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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a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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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不交管理费而收到管理处法律部律师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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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0-8-30 02:48 |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当时的煤气安装费是物业公司收取的,我这里还有物业公司的发票,并不是发展商收的,因此都 ...
ceceily 发表于 2010-8-29 21:35


关于煤气安装费多收的1千多元这个问题,你要提交有关证明是如何多收了的。发展商收你的也好或是物业管理公司收你的也好,其实这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笔归一笔!但讲真,双方都没任何必要去为了1000元打官司!任何角度都不值得!打官司除了律师费,输了的还要支付堂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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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0-8-30 12:11 | 只看该作者
关于煤气安装费多收的1千多元这个问题,你要提交有关证明是如何多收了的。发展商收你的也好或是物业管理 ...
章鱼哥 发表于 2010-8-30 02:48



   政府当时发布的物价文件是否算证据?上面说的清清楚楚是3500元的煤气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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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0-8-30 18:28 | 只看该作者
关于煤气安装费多收的1千多元这个问题,你要提交有关证明是如何多收了的。发展商收你的也好或是物业管理 ...
章鱼哥 发表于 2010-8-30 02:48



呵呵,难道打官司都是为了这点点钱吗?????你的想法好象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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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0-8-30 20:40 | 只看该作者
章鱼哥真的好卖力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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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0-8-30 20:46 | 只看该作者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管道煤气初装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价〔2000〕85号
各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和《关于管道煤气初装费增容费问题的函》(穗价函[1999]200号)文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非小区住宅管道煤气初装费,由市煤气公司向业(用)户按照多层建筑3000元/户、高层建筑3500元/户的标准收取。
  二、小区住宅管道煤气初装费,由物业公司(开发商)向业(用)户按照多层建筑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高层建筑最高不超过3500元/户的标准收取。小区管道煤气增容费,设计、施工、安装费实际费用超过向业(用)收取的初装费标准,其差额部份由开发商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中,不得向业(用)户收取。
  以上小区、非小区管道煤气初装费均未含热水器安装费,如业(用)户需安装热水器,加收300元/台安装费用。
  三、小区住宅管道煤气初装费收费发票,原则上由物业公司(开发商)开出,如业(用)户需要煤气公司发票报销的,可由煤气公司开出,但发票金额不得超出以上收费标准,超出部份由煤气公司向开发商收取。煤气公司应与开发商协调好,避免产生矛盾。
  四、今后政府部门对该项收费如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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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0-8-30 20:48 | 只看该作者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1999〕13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名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2)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原则上由业(用)户自行清运,需由物业公司清运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并报分管物价局备案。
  此项费用业(用)户入住时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业(用)户装修完工,经物业管理公司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装修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用)户。
  3、公共设施费用: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下列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1)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并需出示有关费用凭证。
  (2)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3)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
  上述收费,物业公司必须向分管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始得收取,并接受业主及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4、下列项目不得收费。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含抄表装置)设备。
  (2)信报箱,通邮特需服务费(通邮费)。
  (3)电话管线。
  (4)装修管理费。
  五、物业管理费申报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
  1、由物业管理单位向分管物价局报送申请报告,并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必须提供);
  3、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4、小区(楼宇)总平面图复印件;
  5、广州市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手册或物业移交管理合同复印件;
  6、重新调整的要附上原物价局核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附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8、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业(用)户的监督。

  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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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0-8-30 20:51 | 只看该作者
我翻出当时康景给我的发票,上面写的很清楚:煤气管道初装费4600

开发票的日期是2000年9月,明显在政府发文后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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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0-8-30 20:55 | 只看该作者
1100元是不多,一两顿饭钱而已,可是看看KJ的服务质量,凭什么让他们获取不义之财?自己的权益自己不维护,还指望KJ发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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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0-8-30 21:10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大证据,好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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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0-8-30 21:31 | 只看该作者
关于煤气安装费多收的1千多元这个问题,你要提交有关证明是如何多收了的。发展商收你的也好或是物业管理 ...
章鱼哥 发表于 2010-8-30 02:48


骏景差不多一万户,10000*1100=11000000元
哇!!!!!!加起一千多万啊,真不是小数目,这下真的有得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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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0-8-30 23:07 | 只看该作者
我家就被多收了1100元的煤气管道费,管理处就是不肯退,老挂我账上真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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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0-8-30 23:1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不是1100元的问题,有1000多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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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0-8-30 23:32 | 只看该作者
换成是我,就要和他们打官司,就算输了我还是不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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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0-8-30 23:5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难道打官司都是为了这点点钱吗?????你的想法好象有点问题!!!!
stupid 发表于 2010-8-30 18:28



    我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看这件事!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要说1000元。就算因为一个馒头也会有搞出人命的事情!社会上比这黑上千倍万倍的事还多着呢,何况这点小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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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0-8-30 23:56 | 只看该作者
换成是我,就要和他们打官司,就算输了我还是不交管理费。
cat898 发表于 2010-8-30 23:32



    哈哈!看来你思想也不是很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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