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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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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离传销刺死拦截的"讲师",该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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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0-6-5 20:1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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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0-6-5 22:52 | 只看该作者
啊。。。。。。。





大家不要拍砖头给我啊。。。。。
猪鼓励糖 发表于 2010-6-5 14:39


果然是 赚G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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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0-6-5 23:45 | 只看该作者
果然是 赚G高手
nnzqj 发表于 2010-6-5 22:52



   哇 羡慕啊 。有复式豪宅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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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0-6-5 23:45 | 只看该作者
我穷的叮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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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0-6-5 23:51 | 只看该作者
远离传销,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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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0-6-6 08:17 | 只看该作者
像他这种情况,应该是要从轻处理的,属于防卫过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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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0-6-6 19:50 | 只看该作者
为民除害,要发扬光大才对。[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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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0-6-6 21:25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传销都屡禁不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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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0-6-6 22:37 | 只看该作者
哇 羡慕啊 。有复式豪宅住啊
猪鼓励糖 发表于 2010-6-5 23:45


那是 你老是shopping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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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0-6-6 22:37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传销都屡禁不止呢。
五羊新城 发表于 2010-6-6 21:25


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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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41#
发表于 2010-6-6 23:40 | 只看该作者
远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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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0-6-7 09:5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知道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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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0-6-7 11:05 | 只看该作者
真正的网头是不会露面的,所谓的讲师也是加入组织后还未有一番“成果”的人。
嫌疑人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杨律师 发表于 2010-6-5 19:52

当事人为了逃离非法禁锢,掏出武器警告对方。对方仗着人多,仍然对当事人进行攻击。此时,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捅死了人。虽然知道刀可能会杀死人,但如果被对方制服了,可能自己就没命了。在这种情形下,我相信绝大部分的人都会为了保命而拼命,至于是否会刺中对方要害致死,我们可不是武林高手可以收发自如。
到底这个防卫过当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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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0-6-7 11:07 | 只看该作者
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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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0-6-7 12: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杨律师 于 2010-6-7 12:05 编辑
当事人为了逃离非法禁锢,掏出武器警告对方。对方仗着人多,仍然对当事人进行攻击。此时,当事人为了保护 ...
好撒玛利亚人 发表于 2010-6-7 11:05


首先,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传销组织能骗到一个人到异地他乡听所谓的讲座已经是一件极不容易的事情了(有人叫你到外地去挣钱,说那里好挣钱,你那么容易相信吗?即使相信好挣钱,你就那么容易丢下老婆孩子,丢下现有的人脉关系,丢下现有的工作过去吗?想必很多人还是有所顾虑的)既然好不容易来个人,肯定尽量稳住他也不会去结束他的生命,不能把传销组织想象的那么暴力。因此,即使他被抓回来,也不会严重到“自己连命都没有”这种地步。而且事实也是如此,众人只是想继续让他听讲座,并没有要置他于死地。 因此嫌疑人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其次,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对方想要达到的目的是禁锢嫌疑人,使他能够继续听讲座,但最终死亡,该死亡结果就是重大损害,并且是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最后,即使是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法定刑通常为三年以上),但该案中在定罪量刑时是有很多因素要权衡的,其中争议的焦点是面对传销组织,该如何从法律平衡道德。
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因此,可以比照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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