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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康城业委会筹备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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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06-4-12 14:1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筹备跟踪报道[/b][/color]

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公约(草案)

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公约(草案)

我们中海康城花园(以下简称"小区")全体业主,为了建设一个更完善、更和谐的小区,明确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以及小区的安宁,使我们自己及我们子孙后代能安享小区物业自治管理带来之福祉,乃为中海康城花园制定这部业主公约。
第一章 业主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业主"是指中海康城花园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物业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物业产权证书是证明业主身份的充分证据,物业所有人没有办理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物业所有权证明也是业主身份的合法证据。
经物业所有权人授权,物业使用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公约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此解释适合小区所有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法律规定的所属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依法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向物业管理公司就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六)、向行政主管部门就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投诉。
(七)、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或其成员,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改变住宅功能、破坏小区绿化美化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十一)、占用共用部份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权。
(十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出示业主身份证明,如按规定需付费的在付费后,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予以提供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单行本;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和收益的情况记录;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账册。
(十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进行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决定和侵害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业主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小区内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维护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无正当理由,必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和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 业主行使对物业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 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 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不得有用住宅物业进行经商等超出设计用途的行为。
第七条 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或安装空调,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书面告知之应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装饰装修和安装空调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在装修完毕经检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没有损坏的,无息退还。
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除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其他时间不得施工,节假日和双休日在上述时间内,不得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
装饰装修房屋等行为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费用在保证金中扣除,如果不足应该补足。
第八条 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对其擅自拆改。
第九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第十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 严禁鸣喇叭,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公司指定的停放点,停放时应及时关闭发动机。自行车不得停放在走廊和楼梯间。
第十二条 不准在住宅楼顶、阳台和距住宅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
第十三条 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堆放或倾倒垃圾、杂物,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外来人员未经登记擅自闯入小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小区内饲养动物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一)、执有动物饲养证方可在小区饲养动物;
(二)、保证动物不伤害他人;
(三)、保证动物清洁卫生,不散发影响他人的气味,如动物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应立即清洗;
(四)、保证动物不传染疾病,一旦动物可能传染疾病则进行紧急处理。
(五)、保证动物不影响他人休息;
(六)、不得违反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伤害合法饲养的动物。

第三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正主合法的权益。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尊重相关业主的权益与之平等协商,相关业主也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物业管理公司在维修时对相关业主物业和财产造成破坏或损失,应给予修复和合理补偿,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也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辖区居委会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监督下方可进入,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当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无故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和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缴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公布名单,并且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发律师函或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方式催缴,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其行为予以公布,亦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居委会、街道办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将其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物业被损坏,应负责修缮。
第二十四条 将使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占为己有的(包括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法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条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进行组织召开,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公约的决定都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本公约与之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应当报辖区内的黄村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由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明示,经业主大会通过即生效,原有的《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业主大会通过新的《业主公约》之日起本公约效力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中海康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20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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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6-4-12 14:1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成立过程全报道[/b][/color]

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海康城花园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本会组织及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组成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组,依照《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负责本会决策与组织方面的工作
本会聘任专职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按市场同类职位领取工资。
第六条 本会权利:
(一)、依照《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通过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方案后,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五)、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七)、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天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八条 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本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天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本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如新一届本会因故未能如期产生,原本会可继续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直至新一届本会产生时为止。

第三章 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3天,通知全体本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位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2次。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主任未指定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业主、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参加,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会应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中海康城花园小区内公告。
第十四条 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决定需经与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本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可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3天之内,在公告栏通报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通过业主大会差额选举产生,获得票数最多的前十一名委员候选人为正式委员,票数排名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的四位候选人担任候补委员。当正式委员辞职、资格终止或被罢免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本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海康城花园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会章程》,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大部分时间住在中海康城花园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委员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至本届本会届满。
第二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委员2/3以上票数通过,其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罢免委员,具体程序参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必须在停任或罢免后一周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档案、印章以及属于本会所有的其他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组织取得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二十六条、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公益活动;
(四)、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本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本会代表人职权;
(五)、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权。主任或副主任提出辞职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或委员接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任的专职秘书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上班,公告本会的各项信息,接听业主的电话和接待来访的业主;
(二)、筹备本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保管;
(三)、保管与本会有关的各种文件;
(四)、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印章应由主任指定本会委员进行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重要决定使用印章,由本会会议决定,并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本会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事物需使用印章的,可不经本会会议决定,但应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凡属必须由业主大会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任何人都无权签发盖章。违反本规定的应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和办公用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物业管理费用中可由本会支配的部分;
(二)、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的净收益;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认为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的支出;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的支出;
(三)、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支出;
(四)、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的支出;
(五)、为本会成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在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笔开支都必须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并登记在经费开支明细帐目中,经费收支账目由本会执行秘书负责记录和保管,并由本会主任、秘书签字确认。由执行秘书每季度向本会汇报,并每季度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如依本章程第三十五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不能保证本会正常工作需要时,本会可将实际情况和解决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公用房必须在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如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或提供的用房不符合办公所需,本会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建设单位妥善解决。

第七章 维权程序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与相关人员和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时,本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代表业主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一经发现建设单位隐瞒、欺骗并使业主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和本会办公用房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七)、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本会的;
(八)、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九)、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履行关于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承诺的;
(十)、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本会依法维权的。
第三十九条 在协商失败后本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费用在本会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况时,本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本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本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天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支付的费用在本会经费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本会成员因为大家的共同利益受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在未查清责任人和得到有关方面赔偿之前,一切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即使得到相关责任人或有关方面部分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其不足部分也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本章程中与之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经业主大会通过即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由业主大会所有。


中海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200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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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6-4-12 14:1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成立过程全报道[/b][/color]

[M05] 今天新鲜出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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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06-4-12 14:1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成立过程全报道[/b][/color]

关于中海康城小区《三大文件》的告示

中海康城花园全体业主:

现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草案公示出来,请大家浏览。
每栋公告栏下面都提供有意见表格,如果您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填写好后送到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办公室。
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海康城会所的负一楼台球室旁边。接待时间每晚20:00-21:00。
此三个文件的公示时间为2006年4月11日至2006年4月16日。意见收集截至时间为2006年4月16日晚20:00。
联系人:刘阿姨 131 1225 4303

中海康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200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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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06-4-12 14:1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成立过程全报道[/b][/color]

康城某业主转帖:

(转)华南新城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2006-3-16华南新城业委会筹备组会议纪要
华南新城筹备组 2006-03-21 12:02:17 发表于焦点广州房地产网-谈房论市-华南新城论坛

华南新城业委会筹备组会议纪要
时间:2006.3.16日晚上 20:00
地点:华南新城南区会所会议室
参加人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冯树明
番禺区国土房管局陈建国、劳汉英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业主委员会指导中心姚李绢、习建华、张忠、唐湖湘
广东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晓明、申三林、李红安及员工
华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穗穗、陈育青及员工
华南新城业委会筹备组成员黄志刚、王竹立、徐峰、李刚(徐明代)、董洪之、郭碧涛、李吉明、周德敬、周祥福、杨敏怡、曾巧峰、苏祖兰
华南新城业委会筹备组顾问黎学玲
华南新城部分热心业主

会议内容:
1、华南新城业委会筹备组办公用房达成如下协议,要求康景物业管理公司一周内提供办公场所;
2、华南新城业委会筹备经费由发展商或者康景物业管理公司先行垫付;(从公共设施收益中垫付,暂定为不少于肆万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华南新城业主委员会章程》,《华南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华南新城业主公约》等三个文件尽快修改定稿;
4、按照有关法规原则并结合华南新城小区特点,业委会筹备组确定首届业主大会议事日程方案及安排;
5、根据广州市有关规定,由康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华南新城小区业主住户资料(业主姓名、住所、建筑面积、电话等)和基本文件资料,由房管部门补充,康景物业公司和房管部门表示一定提供支持;
6、业委会筹备组进行分工,做好其它文件或宣传准备工作,康景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
7、由于华南新城业主多、分布广等特点,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形式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具体操作方式应由业委会筹备组尽快拟定;
8、华晓明总经理代表合生创展以及康景物业管理公司,表示真心真意、全力支持成立华南新城业主委员会;
9、华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穗穗副总经理也表示全力支持成立华南新城业主委员会;
10、抓紧落实上述各项工作,尽快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旨在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卫生、舒适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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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06-4-12 14:2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成立过程全报道[/b][/color]

筹备组组织部:部分街道尚缺楼长数名

为保证kc所以街的业委会组织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部分街道(如下)尚缺街长、楼长数名,欢迎大家报名!

风信街: 尚缺楼长2名
熏衣草街:尚缺楼长3名
蔷薇街:尚缺街长1名,楼长3名

欢迎大家踊跃报名,报名联系电话:孙佳业 133 2642 2090

200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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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06-4-12 14:22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成立过程全报道[/b][/color]

QUOTE Created By Vicky At 2006-4-12
中海康城的成立了?


还没。正在筹备过程中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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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6-4-12 15:1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成立过程全报道[/b][/color]

北苑和南苑其实是两个小区来的,北苑叫"骏景花园",南苑叫"骏景南苑",从规划部门审批的文件就看得出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独立的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所以,我们应该是南北苑分别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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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6-4-12 17:19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成立过程全报道[/b][/color]

骏景业主呀骏景业主,可悲的骏景业主!你们何时才真正有自己的"家"!我为你感到悲哀!也难怪会所变酒店!西门会冒出变电站!公用设施变商场!变办公室! [M02] [M02] [M02] [M02] [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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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6-4-12 22:54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筹备跟踪报道[/b][/color]

骏景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何其难! [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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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6-4-13 22:12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筹备跟踪报道读后感[/b][/color]

强烈建议:借抗议修变电站契机,成立骏景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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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6-4-13 22:1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blue][b]中海康城业委会筹备跟踪报道[/b][/color]

问题是有勇有谋的领导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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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5-29 22:07 | 只看该作者
最新出版的2012年第二期《白纸黑字》(鄢烈山主编)收录了谷正中《螺狮壳里做道场——我在康城的公民社会实践》一文,讲述了记者谷正中及他在中海康城的业主们,在社区里进行维权及创建业委会,进行公民社会建设的实践,在长达四年时间里,他们坚持通过合作与对话理性地抗争,终于取得了成功。虽然作者自嘲是“螺蛳壳里做道场”,但他们与物业公司、居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又摩擦有冲突,又互相尊重、换位思考,在民主自治的实践中成长,这种秉持包容妥协态度、重视民主实践细节的公民精神,是一种宝贵的社会经验。中国的社会建设方兴未艾,广东本土明年七月起将大幅放宽民间组织的创办条件,他们的公民社会建设实践不正是官民良性互动的典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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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5-30 04:50 | 只看该作者
修什么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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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5-30 04:5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骏景也可以的,可惜我们的老前辈在枪淋炮雨中倒下了
牧野流星 发表于 2006-4-12 14:09

曾参与过,像搞地下反革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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