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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Unreal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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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北苑会所改成商业幼儿园的业主别忘了去到管理处投下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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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1-6-18 14:06 | 只看该作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没有查到“条例”和XX市政府对于小区会所的专门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上海市政府的专门规定中看出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本意: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规定:……“三、会所是否仅限于向本项目业主开放等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开发商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商品住宅销售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五、会所所有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在预测或实测建筑面积时应按"会所"认定其建筑类型和房屋用途,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证时,房屋类型和房屋用途均应按"会所"注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所的承租人、受让人及其他经营者需改变已向业主承诺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应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同意。”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即便开发商拥有会所的产权,也不得擅自改变已承诺的会所功能,其获得的会所产权证,也要按其“建筑类型和房屋用途”来认定为会所。如果开发商要“出租、出售会所”,承租人和受让人也必须按“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经营而“不得擅自改变”。已承诺的会所若需改变用途,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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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1-6-18 14:17 | 只看该作者
北苑会所一直荒废,确实不是好事,但是这个并不能成为改变用途的理由。

骏景幼儿园学位在某些年份不足也是事实,但是并不是只能通过将会所改变为幼儿园这种方式来解决的。

而且幼儿园入学人数也不会一直保持这几年的高峰,一旦减少,幼儿园为了招到足够的学生,就可能会更多招外边的孩子(其实现在骏景里边的幼儿园,也是有一些不是住骏景过来读的),那就成了牺牲骏景的会所为外边服务,合理吗?幼儿园一旦成立,想再改回会所,我估计可能性基本为0吧

另外,即便不考虑对周边业主的影响,会所的场地的结构,也确实不太适合做幼儿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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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1-6-18 14:22 | 只看该作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即便开发商拥有会所的产权,也不得擅自改变已承诺的会所功能,其获得的会所产权证,也要按其“建筑类型和房屋用途”来认定为会所。如果开发商要“出租、出售会所”,承租人和受让人也必须按“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经营而“不得擅自改变”。已承诺的会所若需改变用途,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同意”[size=2]lindows 发表于 2011-6-18 14:06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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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1-6-18 14:32 | 只看该作者
单纯会所变更为幼儿园这个事情,表面上不是大事。

但是,我觉得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套用流行的话:KJ正在下一盘很大的棋:

先让会所荒着,然后说要改变用途为幼儿园,于是很多业主同意。

然后更多的公共设置也会慢慢改变用途,因为有会所这个前车了,那阻力肯定小多了,于是慢慢所有的公共设施都改变用途,或者改成商业经营(东御苑北边的停车场就是一个很不好的先例,在此之前,这样在HS掌握的地块上的停车场都是KJ经营的。南苑围墙外的特殊些,因为那块地本身归属比较复杂)

到了最后,可能支持改幼儿园的人也会在某天突然发现,怎么幼儿园又撤离了,变成了一家酒楼。


大家不要犯被卖了还替人数钱的糊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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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1-6-18 14:44 | 只看该作者
KJ靠得住,教猪爬上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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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1-6-18 14:53 | 只看该作者
去支持既损害自己的利益还让KJ赚大钱的事情,谁做谁知道!如果不作会所投入使用,空着更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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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1-6-18 15:05 | 只看该作者
小区这么多业主,这么多孩子,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弄个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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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11-6-18 15: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VOLARE 于 2011-6-18 15:08 编辑

lindows说得到,会所就是会所,谁也不得改变用途。

还我会所!!!还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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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1-6-18 15:07 | 只看该作者
北苑会所一直荒废,确实不是好事,但是这个并不能成为改变用途的理由。

骏景幼儿园学位在某些年份不足也 ...
lindows 发表于 2011-6-18 14:17



    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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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11-6-18 15:09 | 只看该作者
管理处要统计赞成和反对的人数,不能默认不投票的人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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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1-6-18 15:12 | 只看该作者
管理处要统什么计,无效。

会所就是会所,谁也不得改变会所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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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1-6-18 15:1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的。会所就是会所,绝对不能进行商业用途,即使是幼儿园也不可以。学位不够可以租用其他地方,为何一定要使用会所这块地,当会所变为商业用途的时候,2年,3年或者5年合同期满后,谁能保证不会租给别人开酒楼,开麻将馆?
所以,我认为会所这块地的用途是一定不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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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1-6-18 16:16 | 只看该作者
去支持既损害自己的利益还让KJ赚大钱的事情,谁做谁知道!如果不作会所投入使用,空着更爽!
教猪 发表于 2011-6-18 14:53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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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11-6-19 17:56 | 只看该作者
会所就是会所,绝对不能进行商业用途,即使是幼儿园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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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11-6-19 18:43 | 只看该作者
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无论赞成或反对,都支持向管理处表达自己的意见,
觉得上面一位业主说得对,未表达意见的业主不能默认为"同意"或"不同意"

就象移动放大器一样,有装和不装的权利,但既然会所只能一种选择,那至少业主们应该积极表达,不能如整治停车般"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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