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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就房屋个人贷款而言,其实是没有必要这样去照顾的.恶意贷款的自不必说,我们在这讨论下善意贷款的就可以了.
这里有个前提,即所有个贷房屋在拍卖后总是能够偿还银行贷款的.从实际经验中我们知道,这个前提在95%以上的案例中是能够实现的.
1\没有完全丧失偿还能力的.比如说月供2000,现在除去各项开支债务人每月只剩供1500的能力了.进入程序后,结果是这样的,房屋卖了之后,银行收回了全部债务,债务人还剩一点或基本没剩.搬出房屋后,他又租了个房子住.
2\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的.比如说借款人暂时周转不过来,或有其他原因暂时不能付款.他可以向别人借款来还,等条件好些再还给朋友,总之不要断了银行的月供.如果他借不到,NND,愿赌服输,房子你银行拿去卖好了,大爷几年后东山再起.
3\完全丧失偿还能力的.比如说一点收入都没有了,连生活都困难.这个人群的情况好象本来就是社会问题 [M20] ,就算住在豪宅里不执行他也是难生活下去的.还不是要靠政府救济和社会保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的美好本意基本落空,所以应该改进一下. [M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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