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

[复制链接]
76#
发表于 2008-9-24 10:2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晕,难道原来那么多总版都一直在错。还是新任总版牛银,不得不佩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7#
发表于 2008-9-24 10:29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VIP用户主要面向:
1、资深论坛用户但又不想进行业主认证的筒子;
2、一些资深马甲;
3、友邦人士。

第1、3都可以通过总版团队审批通过
对于第2项指向的资深马甲ID,从时间、发帖量和精华帖子三方面进行要求,是恰当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8#
发表于 2008-9-24 10:29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我觉得吧:
这个出错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前任、现任总版负,应该剥夺他们的顾委职位、或者现任无意纠错的总版的总版职务,然后才轮到摘掉VIP的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9#
发表于 2008-9-24 10:3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VIP用户主要面向:
1、资深论坛用户但又不想进行业主认证的筒子;
2、一些资深马甲;
3、友邦人士。

第1、3都可以通过总版团队审批通过
对于第2项指向的资深马甲ID,从时间、发帖量和精华帖子三方面进行要求,是恰当的!



恰当不恰当根本不重要啊,关键是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的严肃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0#
发表于 2008-9-24 10:3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淡咖啡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晕,难道原来那么多总版都一直在错。还是新任总版牛银,不得不佩服。[/quote]
总版不是神仙,神仙也有打瞌睡的时候呢,D2呢? [M4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1#
发表于 2008-9-24 10:3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esmile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VIP用户主要面向:
1、资深论坛用户但又不想进行业主认证的筒子;
2、一些资深马甲;
3、友邦人士。

第1、3都可以通过总版团队审批通过
对于第2项指向的资深马甲ID,从时间、发帖量和精华帖子三方面进行要求,是恰当的!



恰当不恰当根本不重要啊,关键是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的严肃性。[/quote]
那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和重点不一样而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2#
发表于 2008-9-24 10:3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淡咖啡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晕,难道原来那么多总版都一直在错。还是新任总版牛银,不得不佩服。[/quote]
总版不是神仙,神仙也有打瞌睡的时候呢,D2呢? [M45][/quote]

哦,知道了,那么多总版一直都打瞌睡,还是现任总版不用睡觉。还是牛银,不得不佩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3#
发表于 2008-9-24 10:39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鄙社抗议:

鄙社认为:如果说要取消一部份的VIP ID的资格,那么就应该取消全部的VIP ID资格.从今往后出现在骏景论坛的除了业主认证ID,余下的就是普通ID.从而没有VIP ID之一说!非常不赞成现在的VIP ID就是现有认证ID的资深马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4#
发表于 2008-9-24 10:4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嗯,忘了说,上面两位ID(淡咖啡和esmile)和我说的话,我听不太懂,只是听着看着有点其他的意思

而我,本身不是总版,上面的两帖是我个人的理解和看法,不代表任何其他人的立场和意见 [M02] [M02] [M02]

[本帖由陆陆修改于2008-09-24 10:42:2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5#
发表于 2008-9-24 10:4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esmile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我觉得吧:
这个出错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前任、现任总版负,应该剥夺他们的顾委职位、或者现任无意纠错的总版的总版职务,然后才轮到摘掉VIP的花。[/quote]


十万个支持,以前出错的总版都下台谢罪了。 [M01] [M4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6#
发表于 2008-9-24 10:4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smile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我觉得吧:
这个出错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前任、现任总版负,应该剥夺他们的顾委职位、或者现任无意纠错的总版的总版职务,然后才轮到摘掉VIP的花。[/quote]


十万个支持,以前出错的总版都下台谢罪了。 [M01] [M44][/quote]


esmile的剥夺顾委身份的建议实在是太大快人心了。 [M21] 支持! [M2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7#
发表于 2008-9-24 10:4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smile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我觉得吧:
这个出错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前任、现任总版负,应该剥夺他们的顾委职位、或者现任无意纠错的总版的总版职务,然后才轮到摘掉VIP的花。[/quote]


十万个支持,以前出错的总版都下台谢罪了。 [M01] [M44][/quote]


esmile的剥夺顾委身份的建议实在是太大快人心了。 [M21] 支持! [M21][/quote]

就是最早几个老家伙干的。伙同大家鄙视他们!!! [M35] [M1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8#
发表于 2008-9-24 10:4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smile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VIP用户主要面向:
1、资深论坛用户但又不想进行业主认证的筒子;
2、一些资深马甲;
3、友邦人士。

第1、3都可以通过总版团队审批通过
对于第2项指向的资深马甲ID,从时间、发帖量和精华帖子三方面进行要求,是恰当的!



恰当不恰当根本不重要啊 关键是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的严肃性。[/quote]
那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和重点不一样而已。[/quote]

同样 esmile 的话, 俺和陆陆看的重点不同.

陆陆看重的是前句, 俺看重的卻是后句~~~~ [M0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9#
发表于 2008-9-24 10:5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smile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VIP用户主要面向:
1、资深论坛用户但又不想进行业主认证的筒子;
2、一些资深马甲;
3、友邦人士。

第1、3都可以通过总版团队审批通过
对于第2项指向的资深马甲ID,从时间、发帖量和精华帖子三方面进行要求,是恰当的!



恰当不恰当根本不重要啊 关键是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的严肃性。[/quote]
那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和重点不一样而已。[/quote]

同样 esmile 的话, 俺和陆陆看的重点不同.

陆陆看重的是前句, 俺看重的卻是后句~~~~ [M04][/quote]

老黑,前面有个回帖是回复你的,忘了引用而已 [M1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0#
发表于 2008-9-24 10:5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smile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我觉得吧:
这个出错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前任、现任总版负,应该剥夺他们的顾委职位、或者现任无意纠错的总版的总版职务,然后才轮到摘掉VIP的花。[/quote]


十万个支持,以前出错的总版都下台谢罪了。 [M01] [M44][/quote]


esmile的剥夺顾委身份的建议实在是太大快人心了。 [M21] 支持! [M21][/quote]
跟着水深灌水~~跟着水深支持! [M4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4-4-29 15:21 , Processed in 0.131499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