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67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楼一年管理费突涨 业主如何维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3-12-2 1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洋网 >> 置业频道 >> 新闻页

收楼一年管理费突涨 业主如何维权
(2003年12月1日 16:43:19)


  近日,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住在海珠区某楼盘,买楼的时候物业管理费是每平方米1.8元,但收楼后住了不到一年物业管理公司就提出要涨到2元,且出示了物价局的批复以证明其是"合法"的。但李先生认为,才一年的时间就要提价,这里面存在开发商的欺骗行为,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与业主协商就涨了价,更是一种"打工者自己提高工资的行为。"
  据悉,广州每年都有500多宗涉及物业管理的投诉,除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或遗留的问题外,还涉及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等问题。

  业主

  入住不到一年管理费却要涨

  李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其中写明了物业管理费是每平方米1.8元,但是物业管理协议并没有写明这1.8元是持续多久的。前不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物价局报收费申请。物价局考察研究后认为,该楼盘属于高层住宅一级,符合优质优价服务条件,批复为最高限价每月每平方米2元。

  而李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楼盘的主要会所还没有交付使用,物业管理费却要上涨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除此之外,李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业主是"花钱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但现在打工者说要给自己涨工资就涨了,物价局一批就成合理的了,这又是怎么算的呢?"

  物管公司

  涨价已得到物价局批复

  该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他们的收费是得到物价局批复的,是合理的,公司还透露楼盘交付一至两年后,物业管理费提价是正常的,"因为现在不少楼盘都是这样的"。据了解,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开发商在卖楼阶段,为了好卖楼,多吸引市民来买楼,把物业管理费定在比较有吸引力的价格,但交了楼之后,自然就要提价了。由于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又没有卖楼时的物业管理费运行多少年的说法,业主也拿物业管理公司没办法。

  物价部门

  程序合法但审批价是最高限价

  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委托合同中确定,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酬金构成。而李先生他们的楼盘到现在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程序是合法。不过,记者从市物价局审批物管收费的价格处有关人员处获悉,物价局审批的价格只是最高限价,物管公司可以下浮。

  据了解,广州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还不到四成,业委会的难产严重影响到业主维权。迄今为止,广州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388个,这和广州1000多个小区的总数相比,仍然数量不多。

  相关规定 

  有业委会则实行市场价

  根据《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对于住宅,分为三类:多层住宅(9层以下)、高层住宅(10层以上)、高尚住宅区和别墅区。而前两者又进行分级,多层住宅分为四级:一级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每月0.75元(装有电梯的1元),三级0.5元,四级0.4元;高层住宅分为五级:一级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每月1.95元,三级1.55元,四级1.30元,五级1元;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其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没成立的,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广州市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都是最高限价。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李婧 李妍 邱敏

打印文本 推荐给朋友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03-12-2 14:45 | 只看该作者

Re: 收楼一年管理费突涨 业主如何维权

还没有细看,不过JJ今年中也提了管理费,有借鉴作用。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4-5-22 08:51 , Processed in 0.06378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