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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江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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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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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楼主| 发表于 2004-7-12 16:26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QUOTE Create By jackshon At 2004-7-12
你可以放包里,我晚上拿给你?刚好家里有两个空白TDK!
充电满据说能录十几个小时,只是得换磁带 [M13]

让你夫人明天坐车时给我就可以了,先试一下! [M40] [M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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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04-7-12 16:29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QUOTE Create By 一江秋水 At 2004-7-12
[quote]QUOTE Create By jackshon At 2004-7-12
你可以放包里,我晚上拿给你?刚好家里有两个空白TDK!
充电满据说能录十几个小时,只是得换磁带 [M13]

让你夫人明天坐车时给我就可以了,先试一下! [M40] [M40][/quote]
ok,晚上回家充满电,连充电器都给你,要不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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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楼主| 发表于 2004-7-12 16:38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QUOTE Create By jackshon At 2004-7-12
ok,晚上回家充满电,连充电器都给你,要不要说明书?

当然要罗,
连电也帮我省着,真是好人! [M21] [M21] [M21] [M37] [M37] [M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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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04-7-12 16:48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不客气不客气 [M23] [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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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04-7-12 17:11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无良公司!不过秋水真的要好好休息,不要和这样的公司生气 [M29] [M29] [M29]

我舅妈以前在外资公司也遇到这样的情况,给辞退了,但这是10年前的事了,现在法制健全多了,应该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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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04-7-12 17:29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这样的事应该不用劳动律师的大驾,其实要打官司的话也挺麻烦。可以先学学劳动法及相关的法规,适时据理力争,拿回应有的报酬,实在不行就找劳动局。毕竟,三个月的薪水是绝对比不上应得的权益的。不知道你的公司是不是在天河区?是的话可以帮你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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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04-7-12 17:40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大家怎么忘记我了呢?给我打电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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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04-7-12 17:48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QUOTE Create By ivyqin At 2004-7-12
大家怎么忘记我了呢?给我打电话啊!

老板娘,我都不知道你的电话了,秋水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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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04-7-12 17:50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楼主MM不要着急,也不要急着表态!
如果公司再找你谈,你就将你了解的相关知识(生育、产假等)讲给公司听,表明你是了解、懂得保护自己的相关权利的!
同时,我本人觉得如果公司有意与你通过一些条件交换,结束这种聘用关系,对方肯定已经考虑过一些东东,应该是先开比较差的条件给你,试探你是否懂得保护自己!
看来离开会是一个明智的去路,不过你尽量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我估计你与公司双方都要有一些放弃!例如可能你无法要求哺乳期的待遇了,但产前及产假期间的东东你一定要争取!
如何争取呢?一个字"谈"!从谈不拢到谈得拢!先是坚持自己的权利,到了一定时候再放弃一点然!
明白地告诉对方如果你坚持应该得到的,如产假天数、工资、生育费用、哺乳期等,但你可以放弃一些,对方也必须拿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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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04-7-12 17:51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QUOTE Create By jackshon At 2004-7-12
[quote]QUOTE Create By ivyqin At 2004-7-12
大家怎么忘记我了呢?给我打电话啊!

老板娘,我都不知道你的电话了,秋水知道吗?[/quote]

你无心!我的电话在"开店"的一楼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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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04-7-12 17:58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QUOTE Create By ivyqin At 2004-7-12
[quote]QUOTE Create By jackshon At 2004-7-12
[quote]QUOTE Create By ivyqin At 2004-7-12
大家怎么忘记我了呢?给我打电话啊!

老板娘,我都不知道你的电话了,秋水知道吗?[/quote]

你无心!我的电话在"开店"的一楼有啊![/quote]
天哪,我不可能再从第一页开始看吧,冤枉我 [M06] [M06] [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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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04-7-12 19:00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按照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是不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我们公司前阵子有变动,涉及到这种情况,给予的赔偿如下:

1。从离开公司起到小孩满一岁的全额工资;
2。上述时间段内的医疗保险、养老金等福利折现;
3。工作N年,给予N个月的工资。

其中,1、2项补偿不需交所得税,第3项金额在8万以内的也无需交税。

这是公司提前中止你的劳动合同必须给你的赔偿,我觉得你不必让步,只要手上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要打官司,可以先向广州市劳动局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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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04-7-12 20:15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下面链接是广州市劳动保障网上的一个相关文件,仅供参考:

[url]http://www.gzlss.gov.cn/main_file.php/zcfg/1202

祝秋水MM好运!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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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04-7-12 21:52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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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04-7-12 22:08 | 只看该作者

Re: [b]求救!![/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 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 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 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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