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9883|回复: 3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复制链接]
1#
发表于 2010-1-6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8〕46号



为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通告。

二、新建、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应严格遵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建设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不足五米的场所。

三、新建、扩建饮食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手续。

对需要进行经营场地建设及装修的饮食服务业户,涉及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还应当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申报施工期间噪声运行天数。

四、在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限期关闭,工商部门责令变更地址或经营范围,拒不变更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关闭的具体期限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和公布。

五、饮食服务业户在接到环保行政处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工商、卫生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该经营场所的工商登记事项、卫生许可等手续。

六、居民住宅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审批,不得用于新建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

七、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优先改用天然气。

八、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高效的油烟净化装置等污染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饮食服务项目配套的污染处理设施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和建筑退缩间距;厨房炉具、空调及通风设施的设置及产生的噪声、热辐射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冷水塔应当采用防噪、防振、防水雾设施;夜间经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和光污染扰民。

九、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政府分批开展对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卫生、城管、规划、建设、公安、房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穗府〔2004〕2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八日

[本帖由wintergrass修改于2010-01-06 10:27:1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4-5-15 14:27 , Processed in 0.06463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