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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ing 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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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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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08-9-28 16:16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新新土豆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have studied



[/quote]
俺,,,俺就是用了个"过去式"呀,表示“学习过了”,“完成学习”……

不知道还有别滴啥意思。KL指教一下。希望不要有什么误会才好。 [M29]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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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08-9-28 16:26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这个命题当初由于概念不明被人家以纯粹的辩论技巧攻击地体无完肤。

现在,我认为:

如果一个马甲,他不为论坛中的大多数人知晓,而贸然进行一次砖战,他就应当遵循比正身ID或公开马甲更严格的道德准则。

正身ID和公开马甲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迟早都得负责。[/quote]

网络世界你说它虚幻, 偏偏它是真实的影射.

凡说过的话必留下痕迹. 个性成就风格, 风流出卖马甲. 马甲用久了, 总是会露出破绽的. [M01]

是马甲也好, 是 [M34] ID 也好, 只要是理性论事, 我要特别强调理性论事四个字, 对论证的事件探讨没啥两样.

有多少人碍于 [M34] ID ”真实的面貌” 说不出的话, 用马甲也许更能侃侃而谈的讨论. 这你不能否认马甲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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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08-9-28 16:30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别问我是谁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不是太同意。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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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6:32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这个命题当初由于概念不明被人家以纯粹的辩论技巧攻击地体无完肤。

现在,我认为:

如果一个马甲,他不为论坛中的大多数人知晓,而贸然进行一次砖战,他就应当遵循比正身ID或公开马甲更严格的道德准则。

正身ID和公开马甲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迟早都得负责。[/quote]

网络世界你说它虚幻, 偏偏它是真实的影射.

凡说过的话必留下痕迹. 个性成就风格, 风流出卖马甲. 马甲用久了, 总是会露出破绽的. [M01]

是马甲也好, 是 [M34] ID 也好, 只要是理性论事, 我要特别强调理性论事四个字, 对论证的事件探讨没啥两样.

有多少人碍于 [M34] ID ”真实的面貌” 说不出的话, 用马甲也许更能侃侃而谈的讨论. 这你不能否认马甲的功用.[/quote]




问题马甲在砖战中能保持理智的难度比较大,而且,在有恃无恐的认为无须对自己言论负责的前提下,频频挑战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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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6:34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其实我是相信“人性本恶”理论的。

在完全没有约束的条件下,任由内心的欲望宣泄时,绝大多数人都会变成魔鬼。

可能也会有天使,不过很少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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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08-9-28 16:39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这个命题当初由于概念不明被人家以纯粹的辩论技巧攻击地体无完肤。

现在,我认为:

如果一个马甲,他不为论坛中的大多数人知晓,而贸然进行一次砖战,他就应当遵循比正身ID或公开马甲更严格的道德准则。

正身ID和公开马甲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迟早都得负责。[/quote]

网络世界你说它虚幻, 偏偏它是真实的影射.

凡说过的话必留下痕迹. 个性成就风格, 风流出卖马甲. 马甲用久了, 总是会露出破绽的. [M01]

是马甲也好, 是 [M34] ID 也好, 只要是理性论事, 我要特别强调理性论事四个字, 对论证的事件探讨没啥两样.

有多少人碍于 [M34] ID ”真实的面貌” 说不出的话, 用马甲也许更能侃侃而谈的讨论. 这你不能否认马甲的功用.[/quote]


问题马甲在砖战中能保持理智的难度比较大,而且,在有恃无恐的认为无须对自己言论负责的前提下,频频挑战道德底线。[/quote]

对于任何ID或马甲所发表的言论, 社会自有公理与评断.

当言论过了火逾了矩, 自然会得到挞伐.

而管理员的任务则是适时的站出来维护良好的秩序, 以及提倡善良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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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6:43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KL 现今是否仍坚决主张你以往所主张的 ~ 唯 [M34] 灭马甲论~


这个命题当初由于概念不明被人家以纯粹的辩论技巧攻击地体无完肤。

现在,我认为:

如果一个马甲,他不为论坛中的大多数人知晓,而贸然进行一次砖战,他就应当遵循比正身ID或公开马甲更严格的道德准则。

正身ID和公开马甲做过的事、说过的话,迟早都得负责。[/quote]

网络世界你说它虚幻, 偏偏它是真实的影射.

凡说过的话必留下痕迹. 个性成就风格, 风流出卖马甲. 马甲用久了, 总是会露出破绽的. [M01]

是马甲也好, 是 [M34] ID 也好, 只要是理性论事, 我要特别强调理性论事四个字, 对论证的事件探讨没啥两样.

有多少人碍于 [M34] ID ”真实的面貌” 说不出的话, 用马甲也许更能侃侃而谈的讨论. 这你不能否认马甲的功用.[/quote]


问题马甲在砖战中能保持理智的难度比较大,而且,在有恃无恐的认为无须对自己言论负责的前提下,频频挑战道德底线。[/quote]

对于任何ID或马甲所发表的言论, 社会自有公理与评断.

当言论过了火逾了矩, 自然会得到挞伐.


而管理员的任务则是适时的站出来维护良好的秩序, 以及提倡善良的风俗.[/quote]



只是法官永远不会切身地体会到被害人的痛苦,他所能做的补救(司法救济),也许对被害人来说永远是不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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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08-9-28 16:49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卖膏的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醉清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也没看懂,KL想说啥? [M01]


其实也没啥——K.L [M01]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4:19]

wk~连俺这不识鸡肠字的都知道那是“过去式”

KL竟然再次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M14]

专家提醒:狮子一般在哺育期容易过敏,不知KL现在什么状况 [M01]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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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08-9-28 16:57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通俗,但不容易懂——不是看不懂,而是要看懂很不容易----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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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7:02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马马虎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通俗,但不容易懂——不是看不懂,而是要看懂很不容易----太长!!!



几千字都看不下去么?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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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08-9-28 17:10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只是法官永远不会切身地体会到被害人的痛苦,他所能做的补救(司法救济),也许对被害人来说永远是不足够的


此次摘花门事件, 管理员就切身地体会到原合法 36 VIP 的痛苦了吗?

而管理员是否有作司法救济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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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08-9-28 17:17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卖膏的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醉清风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也没看懂,KL想说啥? [M01]


其实也没啥--K.L [M01]

[本帖由King Lion修改于2008-09-28 16:24:19]


wk~连俺这不识鸡肠字的都知道那是“过去式”

KL竟然再次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M14]

专家提醒:狮子一般在哺育期容易过敏,不知KL现在什么状况 [M01] [M04][/quote]

建议 KL 不是网监 [M15] 的太敏感的用词, 不用乱改帖子. [M05]

人家好好说的话, 反而被改的不知所云了. [M10] [M04]

.
[本帖由黑衣人修改于2008-09-28 17: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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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7:27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黑衣人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只是法官永远不会切身地体会到被害人的痛苦,他所能做的补救(司法救济),也许对被害人来说永远是不足够的


此次摘花门事件, 管理员就切身地体会到原合法 36 VIP 的痛苦了吗?

而管理员是否有作司法救济的补救?[/quote]


体会不到,正如上面所说的一样。

其实我主贴里也提过的

“董事E:‘你说的很对。各司其职是一个很好的规矩,你身为记者就应该负责采访;销售人员A、B、C站在各自的角度上阐述各自的理由和难处,他们无须考虑彼此之间的解释工作;而我身为董事,就是听取各方意见后,形成自身的意见后报董事会进行表决后来实施。既然大家都可以不考虑董事的难处,那为什么要我承担对各位必然解释的义务呢?’”

但没打算做补救,设立的规则是统一的,这36个被摘花的VIP ID如果要成为VIP,无须比其他ID多花一分力气。

就好比参加跳高选拔赛,一年前选拔高度是180cm,现在的选拔高度200cm。

一年前跳过去的人,如果今天跳不过去,却要和其他跳过200cm的拥有一样的参赛资格,那也算公平吗?

而现在,如果能跳过200cm的话,就有机会拿到参赛资格。

现行的规则,并没有对以前的人采取比其他人更为严苛的标准——如要求他们一定要跳过201cm才可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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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08-9-28 17:53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8发表的原文

但没打算做补救,设立的规则是统一的,这36个被摘花的VIP ID如果要成为VIP,无须比其他ID多花一分力气。

就好比参加跳高选拔赛,一年前选拔高度是180cm,现在的选拔高度200cm。

一年前跳过去的人,如果今天跳不过去,却要和其他跳过200cm的拥有一样的参赛资格,那也算公平吗?

而现在,如果能跳过200cm的话,就有机会拿到参赛资格。

现行的规则,并没有对以前的人采取比其他人更为严苛的标准--如要求他们一定要跳过201cm才可参赛。



这么说假如奥运金牌的选手以前跑百米11 秒就可拿到金牌, 现在记录被刷新要跑更快要 9.74 秒才能拿金牌.

那之前拿的金牌就要被取消没收, 不好意思等你能跑超过新纪录 9.74 秒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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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08-9-28 18:14 | 只看该作者

Re: 以路过社VIP门报道之名--讲述一个有限公司的故事

制度可以更新, 可以修正, 老黑之前也一直不断的呼吁制度要因时制宜, 要改革修正.

但不能由无辜守法的人民来承受变革的阵痛. 这中间需要管理者的智慧与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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