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3730|回复: 2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24 01: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中国警察报网的资料和咨询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对2008年12月23日下午5点钟梁先生给传唤的事件报有很大的疑问!!
先贴上资料: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其法律渊源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

拘传的特点是: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 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拘传和传唤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但两者具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要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因此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传唤则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其次,使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实践中,拘传一般是在传唤以后采用的,即当传唤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时,才使用拘传。所谓正当理由指被传唤人患有重病、出门在外或因不可抗的理由被阻断交通等。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是在侦查活动中讯问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依法采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诉讼方法。拘传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没有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审讯的,强制其到案的措施。这种强制的措施包括使用戒具。因为使用这种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他的人身权利问题,因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如果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执行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其中最重要一点就是,传唤是为了清查治安案件事实,拘传是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的方式。今天天园街派出所所长提到的,梁先生违反的是治安管理条例,所以他们用的是传唤,那在嫌疑人有正当拒绝理由的前提下,警察是不能使用强制传唤马上压走梁先生的。


如果警察动不动就说你违反什么什么治安条例,然后又随便就强制拘传你到什么看守所,那我们草民们还能不能活???? [M09] [M09] [M09]

就算真的有警察无耻的用这招找到你头上,第一,只要不是刑事,属于治安管理的,警察只能用传唤!马上找个正当理由拒绝!回来骏景和大家集中一起再前去!!!切记,不能慌,大家只要不犯法,法律也是我们的武器!!

[本帖由嘛嘛咪修改于2008-12-24 02:21:43]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08-12-24 01:53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又一个不懂法的派出所所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8-12-24 02:08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二节 决 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 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08-12-24 02:55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引用作者 erdo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咱们的JC同志也是能省事就省事的啊,明显自己就违法了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8-12-24 03:25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M0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08-12-24 09:04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做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做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不知道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其中是否涉嫌程序违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08-12-24 09:20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愤怒!生活在这不顾民意没有王法的国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08-12-24 09:22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担心JC的介入会直接激化矛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08-12-24 09:25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抗议JC象黑社会一样偷偷摸摸抓人!为什么当天不光明正大地抓,就是怕人多! [M09] [M0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08-12-24 09:28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帮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08-12-24 09:32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应该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08-12-24 09:38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应该及时的通报情况的来龙去脉,或者猜测越来越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08-12-24 09:45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警察上门带人应该是有传唤证的,以此推断,事情已经过了这么长时间他们事前应该已有充分调查。作为如此敏感的事情,并且可能涉及群体性事件,警察既然掌握证据就应该第一时间作出裁决,消除群众顾虑,如果是滥用权利把24小时留置时间用足,则涉嫌故意激化群众矛盾,至少是工作方法不当或执法水平太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08-12-24 09:47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M09] [M09] [M0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08-12-24 09:50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梁先生被警察传唤的疑问!!

引用作者 烈日清风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应该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了及时通知家属,这个没有量化可以让他们钻空子,但结合警察法第九条,及时的含义就是带到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通知家属。不知道家属是几时被通知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5-5-22 20:24 , Processed in 0.16201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