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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不贴交强险标志罚款200元 未买交强险将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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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6-20 1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过渡期结束交强险十月开查 未投保车要受罚(ZT)

“七一”前购买车险车主应随车携带保单  

  “十一”黄金周开始,交强险为期三个月的“过渡期”将正式结束,无商业三险且未办理交强险的私家车,上路将面临扣车、罚款2100元等处罚。

  未投保车辆要受罚

  保险公司昨日提醒,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与商业三险相比,具有两大执法利器,即扣车、基础保费最低额度两倍以上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10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放置交强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扣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交强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扣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带保单复印件须盖公章

  今年7月1日前已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车主,按照规定可以在明年商业车险期满时再投保交强险。不过,要注意的是,从10月1日开始,这部分车主也要随车携带老保单,遇到交警查验时应立即出示。

  保险公司建议,考虑到公安机关查验的是保单原件,车主如果丢失保单原件或携带保单复印件,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此外,保险公司提醒,黄金周租车出游的人士也要注意,出行前要求出租车公司提供相应交强险标志或商业车险保单。

[lwomc修改于2006-10-01 23: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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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6-6-20 10:41 | 只看该作者

Re: [b]7月1日起,私家小车年缴交强险1050元[/b]

未办交强险就上路罚两倍保费gzdaily.dayoo.com 2006年06月20日来源:广州日报作者:毛晓梅

  本版文字据新华社电 记者毛晓梅

  三维:杨旭皓

  交强险制度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因“车”而异,八大类42小类车型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制度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作为国家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理论上将有100%的投保率,也就是说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据公布的数字,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机动车1.3亿多辆,且保持着较快速度的增长。

  当然,交强险绝不只是“有车族”的事,因为它的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与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3/4,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但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

  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在此提醒全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10月1日起,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名词解释:交强险

  从书面的解释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通俗地讲,车主投保了它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地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42种车型

  基础保费

  中国保监会19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这套费率表显示,交强险基础费率因“车”而异,42种不同车型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保监会表示,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考虑到其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有本质不同,故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

  目前按车辆明细分类,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八大类42小类车型的交强险保费分别确定为(座位和吨位都含起点不含终点):

  家庭自用汽车

  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050元;

  6座及以上保费为1100元。

  企业非营业汽车

  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000元;

  6~10座保费为1190元;

  10~20座保费为1300元;

  20座以上保费为1580元。

  机关非营业汽车

  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950元;

  6~10座保费为1070元;

  10~20座保费为1140元;

  20座以上保费为1320元。

  营业出租租赁客车

  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800元;

  6~10座保费为2360元;

  10~20座保费为2580元;

  20~36座保费为3730元;

  36座以上保费为3880元。

  营业城市公交客车

  6~10座交强险保费为2250元;

  10~20座保费为2520元;

  20~36座保费为3270元;

  6座以上保费为4250元。

  营业公路客运汽车

  6~10座交强险保费为2350元;

  10~20座保费为2620元;

  20~36座保费为3420元;

  36座以上保费为4690元。

  非营业货车

  2吨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200元;

  2~5吨保费为1630元;

  5~10吨保费为1750元;

  10吨以上保费为2220元。

  营业货车

  2吨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850元;

  2~5吨保费为3070元;

  5~10吨保费为3450元;

  10吨以上保费为4480元。

  特种车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交强险保费为6040元;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保费为2430元;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保费为1320元;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保费为5660元。

  摩托车

  50CC及以下交强险保费120元;

  50CC~250CC(含)保费180元;

  250CC以上及侧三轮保费400元。

  农用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等共4个车型的交强险保费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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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6-6-20 10:42 | 只看该作者

Re: [b]7月1日起,私家小车年缴交强险1050元[/b]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

  要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中国保监会19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投保和理赔的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了说明。

  保监会说,交强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外,还享有很多权利,同时,也应注意一些事项。

  申请投保

  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承保交强险。每辆机动车只须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签订合同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之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申请赔偿

  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

  司应当自

  收到被

  保险

  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责任

  保监会还提醒,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费用垫付

  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才垫付,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次交通事故最高赔6万

  医疗费赔偿限额8000元 超过的可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在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限额标准是怎么来的?

  限额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制定。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6万元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是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目前赔偿责任限额6万元约为我国人均GDP的4.3倍。这一比值高于美国(1.4倍)和我国台湾地区(3.7倍),低于日本(7倍)和韩国(7倍)。

  三是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6万元不够用怎么办?

  保监会该负责人表示,交强险主要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功能。车主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等方式来实现。

  实行6万元责任限额,也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高赔偿。除交强险之外,受害人还可从商业三责险以及诸如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等多种渠道获得赔偿,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赔偿。

  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目前重大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都比较高,8000元医疗抢救费用不足”,保监会特别解释说,当抢救费用超过8000元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商业三责险免责多 交强险几乎全覆盖

  车辆出险次数少

  来年保费或降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

  被保险人没有过错

  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若认为6万元不够

  车主可再买商业险

  4.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消费者如果认为6万元交强险不能满足自身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的方式解决。因为商业三责险产品并不会随着交强险的出现而从市场上消失,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比如,如果消费者目前购买的是1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今后可以在投保6万元交强险的基础之上同时购买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两相累加便可满足目前保障需求。但这样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部分车主的保费负担,尤其是那些保障需求高于6万元的车主。

  保监会表示,由于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实施第一年先分42种车型执行全国统一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今后将尽快实行保费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以此实现“奖优罚劣”。同时,还将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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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6-6-20 20:54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私家小车须年缴交强险1050元[/b]

又一个国家垄断出台,财富的再分配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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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6-21 07:32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私家小车须年缴交强险1050元[/b]

QUOTE Created By lwomc At 2006-6-20
(ZT)

据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记者毛晓梅)中国保监会19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方案。社会普遍关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其交强险费率水平为1050元保6万元。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7月1日起,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执行全国
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据保监会公布,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同一车型全国统一价格。

  19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显示,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05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交强险保费定为4480元;50CC~250CC摩托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元等。

  保监会表示,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价格。今后通过实行保费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实行交强险差异化费率。

  7月1日后,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期满后再及时续保交强险。 (相关报道见A3版)



  交强险单证及交强险标志

  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志。

  【相关链接】

  交强险单证分为三个类别

  据悉,交强险单证分为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和批单三个类别。

  其中,交强险保险单及批单必须电脑出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据实补录到电脑系统内。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红字部分不相互矛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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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6-21 08:33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私家小车须年缴交强险1050元[/b]

好象投了第三责险的, 如果没有到期, 可以不用交, 待下次到期后再交.

例如: 你的保险是2006年2月28日投的保险(包括: 第三责险), 你只需在2007年2月28日到期后再买强制三者保险.

我算了一下, 比以前多了近800元. 但是包括了无责任赔偿的( 死亡: 10000元 等, 医疗: 2000元, 其它: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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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6-21 08:38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私家小车须年缴交强险1050元[/b]

LZ大锅,好像不光是私家车吧~是所有机动车辆啊!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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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6-21 12:27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私家小车须年缴交强险1050元[/b]

偶问一个外行人的问题:这个新的跟大家平时买的保险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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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6-6-21 18:58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私家小车须年缴交强险1050元[/b]

QUOTE Created By 雪花膏 At 2006-6-21
LZ大锅,好像不光是私家车吧~是所有机动车辆啊! [M14]


是包括所有机动车,不过标题是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为例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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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06-6-23 01:17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私家小车须年缴1050元)[/b]

交强险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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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6-6-28 23:53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私家小车须年缴1050元)[/b]

这个交强险真是个垃圾!

5万元是死/伤残赔付金额;
8000元是医疗赔付金额;
2000元是财产赔付金额;

无责情况下只有20%,即:

1万元是死/伤残赔付金额;
1400元是医疗赔付金额;
400元是财产赔付金额;

少得可怜,保费贵得要命,简直就是抢钱,车主的负担越来越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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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7-1 18:46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私家小车须年缴1050元)[/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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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6-7-1 18:47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私家小车须年缴1050元)[/b]

不过有消息说,这是每单出险的上限,却没有限定次数,这样可能会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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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 18:55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私家小车须年缴1050元)[/b]

守法司机可能赔钱更多 (2006年06月30日 17:01 北京晚报 )

交强险条例明天即将实施,在该条例中规定无责死亡伤残赔付最高为1万元。不少车主算了一笔账后发现,由于商业险车主无责不赔,交强险对于无责判罚又不能完全兜底儿,因此,在同样的一场事故中会出现这样的怪现象:守法司机反而要比过错司机多掏腰包。
按照交强险条款规定,发生事故交强险赔付后,额度不够再由商业三者险补充,但无责情况下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因此,在事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
司机甲在一场事故中肇事造成对方伤亡,依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在北京地区,死亡赔偿通常会超过20万元。假设有关部门认定他负全责需要赔付受害人30万。司机甲同时购买了交强险以及3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因此,司机甲可以从交强险中获得5万人身伤害赔偿,余下部分由商业保险代为赔偿。由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双重保障,司机甲赔付的30万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司机乙在一场事故中导致受害人伤亡但被判定无责。按照新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事故原因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司机乙需要赔付受害人30万损失的10%,即3万元。交强险中无责赔偿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而由于司机乙无责,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余下的2万元都要司机乙自掏腰包。
这就会造成一个交强险实施后的怪现象:守法司机要比过错司机实际支付更多的钱。而以往的商业三者险暂时代替交强险时,无责事故的诉讼,保险公司几乎都以败诉告终。

保险公司常输官司
2004年11月,朝阳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北京首例无责司机索赔三者险案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机动车车主的全部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赔偿机动车车主4万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2004年7月2日,刘先生在人保北京分公司为自己的起重车投保5万元三者险。8月6日,这辆起重车在一路口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死。由于当时没有监控录像能说明到底是谁闯了红灯,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在交警主持调解下,刘先生一次性赔偿死者全部损失10万元。随后他找到人保北京分公司理赔,却被对方拒绝。于是,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照保险合同理赔4万元。
法院的判决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即5万元内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刘先生在责任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此后,本市各级法院审理了多起无责司机诉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被诉的保险公司都被法院判决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专家:责任限额法院仅是参照
道交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一出台后,商业三者险只是作为其补充。无责事故交强赔付与判定金额的差额只能由车主自掏腰包。对此有人认为,交强险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大大降低,这根本是与道交法相矛盾的。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道交法只规定了“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只要不超出保险限额就是合法的。姜明安还指出,从立法机关的级别来说,由保监会制定的责任限额方案属于部门规章,在法院办案中是一个参照标准。
保险专家:建议提交立法机关解决
交强险无责赔偿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无责的赔偿连人带物总共赔付1.2万,这是远远不够支付一般交通事故判定的无责赔偿的。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教授郝演苏认为,一般道路上真正的无责很难判定,因为即使不是驾驶员的责任,仅仅因为车辆的问题也很难认定无责。如典型的奥拓撞人一案中,虽然认定是行人乱穿马路引起,但经检查,车辆制动有问题,车主也认为判定部分责任。郝演苏告诉记者,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以前从没想过的问题,执行中也会不断改进。如果真的出现无责司机比过错司机赔付更多的情况,建议车主请示立法机构对这一条重新审计。道交法并没有提出赔付金额,因此可以通过立法调整无责赔付的限额,比如无责赔付就完全可以限定在交强险赔付的1.2万元范围之内,无责车主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本报记者 傅洋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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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6-7-1 20:41 | 只看该作者

Re: [b]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私家小车须年缴1050元)[/b]

交强险制度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要怎么办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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