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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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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3-29 0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据吴苹说,3月26日下午,她接到九龙坡区法院的通知,被要求在29日前自行搬迁,否则强拆。

刚接到前方记者消息,听当地媒体跑公安记者私下透露,今晚肯定会强拆。

羊城晚报记者和南都周刊记者被要求召回,因为今天下午去工地时,他们的证件都被抄录了,而新京报等几个记者没有被发现,所以没有被要求召回。

守候!


http://bbs.ycwb.com/forumdisplay.php?s=a3b9ece5a0480ca4e10e7691ae3cf26c&forumi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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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3-29 03:59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有时不拆也没办法。我的窝被拆了N回,连一个子儿都没给补。能补二百多万就不错了 [M16] [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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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3-29 07:37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不乐观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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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3-29 09:58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人权的悲哀!!!!!!
物权法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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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3-29 11:24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DSDSKDJLJWOUEOWIEPOIQ[WIEDNMKKNKMCNK
1821736281631623986779

%……%**—*)(*e·!·

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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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3-29 20:14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那贴里面一个叫fzyork 的网友说的很好:

如果某人有心爱之物,例如古董,被一古董商人看中,商人前来问价,某人说:“无价,给1000个亿都不卖”。——我们能说,某人是“刁民”么?!

再例如,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某人说:“至少1000个亿我才卖”。——我们能说:某人是在“漫天要价”么?!

再例如,还是这个例子,如果古董商认为某人是“漫天要价”而告之法院,难道法院能找几个所谓“专家”对该古董作出“合理价位”,然后要求某人强行出售么?你觉得这不荒唐么?——什么是“合理价格”?“合理价格”应该是由财产拥有人定还是由所谓“专家”来定?这不是“强买强卖”是什么?!

只要是合法,房产与其他公民财产一样,都是私有合法财产,区别只在于,普通财产的有效期为“无限”,房产的有效期一般为“70年”。但是,在有效期内,只要不涉及公众安全,公民对房产和其他财产的拥有权应该是一样的,既有“卖与不卖”的权力,又有“卖多少钱”的权力。

本案只涉及开发商和房产拥有者的双方问题,并不涉及公共安全的问题,房产拥有者当然拥有“卖与不卖”以及“卖多少钱”的权力。你开发商认为价格不合,大可以放弃交易,有什么理由去强买强卖?!

前段时间,电视报道文明路某号,路面商铺连楼上住宅共六七十方,也是被“二十几万”的所谓“合理价格”强行拆毁,这不是同样性质的强盗行为么?退一万步讲,即便开发商给出的价格是1000万,实在是很“合理”的价格,那么作为业主,他究竟有没有权力选择“不卖”?!



第31帖
如果我们买的房,可以任意被所谓“专家”定出一个所谓“合理价格”,就能被强行拆迁的话,请问:我们还是“业主”么?!


wxc
高级会员

在商言商吗,别动不动就把公共利益弄出来,反而玷污了“公共利益”这个高尚的概念。再举一例:A公司买了南边一栋办公楼,B公司同时买了相邻的北边的一栋办公楼,楼价都是1000万元。若干年后,A公司业务发展了,就想将相邻的B公司的办公楼买下来用,向B公司提出鉴于楼价在这几年升值10%(已达1100万元),但又折旧20%(达220万元),所以出900万元买你这栋楼的意见。如果B公司不同意这单买卖建议,A公司就凭评估机构的楼价评估意见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B公司按评估价900万元将楼卖给A公司,这岂不非常荒唐吗?!

再假如上述例子中的B公司就是“牛钉”事件中一方的房地产公司,而A公司是个实力更强大的甚或有公益背景的公司,如自来水、供电等公司,那么,此时的房地产公司他是会伏伏贴贴地按上述提到的900万元的价格交出房子呢,还是会采取其他措施抗争呢?非常令人深思。




大胆刁民
VIP用户

昨晚一只POST都上不了贴,我想说的是:
HU WEN 现在躲哪里去了?“问问解冻的河流。。。。。。”当着中外记者讲的,言犹在耳,不是在你我的耳,而是在国际的耳,在动不动就拿人权白皮书来“调侃”我国的美国的耳。
什么叫人权? 狗奴才们大可以拿“土地是国家的”来做挡箭牌,但开发商拿去土地,拆人房屋,又从哪一点上证明“土地是国家的”?开发商不等于国家吧,开发商也是私人公司吧,不就是纯粹就是一伙人仗着有钱有势强买强占另一个人的合法财产吗!?

至于诬蔑别人“漫天要价”之类,简直放TM的屁,我的东西我要不卖,那就是等于无价了,何来漫天要价?你出不起钱就别买,自己出不起钱,买不起,却反倒诬蔑别人“漫天要价”!? 打个比方,一个恶霸要你老婆跟他睡觉,要你出个价,你当然不肯,却怯于权势,只能“漫天要价”,企图以此阻拦,恶霸出不起,要去衙门告你“漫天要价”卖老婆,衙门吃了大便,判你“便宜一点卖掉老婆陪别人睡”,你觉得这是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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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3-29 22:20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不知道结果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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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3-29 23:38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28日晚强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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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3-29 23:42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传说中还在。

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话,业主出多高价是业主的事,勒索又咋的,支持钉子。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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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3-30 08:16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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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3-30 15:42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拆了没有?好象没音了~?难道已经拆了,又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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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7-3-30 15:52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当媒体都没声音的时候,八成是“有关部门”已经打过招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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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7-3-30 15:57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zt]最新消息:今天下午 动手 立即!已经有通告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1571494&star=199&page=1
[本帖由gz修改于2007-03-30 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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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7-3-30 16:07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zt]文章提交者:任我赢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正确消息是:
里面已经贴出公告

17:00 将在门口贴出公告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1571494&star=200&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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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07-3-30 23:41 | 只看该作者

Re: [zt]重庆“最牛钉子户”今晚(28日)强拆

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的情况通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各位记者:

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此召开情况通报会,就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向各位媒体记者进行通报。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先予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本院于2007年3月19日组织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被申请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下达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先予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房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中第三项所决定的内容”,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

鉴于被申请人杨武未自动履行我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3月23日,本案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执行局于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武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杨武在3月29日前履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杨武3月29日前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之规定,本院将在今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若被执行人杨武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本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本院从2007年3月25日起,多次组织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参加了协商,目前尚无结果。

关于本案执行进展情况向各位介绍到这里。
http://cqtoday.cqnews.net/system/2007/03/30/000776440.shtml
谢谢大家。
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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