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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z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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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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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发表于 2009-2-23 23:46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燕子和小孩分开多少天了? [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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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发表于 2009-2-23 23:50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引用作者 单车的孩 于 2009-2-23发表的原文
燕子和小孩分开多少天了? [M30]

一个星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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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发表于 2009-2-23 23:55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M29] 平安是福,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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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发表于 2009-2-23 23:56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引用作者 单车的孩 于 2009-2-23发表的原文
[M29] 平安是福,保重.

是的,平安是福,可是一时的平安还是永久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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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发表于 2009-2-23 23:58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LS的问题太痛苦 [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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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发表于 2009-2-24 00:20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3发表的原文
可怜的孩子
我们不知道你妈妈为什么让你没有了爸爸

但我们知道你妈妈 为什么让你失去了母爱

你妈妈的性格太多偏执


该干什么干什么去吧?在孩子的伤口上撒盐,你就真是没什么人性了! [M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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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发表于 2009-2-24 00:22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人已经在你们手里控制了,在这里还受你们5毛污言秽语的攻击,如果同是中国人,就不该这样落井下石。5毛们,如果你们现在还要攻击一个弱女人的话,你们连做过中国人都不配。

特别警告五毛党人:必须保留一点人性,否则,。。。。。死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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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发表于 2009-2-24 09:07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其实我不明白*估计你老婆给你戴绿帽,除了你性功能不行,可能更受不了你这张臭嘴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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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发表于 2009-2-24 10:28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大人已经抓了,孩子朝夕相伴天天“欺负”的妈妈不见了,楼主在尽心地照顾着宝宝。
请不要在这个帖子污言秽语的攻击。再如何,人都是父母养育的,都会有自己的孩子。宝宝长大了,或许有天会看到这个帖子,请不要让大人的言辞污染了孩子吧,那对他是很残忍的。孩子总是比我们大人纯洁,希望宝宝长大学会感恩。
事情怎么样都好,人性还是有些起码的善良吧?真的需要骂,请到其他帖子各抒己见咯。。。。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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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发表于 2009-2-24 10:30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宝宝,你是好孩子,你一定要坚强 [M2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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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发表于 2009-2-24 10:44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其实我不明白”这个人渣是谁?版主怎么还不踢了他。这个贱人。天天随地大小便。你TMD失调啊?欠打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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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发表于 2009-2-24 11:17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一直很纳闷,为什么不能由孩子的亲人来承担这个照顾孩子的责任,尤其是孩子的爸爸,他可是责无旁贷的啊,而且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帖由wl1964修改于2009-02-24 11: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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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发表于 2009-2-24 11:44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我想孩子可能以为妈妈不要他了,因为父母的离婚,已经让他觉得爸爸不喜欢他,现在妈妈失踪了,他一定以为妈妈也不要他了。楼主试着安慰孩子:妈妈很勇敢,而且很爱他,妈妈是为了小区里很多人的利益,牺牲了跟宝宝在一起的时间,不过很快就会回来了。不要让他对父母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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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发表于 2009-2-24 12:07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其实应该跟孩子说清楚妈妈的去向,讲明白目前发生了什么事情,并对孩子的心理进行辅导,以免他幼小的心以为自己被妈妈遗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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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发表于 2009-2-24 12:45 | 只看该作者

Re: [b]妈妈,你在哪里[/b] (因为有你,方宝宝不再孤单)

原来燕子是这样被逼进***流浪了,原来宝宝是这样被迫的跟妈妈分离的。 [M06] [M06] [M06]
看了LZ的文,心酸的不行,如果告诉孩子真相,他这么小就要被逼迫面对这样的现实,对他的心灵该烙下多深的一道伤痕啊。
希望燕子马上就能回到JJ。
[M29] [M29]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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