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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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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1-6 1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周六去听讲座,对法律有兴趣的筒子们也可以去听听啊 [M03]


附:

关于举办新公司法讲座的通知


本文阅读次数 604
穗律协业通[2005]40号

各位律师: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正式出台,于2006年1月1日施行。为深入探讨和应用新公司法,全面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市律协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给我市律师作大型培训讲座。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
2006年1月7日(星期六)全天,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二、地点:黄花岗剧院(座位数1700,先到先得)
三、讲座主题:新公司法的理解与应用
四、备注:
1、 课前1小时开始刷卡记录课时;
2、 请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前往会场。私人车辆请自觉停放礼堂附近停车场,切勿随意停放路边阻塞军区车辆出入。
五、 联系人:黄丹丹
电话:81197883
附件:
一、 王保树简介
二、 授课提纲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王保树简介:
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被国家人事部授予"国家级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
曾先后于1999年10月31日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法制讲座主讲《中国商事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法制讲座主讲《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1979年2月-1998年6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员、副所长、法学研究主编、商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指导教师。
1998年6月-2002年7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院长、博士生指导教师。
2002年8月-现在,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社会兼职:国家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特聘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

附件二:授课提纲
如何解读新公司法
一、理念的更新与立法政策的革新
(一)从侧重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向方便社会各种投资者利用公司转变
(二)从防止滥设公司转变为方便设立公司
(三)尊重公司自治,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
(四)从强调事先规制到加强事后救济
(五)净化公司法的内容,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规定
二、放松管制,方便公司设立
(一)降低公司设立条件
(二)普遍采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三)解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限制
(四)缓和了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制
(五)增设私募
三、改革资本制度,鼓励投资
(一)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部分采用分期缴纳出资制
(三)缓和现物出资的限制
(四)提高了现物出资比例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缓和
(六)缓和转投资的限制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健全董事会制度
1、完善董事辞职的规定
2、完善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规定补救措施
3、健全董事会决议机制
4、改革法定代表人制度
(二)加强了监事会
1、充实监事会的职权
2、规定监事会的调查权
3、规定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
4、规定监事会的例会制度
(三)充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
1、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2、将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扩大到所有董事、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3、充实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4、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四)增设股东义务
(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措施
1、独立董事
2、董事会秘书
3、特别决议事项与关联交易
五、完善股东权保护措施
(一)股东知情权
1、股东可查阅相关文件、记录。
2、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程序。
3、股份有限公司置备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股份公司股东的提案权与质询权
1、提案人资格:3%股份
2、提案程序
3、提案内容
4、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高管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
(三)股份公司的累积投票
1、累积投票的意义
2、累积投票的目的性
3、累积投票的前提
4、累积投票的适用范围
(四)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1、充实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
股东利益损害赔偿之诉
2、建立股东代表诉讼
(五)增加少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制度
1、少数股东资格
2、前提条件
3、自行召集与主持
(六)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
1、请求者的条件
2、适用的范围
3、收购条件:合理价格
4、收购协议
5、诉讼的提起
(七)公司僵局的处理
1、提诉者条件
2、公司僵局表现
3、诉讼途径解决
4、后果:解散
六、健全了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的措施
(一)专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权转让
1、内部程序--优先购买权--章程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
3、股东资格继承
(二)股份转让限制的缓和
七、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一)会计信息的真实
(二)公司合并、分立须公告债权人
(三)揭开公司面纱措施的引进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八、完善职工利益保护
(一)职工参加董事会范围的扩大
(二)监事会的职工比例正式确定为不低于1/3
(三)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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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1-6 14:17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M2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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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1-6 14:39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打电话没人接听,想问门票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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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6-1-6 14:53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QUOTE Created By os At 2006-1-6
打电话没人接听,想问门票多少钱?


这是广州市律协对律师定期组织的讲座(继续教育),直接进去听就可以了。不需要门票的,但由于去听的律师很多,所以要早些去才有位子的。 [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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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6 15:00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谢谢 [M29] ,想混进去学习 [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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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6-1-6 17:46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王保树的讲座还是值得听的,以前的讲座都没有人查证件。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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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1-6 20:04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真的吗?我要去.JJ有人去吗?俺做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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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1-6 22:07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QUOTE Created By 无所事事 At 2006-1-6
真的吗?我要去.JJ有人去吗?俺做车司机

车上满了没有,没有的话,我报名,并替另一位计划与OS同去的同学报名,共2位.
如果能成的话,我们不用起太早.也不用OS+1专门跑一趟 [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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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1-6 23:29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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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6-1-6 23:37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要去的人联系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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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6-1-7 19:22 | 只看该作者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先送helawyer [M29] [M29] [M29] (是大红花,不是玫瑰花)谢谢介绍了这么好的信息 [M21] ,受益良多.而且居然是免费的,意料之外呵.

因为没看见无所事事律师的联系电话,今天还是OS+1早早起来,送去接来,所以没有麻烦您,无论如何,道一声谢,为这份热心 [M37] (还是喝茶吧,总觉得献花容易被误解被炒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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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匿名  发表于 2006-1-10 00:27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有兴趣!
13#
匿名  发表于 2006-1-10 12:05

Re: 本周六:新《公司法》讲座信息

好课啊!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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