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楼主: 嘻嘻嘻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复制链接]
76#
发表于 2009-6-11 13:45 | 只看该作者

Re: 奇怪的一群人~~~

引用作者 雨轩-BB 于 2009-6-1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yeah1603 于 2009-6-9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雨轩-BB 于 2009-6-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烟雨濛濛 于 2009-6-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雨轩-BB 于 2009-6-8发表的原文
[M11] 站的角度不一样,看法自然也不一样,都互相体谅下吧


说来说去还是这个问题! [M07]


我觉得是溜狗的人先要体谅吧,不要喧哗,给狗套上嘴笼。毕竟别人在家休息,没有妨碍他人,无端被吵到。[/quote]


恩,这个肯定会,我们自己家也有狗,一般狗如果叫了我们肯定会是立刻制止!晚上在中庭溜狗的狗主们都是这样做的,论坛这个地方我也不想说太多,反正我做得问心无愧就行,你们爱咋说就咋说吧[/quote]

有本事别让它叫,叫一声就立刻制止,这狗驯的,比牛还牛!!

呵呵,你的狗有牌么?没牌你咋问心无愧,有心么?

[本帖由yeah1603修改于2009-06-09 23:42:39][/quote]



爱咋说就咋说吧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有本事别让它叫,叫一声就立刻制止,这狗驯的,比牛还牛!!
上面这位大哥要是没有见识过这样训狗的可以晚上过来围观,让你见识见识!如果觉得晚上遛狗的人做得确实过分也可以当面过来投诉!如果还不行的话我建议你拨打110报警!

http://www.junjing.net/police/?viewnews-117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帖由雨轩-BB修改于2009-06-10 11:58:13][/quote]

你的意思是?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就可以不拿牌?你不知道还有一份《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是1997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的么?


违反法规都可以问心无愧,呵呵!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49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制定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 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

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狂犬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应予受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帖由yeah1603修改于2009-06-11 13:47:1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7#
 楼主| 发表于 2009-6-11 14:05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引用作者 折花枝 于 2009-6-1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嘻嘻嘻 于 2009-6-10发表的原文
呵呵~~~你还真说对了~~~我是很怕小狗小猫之类的小动物~~ [M14]
从小就怕天生就怕~~~怎样???吹咩???
其实我只是在反应事实,是你们不敢面对现实而已啊~~
已经有人影响到了,还在狡辩,现在是要解决问题,不是适应问题。
如果你们还是要做缩头乌龟的话,随便!!!!!

PS:系你地搞到我语言过激噶~~唔好怪我!!!!!


怎么像在骂街呢? [M10][/quote]
骂街不是这样骂的~~~骂街会骂人家祖宗十八代加上****的~~~ [M04]
不会看最后那句广州话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8#
发表于 2009-6-11 15:50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有话好好说,何必 [M29] [M3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9#
发表于 2009-6-11 15:58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好好说 大家都是邻居和朋友 [M3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0#
发表于 2009-6-11 15:59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呃,我不知道楼主说错过什么,俺觉得他不过在讲事实啊.为什么那么多人跳出来反对?而且比楼主还激动,
各位反对的楼上们,你能告诉我为什么要在这里讨理论,而别的投诉贴却一言不发?
楼主,我支持你,你的确把那些骚扰你的人给出逼出来了!

至于各位在十点以后溜狗的人,虽然你们的确是顾虑到十点前太多人才晚点出来,不过,这是不够的,
正如楼主所说,骚扰就是骚扰,
本来毫无危险的广场现在十点以后就是灾区,而且十点前也不见得安全.
就因为你们养的这些养狗,危害到我们这些人的安全,还要我们体谅你们?

那么日本是不是也可以要我们这些没被日本屠城的大城市体谅一下没把中国人给全灭了?

[本帖由chenger修改于2009-06-11 16:21:3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1#
发表于 2009-6-11 16:18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不管怎么样,
连着几天有小孩子被狗咬,
然后看着一只只狗与人共行,
再看着我家宝宝身边的狗和那压根没打算让狗离开小孩的狗主人,
再想起咬俺老爸的狗也是一只多年来人见人赞的乖乖小可爱狗(直到它咬了俺爸).

俺要大声说,狗的存在就是我们的潜在危险,天知道它什么时候会发疯,
正如和我爸玩耍了N年最后咬了我爸的那条哈巴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2#
发表于 2009-6-11 16:35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不止狗危险其实人更加危险的,就像杨佳那样,搞不好哪天又倒下几个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3#
发表于 2009-6-11 16:39 | 只看该作者

Re: 奇怪的一群人~~~

引用作者 折花枝 于 2009-6-9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张逍 于 2009-6-7发表的原文
你看到别人觉得很奇怪,别人看见你也觉得很奇怪
世界上本来就有各式各样的人,对别人宽容,就是对自己宽容


[M21] [M21][/quote]


[M21] 心胸别太狭窄了,退一步海阔天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4#
发表于 2009-6-11 17:01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引用作者 蓝天碧海 于 2009-6-11发表的原文
不止狗危险其实人更加危险的,就像杨佳那样,搞不好哪天又倒下几个了



说得对,狗的后面其实是人,所以声讨来声讨去冲得就是这些养狗的人
正如那只挨我孩子旁边的那只狗,狗无知狗主人也无知吗?
正如那些广场中冲来冲去的狗,狗无知,狗主人也无知吗?
正如那些笑着说,我的狗很乖不会咬人的狗主人,你们当真如此天真吗?

只是杨佳可以绳之以法,狗咬人对狗主人来说却是不痛不痒,甚至还振振有词地要求和平共处相互宽容还真是可悲可怒.

[本帖由chenger修改于2009-06-11 17:05:1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5#
发表于 2009-6-11 17:05 | 只看该作者

Re: 奇怪的一群人~~~

引用作者 海思 于 2009-6-7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张逍 于 2009-6-7发表的原文
你看到别人觉得很奇怪,别人看见你也觉得很奇怪
世界上本来就有各式各样的人,对别人宽容,就是对自己宽容


如果晚上影响别人休息,那这个就“宽容”扯不上关系了。 [M14][/quote]

只是有人还一味地叫人宽容。 [M1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6#
发表于 2009-6-11 17:06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引用作者 蓝天碧海 于 2009-6-11发表的原文
不止狗危险其实人更加危险的,就像杨佳那样,搞不好哪天又倒下几个了


这个完全扯不上边。就算有疯子,机率也比疯狗小得多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7#
发表于 2009-6-11 17:06 | 只看该作者

Re: 奇怪的一群人~~~

引用作者 蓝天碧海 于 2009-6-1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折花枝 于 2009-6-9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张逍 于 2009-6-7发表的原文
你看到别人觉得很奇怪,别人看见你也觉得很奇怪
世界上本来就有各式各样的人,对别人宽容,就是对自己宽容


[M21] [M21][/quote]


[M21] 心胸别太狭窄了,退一步海阔天空![/quote]

先侵犯你的权益,再请你宽容,行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8#
发表于 2009-6-11 17:10 | 只看该作者

Re: 奇怪的一群人~~~

引用作者 蓝天碧海 于 2009-6-1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折花枝 于 2009-6-9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张逍 于 2009-6-7发表的原文
你看到别人觉得很奇怪,别人看见你也觉得很奇怪
世界上本来就有各式各样的人,对别人宽容,就是对自己宽容


[M21] [M21][/quote]


[M21] 心胸别太狭窄了,退一步海阔天空![/quote]


牵着狗在人群中溜达的人,他们的宽容何在?
连一贴之容也没有的狗主人,他们的宽容何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9#
发表于 2009-6-11 17:22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对了,要找狗主人也不是没途径,这版上不就有张贴有图片可瞧吗?
以后广场上遇见了狗就可以和狗主人对上号了.

[本帖由chenger修改于2009-06-11 17:23:1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0#
发表于 2009-6-11 17:37 | 只看该作者

Re: 请晚上溜狗的人注意不要影响邻居休息

引用作者 chenger 于 2009-6-11发表的原文
呃,我不知道楼主说错过什么,俺觉得他不过在讲事实啊.为什么那么多人跳出来反对?而且比楼主还激动,
各位反对的楼上们,你能告诉我为什么要在这里讨理论,而别的投诉贴却一言不发?
楼主,我支持你,你的确把那些骚扰你的人给出逼出来了!

至于各位在十点以后溜狗的人,虽然你们的确是顾虑到十点前太多人才晚点出来,不过,这是不够的,
正如楼主所说,骚扰就是骚扰,
本来毫无危险的广场现在十点以后就是灾区,而且十点前也不见得安全.
就因为你们养的这些养狗,危害到我们这些人的安全,还要我们体谅你们?

那么日本是不是也可以要我们这些没被日本屠城的大城市体谅一下没把中国人给全灭了?

[本帖由chenger修改于2009-06-11 16:21:34]



此事本来是管理不善的问题,骏景社区那么大,没有哪个地方可以给狗活动的,管理处没能做这方面的规划。
楼上这位脾气不用那么暴躁,地球是公众的,不仅仅是人类独享,若是其他生物有对自己一点影响,那就该全部灭绝的话,地球上就只剩下人类了,做人不能太自私。
那说回对邻居的影响,中庭不行,那就换个地方,这也不至于说就危害到大家了?狗难道就要对骏景屠城了吗?
我看这个帖子的标题就写的很好,很合适了,适合而止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6-6-22 23:38 , Processed in 0.199483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