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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OL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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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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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06-9-23 23:4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支持李刚
好人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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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06-9-23 23:52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支持!
--air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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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06-9-23 23:5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支持!

--- 新新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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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楼主| 发表于 2006-9-24 06:1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既然签名,最好象71、76、77楼那样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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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楼主| 发表于 2006-9-24 06:2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已为各位搬过去。

http://gzmsg.focus.cn/msgview/21432/18/64188486.html

http://gzmsg.focus.cn/msgview/21432/19/64188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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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06-9-24 06:5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支持
——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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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06-9-24 09:4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支持!
签名: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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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06-9-24 09:5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支持李刚讨回一个正义说法。

--笨笨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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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06-9-24 10:0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开庭时间[/color]

开庭时间

http://gz.focus.cn/msgview/21432/63963501.html

空房子 2006-09-21 13:57:07 发表于焦点广州房地产网-谈房论市-华南新城论坛

番禺法院已定于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开庭地点在沙湾刑事庭,时间为上午9点开始,

下午3点继续。

我已附带民事起诉,并将出庭。

本案是公诉案,应可以旁听,需带身份证经法官同意后方可进入

但我目前尚不知可以允许多少人进入

关于签名:
1、新城的邻居可以将签好的名单直接交给我,或托人转交给我

2、外地的书面签名可扫描后发送到:shengyuan215@yahoo.com.cn

3、在本论坛另建立一个签名帖子,以方便不能书面签名的朋友使用

4、书面签名我将带到法庭


以下是番禺检察院递交的起诉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王兴可,男,29岁,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新泰市东都镇栾庄

村。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照领,男,28岁,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民权县北关镇韩海子

村委。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少彪,男,28岁,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丰顺县汤坑镇邓屋管

理区大寨村。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富民,男,29岁,汉族,山东省莱芜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莱芜市莱城区大庄镇

张家村。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永新,男,26岁,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方城县古庄店乡草店

村园庄。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好亮,又名王浩亮,男,26岁,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商水县

邓城镇吴湾村3组。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顺卷,男,23岁,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东安县南桥镇长山村

二组。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兴可、韩照领、陈少彪、陈富民、李永新、王好亮、周顺卷等7人故意伤害一案,经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8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年2月初,广东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华南新城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因班车问题发生冲

突。2006年2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兴可按照刘鸿雷(另处理)的安排在广州珠江广场

召集正在训练的被告人陈富民、韩照领、王好亮、周顺卷、李永新及张昌华、刘振云(均另

处理)等人搭乘被告人陈少彪驾驶的粤AFQ406号面包车去番禺区华南新城处理业主闹事。到

达华南新城后,刘鸿雷对上述人员表明要教训一个叫李某的业主,并安排被告人陈富民、李

永新、王好亮、周顺卷四人在小区内接应守候,被告人陈少彪在面包车上等候。随后,被告

人王兴可、韩照领及张昌华、刘振云四人以送东西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家人开门,入内以拳

脚将被害人李某及其岳母周某某打伤。打后,被告人陈富民、李永新、王好亮、周顺卷则搭

乘刘鸿雷的小车离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为重伤;被害人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可、韩照领、陈少彪、陈富民、李永新、王好亮、周顺卷无视国家法

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兴可、韩照领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少彪、陈富民、李永新、王

好亮、周顺卷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

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笨笨熊修改于2006-09-24 1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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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06-9-24 10:1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案情进展(2006-06-26)
   空房子 2006-06-26 11:12:04 发表于焦点广州房地产网-谈房论市-华南新城论坛
  
  以下是有关本案的最新下情况:
  
  犯罪嫌疑人:
  
  王兴可 29岁,山东新泰市人,1998年12月退役后在华景新城任保安, 2000年7月开始在
  
  广州新南方公司任保安。
  
  陈富民 29岁, 山东莱芜市人,2001年1月退伍,同年2月开始在海珠区珠江广场任保
  
  安。
  
  韩照领 28岁, 河南省民权县人,1997年退伍,2003年开始在广州新南方公司任保安。
  
  李永新 26岁, 河南省方城县人,1998年12月退役,2004年9月在广州新珠江大酒店任保
  
  安。
  
  王好亮 26岁, 河南省商水县人 2004年退役后在广州珠江广场任保安
  
  周顺卷 23岁, 湖南省东安县人,2002年12月退役后在广州新南方公司任保安。
  
  陈少彪 28岁 广东省丰顺县人,2000年3月至今在广州市中医药大药房养和医药连锁有
  
  限公司当司机。
  
  犯罪事实:
  
  2006年2月15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兴可按照刘鸿雷(在逃)的吩咐在广州市珠江
  
  广场召集了保安员陈富民、韩照领、王好亮、周顺卷、李永新、黄会文(已释放)、张昌华
  
  (在逃)、刘振云(在逃)等人去番禺华南新城教训闹事的业主,当时刘鸿雷、黄会文开一
  
  台桑塔纳小汽车,其他人坐司机陈少彪开的一台金杯面包车(车牌:粤A.FQ406)前往。后上
  
  述人员在华南新城内汇合,由曾献国(在逃)提供一张写有多个业主的纸条给刘鸿雷,刘鸿
  
  雷在面包车上对上述人员(连司机陈少彪)表明要教训一个叫李刚的业主,并用另一张纸条
  
  抄了被害人李刚的姓名和住址给王兴可,叫王带三个人上去打李刚。后王兴可点了韩照领、
  
  张昌华、刘振云上去被害人李刚所住的碧泉居12幢304房打人,另陈富民、李永新、王好亮、
  
  周顺卷在小区等候接应,后王兴可等四人以送东西为名骗开门,将被害人李刚及其外母打伤
  
  (经鉴定李刚为重伤,其外母为轻微伤)。期间陈少彪在面包车上等,刘鸿雷与黄会文在小
  
  区一工地内等。打完李刚后,陈少彪开面包车接王兴可等四人离开,后上述人员集中在华南
  
  新城后门附近的大排挡吃饭。2月28日左右,王兴可将刘鸿雷给他的8000元分给打人的韩照领
  
  等3人每人2000元,并安排四人到丰顺工作。另一方面,田晓东也给无打人的陈富民、王好
  
  亮、周顺卷、李永新每人2000元,并收了他们的手机后安排他们去丰顺。而陈少彪、黄会文
  
  无得益。
  
  2006年3月6日,王兴可、陈富民、韩照领、王好亮、周顺卷、李永新在丰顺县城被抓获;
  
  同年3月6日陈少彪在广州市被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兴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
  
  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陈富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
  
  罪,犯罪嫌疑人韩照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
  
  罪嫌疑人王好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
  
  人周顺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李永
  
  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陈少彪的行
  
  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注:其中韩照领、陈富民、李永新的身份证号码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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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06-9-24 10:2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转:

对于从这份简短的犯罪事实描述,这份起诉建议仅仅对这几个犯罪分子进行指控,而忽略了
  
  明显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事实:
  
  一、“教训闹事的业主”,对于个人是不可能去教训闹事业主的;
  
  二、提交名单、分工、接应、提供金钱、安排逃离这是一个明显的组织行为;
  
  三、如果没有康景的配合,这么多的人、两量车,如何可以象空气一样在新城游荡?那个工
  
  地也是可以随便停外面的车吗?
  
  四、多个业主名单?如果那天我不在家,那又会是谁的脾脏?
  
  五、黄会文被释放的理由是什么?
  
  六、我与上述这些人都是素昧平生,很明显,刘鸿雷肯定只是个受人指使的傀儡,那真正的
  
  幕后到底是谁?
  
  我将为此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同时也请业主们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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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06-9-24 11:4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黑后台太大了,以至于控制了广东的舆论界,中央要下决心,打掉黑社会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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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06-9-24 16:1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惩恶扬善,支持李刚!

签名:小喇叭


[小喇叭修改于2006-09-24 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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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06-9-24 16:1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QUOTE Created By 笨笨熊 At 2006-9-24
案情进展(2006-06-26)
   空房子 2006-06-26 11:12:04 发表于焦点广州房地产网-谈房论市-华南新城论坛
  
  以下是有关本案的最新下情况:
  
  犯罪嫌疑人:
  
  王兴可 29岁,山东新泰市人,1998年12月退役后在华景新城任保安, 2000年7月开始在
  
  广州新南方公司任保安。
  
  陈富民 29岁, 山东莱芜市人,2001年1月退伍,同年2月开始在海珠区珠江广场任保
  
  安。
  
  韩照领 28岁, 河南省民权县人,1997年退伍,2003年开始在广州新南方公司任保安。
  
  李永新 26岁, 河南省方城县人,1998年12月退役,2004年9月在广州新珠江大酒店任保
  
  安。
  
  王好亮 26岁, 河南省商水县人 2004年退役后在广州珠江广场任保安
  
  周顺卷 23岁, 湖南省东安县人,2002年12月退役后在广州新南方公司任保安。
  
  陈少彪 28岁 广东省丰顺县人,2000年3月至今在广州市中医药大药房养和医药连锁有
  
  限公司当司机。
  
  犯罪事实:
  
  2006年2月15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兴可按照刘鸿雷(在逃)的吩咐在广州市珠江
  
  广场召集了保安员陈富民、韩照领、王好亮、周顺卷、李永新、黄会文(已释放)、张昌华
  
  (在逃)、刘振云(在逃)等人去番禺华南新城教训闹事的业主,当时刘鸿雷、黄会文开一
  
  台桑塔纳小汽车,其他人坐司机陈少彪开的一台金杯面包车(车牌:粤A.FQ406)前往。后上
  
  述人员在华南新城内汇合,由曾献国(在逃)提供一张写有多个业主的纸条给刘鸿雷,刘鸿
  
  雷在面包车上对上述人员(连司机陈少彪)表明要教训一个叫李刚的业主,并用另一张纸条
  
  抄了被害人李刚的姓名和住址给王兴可,叫王带三个人上去打李刚。后王兴可点了韩照领、
  
  张昌华、刘振云上去被害人李刚所住的碧泉居12幢304房打人,另陈富民、李永新、王好亮、
  
  周顺卷在小区等候接应,后王兴可等四人以送东西为名骗开门,将被害人李刚及其外母打伤
  
  (经鉴定李刚为重伤,其外母为轻微伤)。期间陈少彪在面包车上等,刘鸿雷与黄会文在小
  
  区一工地内等。打完李刚后,陈少彪开面包车接王兴可等四人离开,后上述人员集中在华南
  
  新城后门附近的大排挡吃饭。2月28日左右,王兴可将刘鸿雷给他的8000元分给打人的韩照领
  
  等3人每人2000元,并安排四人到丰顺工作。另一方面,田晓东也给无打人的陈富民、王好
  
  亮、周顺卷、李永新每人2000元,并收了他们的手机后安排他们去丰顺。而陈少彪、黄会文
  
  无得益。
  
  2006年3月6日,王兴可、陈富民、韩照领、王好亮、周顺卷、李永新在丰顺县城被抓获;
  
  同年3月6日陈少彪在广州市被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兴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
  
  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陈富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
  
  罪,犯罪嫌疑人韩照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
  
  罪嫌疑人王好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
  
  人周顺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李永
  
  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陈少彪的行
  
  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注:其中韩照领、陈富民、李永新的身份证号码均无。



起诉书介绍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的时候,明显有意忽略没有写出了几位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公司!!!

[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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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06-9-24 16:3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rown]支持李刚的朋友请在这里签名,签了名由我转过去。[/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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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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