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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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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09-12-5 17:44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某市人大代表(男性、不愿透露姓名):若这个事是真的,就是腐败,但传闻还没能证实,还没有证据,所以人大代表也无法过问。

  ◎某省人大代表(女性、不愿透露姓名):那么敏感的事情,不好说。估计政府也有自己的考虑。

  ◎杨瑞泉(番禺区人大代表):你打给陈主任吧,垃圾厂的事陈主任管。

  ◎陈容康(番禺区人大副主任):这件事,你问区委区政府吧。

  ◎曾德雄(广州市人大代表):南都的报道我看了,挺好!面对汹汹民意,政府有必要出面回答,不是说吕志毅个人,而是政府的发言人要站出来回答民众的疑问。这是很严重的事情,牵涉到利益勾结。至于代表如何介入,目前还没有一个程序或制度指引,所以代表们也不知道该如何介入啊,因此我们的制度应该完善。

  ◎邓成明(市人大代表,属于番禺区):这个事情不光是代表介入的问题。老百姓有疑问,政府有责任回应。中央电视台都报道了,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的。有,你就承认,没有,你就澄清。不能躲躲闪闪羞羞答答!番禺这事,我还在思考制度问题。我们的行政补偿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在的问题是范围过窄,标准过低!

  ◎王则楚(省政府参事):垃圾焚烧项目转让给广日集团是很大的事情。不能随意做,即使做也要经过人大等程序啊。把25年的专门处理权给广日的时候,它还不是一个环境处理公司,还要另外建一个公司来处理,这就给市民很大的猜疑空间。第一,政府要为人民负责,要允许大家提出质疑,要主动澄清;第二,垃圾焚烧厂要广泛征求民意。

  ◎孟浩(省政协常委):“今后再说”,这是回避,疑团就会越来越大。若不能及时释疑,等你兼顾了各方利益后再告诉民众,大家都不相信你了。如果你没问题,那么应该坦然面对。

代表们讲得太好了!
[M21] [M21] [M21] [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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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009-12-7 10:55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广东省纪委发出通知:领导干部"借车"须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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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7月30日 【编辑录入:admin】


广东省纪委近日发出通知,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清理纠正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的工作,要求各地各单位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以借用为名违规、超标配备小汽车的行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领导干部以“借用”为名违规、超标配备小汽车的行为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本应机关集中管理、统一配备的高级越野吉普车、商务车和三防指挥车等特种车辆被某个领导长期占用;还有些领导干部长期“借用”下属企业、下属单位或民营企业的进口汽车。

广东省纪委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定编后购车的原则。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以及省属企业的党政“一把手”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前,要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才能配备或更换。

按规定广东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以及省属企业的党政“一把手”可配有一辆相对固定用车。广东省纪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变相多配或多占小汽车。新任领导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原则上在现有车辆中调配;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广东省纪委强调,各地各单位要抓紧落实整改,限期一个月内作出清退。领导干部如有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汽车的,须向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核实后汇总填写《领导干部借用他人小汽车情况登记表》,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本帖由新手修改于2009-12-07 10: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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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主| 发表于 2009-12-7 11:02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作者:墨兰子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纪委公布女检察长“豪车”调查结果:车是从企业借来的,已退还(12月6日《新京报》)。

  另据报道,广州市市容环卫局领导借用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车辆,被媒体曝光后,“已分别交还项目单位”。

  对于以“借用”名义受贿,企图逃避监督和法律制裁的问题,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不光规定,“借车”受贿早有判例:

  2002年3月,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借用”某企业车辆达5年之久,2008年被判为受贿罪。

  2004年6月,一个矿老板送给安徽铜陵市某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万某一辆汽车使用,法院认定万某构成受贿既遂。

  2004年底,燕山石化公司一高管沈某让业务单位以其亲戚的名义买车供自己“借用”。今年5月,法院认定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那检察长的车呢?退了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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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09-12-7 11:11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干部借车就是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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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09-12-7 11:19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干部不腐败就不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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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09-12-7 13:12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引用作者 大波大 于 2009-12-7发表的原文
干部不腐败就不是干部


[M21] [M21] [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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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09-12-7 13:38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王则楚(省zf参事):垃圾焚烧项目转让给广日集团是很大的事情。不能随意做,即使做也要经过人大等程序啊。把25年的专门处理权给广日的时候,它还不是一个环境处理公司,还要另外建一个公司来处理,这就给市民很大的猜疑空间。第一,zf要为人民负责,要允许大家提出质疑,要主动澄清;第二,垃圾焚烧厂要广泛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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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09-12-7 14:35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才是个副的。都这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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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09-12-7 15:55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嘻嘻,又挖出一个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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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09-12-7 15:55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支持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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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09-12-7 15:56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再顶!
深挖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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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09-12-7 16:13 | 只看该作者

Re: 广日集团“借车”给广州市环卫局使用 局里集体知道‎ -

谁去深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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