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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oughens rules on Internet news(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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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5-9-26 1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BEIJING (AFP) - China's propaganda minders have tightened the rules on domestic Internet sites in an effort to curb "unhealthy news stories" on the web, state press reported.

The new regulations were issued by the 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China's cabinet, on Sunday, the China Daily reported.

"We need to better regulate the online news services with the emergence of so many unhealthy news stories that will easily mislead the public," a State Council spokesman was quoted as saying.

Bulletin board services and short messaging services that transmit news stories will also be subject to the new regulations, the report said Monday.

News sites that publish "fabricated information, pornography, gambling or violence" face severe punishment or shutdowns, it said.

The move is the latest in China's efforts to police the Internet and follow stringent efforts -- known as the Great Firewall of China -- to keep content authorities see as "unhealthy", like pornography and anti-government postings, off the web.

China's ruling Communist Party controls all media outlets in the country.

China already requires all users of Internet cafes to register before using the Internet, while major websites have signed onto a code of conduct to keep non-authorized content off their websites and chatrooms.

According to the new regulations, all news websites must now re-register with the State Council or with provincial-leve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s.

"Media attached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 directly under provincial governments are not allowed to provide any stories to other online news sites without approval," the paper said.

The state would also open up a website for people to report unhealthy news in an effort to "help information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supervise news sites," it sai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ecasts the country will have 120 million Internet users by the end of 2005, a figure that would mark a growth of nearly 28 percent from 94 million at the end of 2004.

China's online population has grown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from just 620,000 in 1997, and it is now the second largest Internet market in the world after the United States, according to the official Xinhua news agency.

China welcomes the Internet as it is helping the economy leapfrog into the 21st century. But at the same time Beijing is worried about the way the web enables people to access information that the authorities consider subversive.

Last year some 12,000 Internet cafes were shut down in China, many of them because they allowed access to pornography and under-aged gaming and some because they were not registered.

China has also issued a series of stringent regulations aimed at restricting online g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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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5-9-26 10:35 | 只看该作者

Re: China toughens rules on Internet news(转贴)

[M20]
谁给翻译一下涅?
[M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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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5-9-26 11:33 | 只看该作者

Re: China toughens rules on Internet news(转贴)

[M11] [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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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5-9-26 11:55 | 只看该作者

Re: China toughens rules on Internet news(转贴)

英语太难了,还是学习一下古文吧
[M04]


48 召公谏厉王弭谤

《国 语》

厉王虐②,国人谤王。召公告曰:"民不堪命③矣!"王怒,得卫巫④,使监谤者⑤。以告⑥,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⑦。

王喜,告召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召公曰:"是障⑧之也。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⑨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⑩,为民者宣⑾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⑿至于列士⒀献诗⒁,瞽⒂献曲,史⒃献书,师箴⒄,瞍赋⒅,矇⒆诵,百工⒇谏,庶人传语21,近臣尽规22,亲戚补察23 ,瞽、史教诲,耆、艾修之24,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25。民之有口,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26;犹其有原隰衍沃也27,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28 。

注释:
本文选自《国语·周语上》。《国语》是我国第一部国别史,记载了周穆王十二年(公元前990)到周贞定王十六年(公元前453)间周、鲁、齐、晋、郑、楚、吴、越八国的一些史实。包括各国贵族间朝聘、宴飨(xiǎng)、讽谏、辩说、应对之辞以及部分历史事件与传说故事。召(shào)公,即召穆公,名虎,是周厉王的卿士。"召",一作"邵"。厉王,即周厉王,名胡,夷王的儿子。公元前878年即位,在位37年。弭(mǐ),消除、阻止。谤,公开批评指责别人的过失。
②〔虐〕暴虐。
③〔民不堪命〕老百姓忍受不了暴虐的政令。堪,能忍受。
④〔卫巫〕卫国的巫师。巫,以装神弄鬼替人祈祷为职业的人。
⑤〔使监谤者〕让卫巫去监视批评国王的人。
⑥〔以告〕把批评厉王的人告诉(厉王)。
⑦〔道路以目〕路上相见,以目示意,不敢交谈。形容政治黑暗,人民敢怒而不敢言。
⑧〔障〕堵塞,阻隔。
⑨〔壅(yōng)〕阻塞。
⑩〔为川者决之使导〕治水的人疏通河道使它畅通。为,治。决,挖开、排除。导,通行、通畅。
⑾〔宣〕疏通,疏导。
⑿〔公卿〕三公九卿。
⒀〔列士〕古代一般官员称"士",此为总言之。列,众、各。
⒁〔诗〕指采自民间的讽谏性歌谣。
⒂〔瞽(gǔ)〕没有眼睛叫瞽。古代乐官都由盲人充任,这里指代乐官。
⒃〔史〕史官。
⒄〔师箴(zhēn)〕乐师向王进箴言,用来规谏王的过失。
⒅〔瞍(sǒu)赋〕盲人朗读讽谏的文辞。瞍,没有眸子的盲人。赋,朗诵。
⒆〔(méng)〕有眸子而看不见东西的人。这里也是乐官。
⒇〔百工〕从事各种技艺的人。
21〔庶人传语〕老百姓的意见间接传达(给国王)。庶人,平民、百姓。
22〔近臣尽规〕在君王身边的大臣尽规谏之力。规,规劝、规谏。
23〔亲戚补察〕同族的内外亲属弥补、监督国王的过失。古代包括父母和兄弟在内的内外亲属都称为亲戚。
24〔耆(qí)、艾(ài)修之〕年高望重的人修饬整理各种意见。耆,六十岁的人。艾,五十岁的人。这里指国王的师傅。修,修饬整理。
25〔不悖(bèi)〕不违背事理。悖,违逆。
26〔于是乎出〕从这里生产出来。于,从。是,这。乎,助词。
27〔犹其有原隰(xí)衍沃也〕就好比土地有原隰衍沃一样。犹,如同。其,指代土地。原,宽阔而平坦的土地。隰,低下而潮湿的土地。衍,低下而平坦的土地。沃,肥美的土地。
28〔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百姓口头发表言论,国家治乱就从这里显现出来。善败,治乱。是,此。兴,显现。


行善而备败①,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②。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③,胡④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⑤?"
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于彘⑥。

注释:
①〔行善而备败〕推行百姓认为好的,防范百姓认为坏的。行,推行、实行。备,防备。
②〔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这大概才是用来使财物衣食丰富起来的办法吧。其,指示代词,这。所以……者,用来……的办法。阜,使……丰富。
③〔成而行之〕思考成熟,自然要在言谈中表现出来。成,成熟。行,有"自然流露"的意思。
④〔胡〕怎么,表疑问语气。
⑤〔其与能几何〕意思是能有什么帮助呢?其,那。与,帮助。
⑥〔流王于彘(zhì)〕把王放逐到彘。流,流放,放逐。彘,晋国地名,在现在山西省霍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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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5-9-26 12:20 | 只看该作者

Re: China toughens rules on Internet news(转贴)

明少因为阅读文字心力交瘁,吐血身亡!
[M42] [M42] [M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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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5-9-26 15:39 | 只看该作者

Re: China toughens rules on Internet news(转贴)

QUOTE Created By 邪明少 At 2005-9-26
明少因为阅读文字心力交瘁,吐血身亡!
[M42] [M42] [M42]

唯有这些个字看得懂!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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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5-9-26 15:57 | 只看该作者

Re: China toughens rules on Internet news(转贴)

看规定了,看规定了,虽然看的比较辛苦的说 [M01] [M01]

以下是政府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贴这个总不会违反什么规定吧 [M04] [M04]

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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