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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筹备跟踪报道[/b][/color]
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公约(草案)
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公约(草案)
我们中海康城花园(以下简称"小区")全体业主,为了建设一个更完善、更和谐的小区,明确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以及小区的安宁,使我们自己及我们子孙后代能安享小区物业自治管理带来之福祉,乃为中海康城花园制定这部业主公约。
第一章 业主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业主"是指中海康城花园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物业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物业产权证书是证明业主身份的充分证据,物业所有人没有办理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物业所有权证明也是业主身份的合法证据。
经物业所有权人授权,物业使用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公约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此解释适合小区所有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法律规定的所属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依法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向物业管理公司就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六)、向行政主管部门就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投诉。
(七)、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或其成员,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改变住宅功能、破坏小区绿化美化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十一)、占用共用部份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权。
(十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出示业主身份证明,如按规定需付费的在付费后,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予以提供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单行本;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和收益的情况记录;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账册。
(十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进行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决定和侵害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业主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小区内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维护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无正当理由,必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和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 业主行使对物业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 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 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不得有用住宅物业进行经商等超出设计用途的行为。
第七条 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或安装空调,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书面告知之应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装饰装修和安装空调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在装修完毕经检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没有损坏的,无息退还。
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除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其他时间不得施工,节假日和双休日在上述时间内,不得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
装饰装修房屋等行为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费用在保证金中扣除,如果不足应该补足。
第八条 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对其擅自拆改。
第九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第十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 严禁鸣喇叭,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公司指定的停放点,停放时应及时关闭发动机。自行车不得停放在走廊和楼梯间。
第十二条 不准在住宅楼顶、阳台和距住宅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
第十三条 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堆放或倾倒垃圾、杂物,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外来人员未经登记擅自闯入小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小区内饲养动物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一)、执有动物饲养证方可在小区饲养动物;
(二)、保证动物不伤害他人;
(三)、保证动物清洁卫生,不散发影响他人的气味,如动物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应立即清洗;
(四)、保证动物不传染疾病,一旦动物可能传染疾病则进行紧急处理。
(五)、保证动物不影响他人休息;
(六)、不得违反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伤害合法饲养的动物。
第三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正主合法的权益。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尊重相关业主的权益与之平等协商,相关业主也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物业管理公司在维修时对相关业主物业和财产造成破坏或损失,应给予修复和合理补偿,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也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辖区居委会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监督下方可进入,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当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无故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和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缴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公布名单,并且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发律师函或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方式催缴,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其行为予以公布,亦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居委会、街道办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将其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物业被损坏,应负责修缮。
第二十四条 将使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占为己有的(包括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法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条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进行组织召开,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公约的决定都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本公约与之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应当报辖区内的黄村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明示,经业主大会通过即生效,原有的《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业主大会通过新的《业主公约》之日起本公约效力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中海康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2006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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