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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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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9-23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反对!新规定只应针对今后,以前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资格,怎么能说作废就作废 [M13] 不是偶们取得资格的方式不合法,就不能让偶们承担规则变更的责任。总版此类做法,让人想起当年债券交易被ZF推倒重来的闹剧 [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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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9-2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近黑者白 于 2008-9-23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toniful 于 2008-9-23发表的原文
反对!新规定只应针对今后,以前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资格,怎么能说作废就作废 [M13] 不是偶们取得资格的方式不合法,就不能让偶们承担规则变更的责任。总版此类做法,让人想起当年债券交易被ZF推倒重来的闹剧 [M08]

不反对
脱你福,脱掉你的 [M29] 就和我一样普通了[/quote]

偶也只差1个精华帖,觉得不合理,才多说二句。小近啊,脱了偶可比你壮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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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9-23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声明一点,偶将无条件接受规则的更改,但保留上诉的权利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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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9-2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夭夭的GG真多 [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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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9-24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总版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合法的行为,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是多数法律通行的规则,

现任总版里不乏大律师,

请帮广大水民上一课啥叫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观念吧~~~~~~ [M29]


还是老黑说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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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9-24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新政策的结果,石头要升值,赶紧去弄几块备用 [M41] [M41] [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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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9-24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林冲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洗完澡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林冲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想问下现任总版,哪天如果申请认证ID条件要增加新的条款,是不是前面认证的业主ID也要一概取消呢?说到业主认证ID,现在好像连租户也可以认证了。同一个单元,以后有了新的租客,是不是也可以认证呢?新租客认证了,搬出去的旧租客是不是要取消呢?
制度的制定不是儿戏,制度的执行更不是玩笑,新总版们能否现身答疑?

[本帖由林冲修改于2008-09-24 21:01:42]

曾经一概取消过呐!
我不是中板,忘了 [M24] [M41][/quote]
一概取消就对了,怕就怕以新规理由取消一部分保留一部分[/quote]

绝对公平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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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9-24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既然说到法律的最高原则——公平和秩序, 如何公平公正, 法的适用性及时点是其关键~

帖子里众多的非议大都集中在追溯力这一点. 姑且新公告视为新法, 旧公告视为旧法,

就如总版上面所说人们在行为时,不可能遵守未知的法律。而且在按照旧法已经确定并稳定了社会关系后,如果因为新法的实施具有溯及力,将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再行重新打乱,势必造成失衡,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总版此次溯及既往, 是否也已破坏原来公众信赖公告制度下的的稳定?

当制度发生新变革, 会有生效时点. 新制度自发布时点生效, 新时点之后以新制为依归. 但是若与旧制度有所冲突时, 应该采取从轻原则来保护善意遵守旧规定的人权.

这次VIP ID认证规定的变更,如果不具有溯及力,那么对以后辛苦灌水2000贴的ID难道说可以是公平的吗?凭什么以前的ID可以取得VIP资格而以后的不能?连公平原则都罔顾的规矩在人们眼中还算得上是公正的吗?

这有新法旧法的切点问题. 之前辛苦灌水2000 贴的ID 为什么可以, 那是因为当时的旧法允许. 人也不能遵守未知法律. 这是事后行为.

以后不可以了, 是从新法公告的时点开始, 已告知大众以后通过此条获得认证的行为已被取消, 这是事前行为.

什么叫公平公正? 如果法律没变, 以前可以, 以后不可以, 那就不公平公正. 把制度变革了的因素及时点考虑进去, 何谓公平公正的问题就自然清楚的了.

老黑不是念法律的, 也许 [M34] 猪头一颗满脑泥浆糊, 但至少是善意的黑话, 要的是理性探讨.

合理的事当然力挺, 不合理的事也无怪乎俺要说一番黑话了~~~~


老黑说得太透彻了 [M21]
偶看了半天总版的回帖,总觉不妥,道理不够服人,却说不出不妥在何处[M20]老黑这番分析,头头是道,细致入理,那是相当的流畅 [M01]
讨论之后,如何执行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TX与总版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人人可以畅所欲言,表达想法,这才是河蟹的基石。

老黑,偶不得不说,你太有才了!敬仰之意带来的滔滔之水,还是流回水坛去吧,现在水资源紧张啊 [M04]

[本帖由toniful修改于2008-09-24 23: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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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9-25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淡咖啡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晕,难道原来那么多总版都一直在错。还是新任总版牛银,不得不佩服。[/quote]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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