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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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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友找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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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10:16 | 只看该作者

Re: 为女友找男友!

QUOTE Created By anole At 2006-8-26
[quote]QUOTE Created By Rock At 2006-8-25
[quote]QUOTE Created By 锅锅 At 2006-8-25
[quote]QUOTE Created By L148 At 2006-8-25
[quote]QUOTE Created By Rock At 2006-8-25
女孩条件:
年龄:1978年出生;
学历:本科双料学位(英语和法律),法律研究生毕业;
职业:律师,供职于2个律师事务所,目前经常需出差;
收入:不祥。(大家可以想象的);
身高:160CM;不胖稍瘦。
籍贯:海南;
相貌:普通;
爱好:看书、网球(并且已具相当水准)


如果哪位男士有信心,请给我留言。作为朋友,很希望她能找到心上人[M29] 。在朋友聚会时改变形单影只的现状 [M24]

这个到是有点奇怪,律师一般都靠自己接案,供职两家律师所,有什么用呢?何况,按规则是不能服务于两家律师所的哦![/quote]
遇到专家了 [M04][/quote]


具体我不清楚,听说是两家跑的,但是否同一个老板,便不得知。 [M11][/quote]


按LZ的表述,我倒有一种比较合理的假设 [M01]

当然,大家不要和我较真,说什么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废话云云。不允许?那国家法律还不允许有地下金融市场呢,但现实生活中,谁敢说没有地下金融市场。生活在温室里的玻璃人请不要和我争辩,我不是教育小孩的幼儿园老师。

外国的法律服务机构早就有染指中国大陆法律事务的行动,虽然我们国家作出种种规定限制该行为,但并不能说该种行动就不存在。实际上外国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一些变相地控制或利益同盟的手段,在国内少数律师事务所(取得了执业许可的国内律师所)内是享有一定控制权的。

假设LZ的朋友在国内的某律师事物所供职,而某个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对该律师事务所有所控制(简而言之,就是真正的老板)。那么虽然她在劳动法律关系或表面的书面合同上,是受雇于该国内的律师事务所,但她真正必须听命的确是某个外国人的指令。

以上假设,纯属推论,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M41][/quote]


严重的跑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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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10:20 | 只看该作者

Re: 为女友找男友!

偷着乐!偷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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