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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OL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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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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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06-9-20 00:18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中国的法治还是不太建全,让做坏事的人逍遥法外。让正义之士流泪流血又心痛,百姓无语,因为他们太弱小,个人抗争不过个体。如高莺莺事件,明知是冤案,但无能无力。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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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006-9-20 05:11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QUOTE Created By 云中悍龙 At 2006-9-20
中国的法治还是不太建全,让做坏事的人逍遥法外。让正义之士流泪流血又心痛,百姓无语,因为他们太弱小,个人抗争不过个体。如高莺莺事件,明知是冤案,但无能无力。痛心!

不是法治不太建全,而是特权者凌架在法律之上,法律是为特权者服务,法规是约束老百姓的。

毛后还好点,现在越走越极端,李刚案更是明目张胆,竟敢冒天下之大不惟。

[VOLARE修改于2006-09-20 07: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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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6-9-20 13:00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合生必将倒于人民的口水中

套用鲁迅先生的话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然而造化又常常为庸人设计,以时间的流驶,来洗涤旧迹,仅使留下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在这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中,又给人暂得偷生,维持着这似人非人的世界。我不知道这样的世界何时是一个尽头!”“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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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06-9-20 13:02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QUOTE Created By VOLARE At 2006-9-20
[quote]QUOTE Created By 云中悍龙 At 2006-9-20
中国的法治还是不太建全,让做坏事的人逍遥法外。让正义之士流泪流血又心痛,百姓无语,因为他们太弱小,个人抗争不过个体。如高莺莺事件,明知是冤案,但无能无力。痛心!

不是法治不太建全,而是特权者凌架在法律之上,法律是为特权者服务,法规是约束老百姓的。

毛后还好点,现在越走越极端,李刚案更是明目张胆,竟敢冒天下之大不惟。

[VOLARE修改于2006-09-20 07:42:46][/quote]


深圳的黑衣人更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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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06-9-20 18:45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又看,又路过。 [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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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06-9-20 20:52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中国在实现民主法治的这条路上,还会有很长的路要走,空房子只是众多推动者中的一员。

我曾经坚定地认为,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自然会实现民主法治,然而事实证明,实现民主法治还需要一次巨大的社会变革,还需要无数像空房子那样的人去流血、去牺牲,去唤醒沉睡的人们。希望这是黎明前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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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楼主| 发表于 2006-9-21 06:48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案情进展(2006-09-15)

空房子 2006-09-15 13:12:17 发表于焦点广州房地产网-谈房论市-华南新城论坛

本案目前已由检察院移交到番禺法院,但还未分配到具体的法官手上,一旦确定人选后,估

计会很快开庭。

鉴于目前关键环节的人物仍在潜逃,检察机关也仅仅起诉几个直接打人凶手,而真正的幕后

主谋仍逍遥法外,我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彻查此案并严惩罪犯,现肯请大家以书

面签名的方式支持我!

签名说明:

1、大家自行打印和征求签名(见下面的签名格式)

2、以自愿的方式帮我收集签名,并在开庭当日交给我

3、本次签名范围不限,但必需向签名者说明真相,不得哄骗或强行签名

4、我个人对本次签名活动后果负责

签名格式:






另:

关于集体起诉康景的事,我咨询了有关律师,如果是对公共设施部分的侵权,需由业主委员

会来进行起诉,个人只能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来起诉康景,比如我就是个人受到伤害,起

诉理由是康景涉嫌雇凶和管理失职,因此如果各位要起诉康景需单独递交诉状,但可以委托

同一个律师,如果有谁愿意,可以和我一起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详见:http://gz.focus.cn/msgview/21432/63423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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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006-9-21 06:51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声援215,万人签名

――失去的脾脏企盼公正的审判


华南新城2.15血案不日将开庭审判,是谁在公然挑衅和谐?践踏法律?蔑视生命?此案考验着司法的公正、民众的良知和政府的威信――理性源于公平,民心源于信任!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强烈要求严惩打人凶手和幕后指使者,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形象!让真相昭示,让暴力远离,让道义回归,让信念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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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主| 发表于 2006-9-21 07:04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骏景野猪们如何帮助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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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楼主| 发表于 2006-9-21 13:22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我想了一下,能否在秋天姐姐那里设个签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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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06-9-21 14:05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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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06-9-21 14:11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支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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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06-9-21 15:07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支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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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06-9-21 15:10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马上就要进行人民代表选举了,班长今天通知
"请我们班脱产的的所有同学于下周一下午2:40在3号楼门口集合,准备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学院老师说这是我们的政治权力,也是任务,一定要到"

可是候选人我一个都不认识,也没听过他们的事迹和政见,叫我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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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主| 发表于 2006-9-21 15:14 | 只看该作者

Re: 空房子 - 人在作,天在看

开庭时间
空房子 2006-09-21
13:57:07 发表于焦点广州房地产网-谈房论市-
华南新城论坛

番禺法院已定于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开庭地点在沙湾刑事庭,时间为上午9点开始,

下午3点继续。

我已附带民事起诉,并将出庭。

本案是公诉案,应可以旁听,需带身份证经法官同意后方可进入

但我目前尚不知可以允许多少人进入

关于签名:
1、新城的邻居可以将签好的名单直接交给我,或托人转交给我

2、外地的书面签名可扫描后发送到:shengyuan215@yahoo.com.cn

3、在本论坛另建立一个签名帖子,以方便不能书面签名的朋友使用

4、书面签名我将带到法庭


以下是番禺检察院递交的起诉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王兴可,男,29岁,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新泰市东都镇栾庄

村。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照领,男,28岁,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民权县北关镇韩海子

村委。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少彪,男,28岁,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丰顺县汤坑镇邓屋管

理区大寨村。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富民,男,29岁,汉族,山东省莱芜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莱芜市莱城区大庄镇

张家村。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永新,男,26岁,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方城县古庄店乡草店

村园庄。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好亮,又名王浩亮,男,26岁,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商水县

邓城镇吴湾村3组。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顺卷,男,23岁,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东安县南桥镇长山村

二组。200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兴可、韩照领、陈少彪、陈富民、李永新、王好亮、周顺卷等7人故意伤害一案,经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8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年2月初,广东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华南新城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因班车问题发生冲

突。2006年2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兴可按照刘鸿雷(另处理)的安排在广州珠江广场

召集正在训练的被告人陈富民、韩照领、王好亮、周顺卷、李永新及张昌华、刘振云(均另

处理)等人搭乘被告人陈少彪驾驶的粤AFQ406号面包车去番禺区华南新城处理业主闹事。到

达华南新城后,刘鸿雷对上述人员表明要教训一个叫李某的业主,并安排被告人陈富民、李

永新、王好亮、周顺卷四人在小区内接应守候,被告人陈少彪在面包车上等候。随后,被告

人王兴可、韩照领及张昌华、刘振云四人以送东西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家人开门,入内以拳

脚将被害人李某及其岳母周某某打伤。打后,被告人陈富民、李永新、王好亮、周顺卷则搭

乘刘鸿雷的小车离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为重伤;被害人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可、韩照领、陈少彪、陈富民、李永新、王好亮、周顺卷无视国家法

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兴可、韩照领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少彪、陈富民、李永新、王

好亮、周顺卷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

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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