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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的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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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5-3-24 13:54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我觉得那规定简直是白痴水准,本来打官司就够头疼了,打完官司后还要债权人去体恤债务人的难处,难道法律真要助长"黄世仁怕杨白劳"的风气?

对生活困难者的救助责任应当由社会、政府来负责,而不应由社会个体来负责,否则我们交那么多税到底用处何在?

本来被人欠钱就很不舒服了,最后还要债权人去体恤债务人,这到底是谁欠谁的?谁该谁的?

法律这样规定无疑是鼓励欠款不还,是对所有债权人的一种侵害,是对公平原则的践踏,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这个规定可以和交管法的"无过错驾驶员至少承担一半损失责任"的规定比拼,全部是 [M34] 脑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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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5-3-24 16:06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5-3-24
我觉得那规定简直是白痴水准,本来打官司就够头疼了,打完官司后还要债权人去体恤债务人的难处,难道法律真要助长"黄世仁怕杨白劳"的风气?

对生活困难者的救助责任应当由社会、政府来负责,而不应由社会个体来负责,否则我们交那么多税到底用处何在?

本来被人欠钱就很不舒服了,最后还要债权人去体恤债务人,这到底是谁欠谁的?谁该谁的?

法律这样规定无疑是鼓励欠款不还,是对所有债权人的一种侵害,是对公平原则的践踏,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这个规定可以和交管法的"无过错驾驶员至少承担一半损失责任"的规定比拼,全部是 [M34] 脑想出来的。



俺不认为这个规定完全是 [M34] 脑所想。

就如新交法亦如此,实际上这个通过,在北京也是广泛征求了专家意见的。"无过错驾驶员至少承担一半损失责任"这个问题,俺觉得还是很好的条例,首先,它指的是经济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其次,它本身就是纠正中国的错误交通意识去做的,矫枉过正也是应该的,在生命这个意义上,一切经济赔偿都是不足够的,这为驾车人头上悬了一把剑,必须慎之又慎。再者,现在社会所持的反对意见,其实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其它配套法律来解决,比如第三方强制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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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5-3-24 16:24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晕,有错承担责任可以接受,无过错方却要为有过错方的过失承担责任,窃以为不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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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5-3-24 16:25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愚见认为这个法律出台时机可能尚未成熟,确实会带来不少问题,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如果可以配合成熟的信用体系和比较公正的法律体系以及执法体系才可以张显最高法院的本意。

问题是,现在的中国还没有能够达到这样的层次。可是,一口吃不下一个胖子,中国的社会体系需要调整是不争的事实,在此过程中必然有不足之处。

欢迎大家继续抛玉啊 [M29] [M29] [M29]

----

多拣些玉,回头卖了赚些膏膏 [M04] [M04]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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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5-3-24 16:30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总觉得国家将政府责任转嫁在社会个体身上。

可以参看一下美国,那里是不在乎是否令债务人破产的,但破产后社会救助就是政府或慈善团体的事情,债权人根本不用考虑还得给债务人留家用、留住所的问题。

当然,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不是尽善尽美,曾经看过一些描述street people的文章,简直和动物生活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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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5-3-24 16:31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5-3-24
晕,有错承担责任可以接受,无过错方却要为有过错方的过失承担责任,窃以为不甚合理。


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社会承担,通过个人体现,这也就是应该说通过强制保险来体现。对于今时今日的社会来说,这个不太合理的做法俺恰恰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至于驾车人的担心,其实可以通过北京高院的真实案例来消除,记得那个案例最后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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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5-3-24 16:32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M11] [M11] [M11]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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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5-3-24 16:35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QUOTE Create By MASK At 2005-3-24
[quote]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5-3-24
晕,有错承担责任可以接受,无过错方却要为有过错方的过失承担责任,窃以为不甚合理。


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社会承担,通过个人体现,这也就是应该说通过强制保险来体现。对于今时今日的社会来说,这个不太合理的做法俺恰恰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至于驾车人的担心,其实可以通过北京高院的真实案例来消除,记得那个案例最后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的。[/quote]

所以听说保险公司打算更改险种,再说中国的汽车理赔一直怨声载道,由此看来可能不利于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不过汽车产业不发展也不是坏事,至少污染少一些,也令我这样养不起车的人更加心安理得一些 [M01]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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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5-3-24 16:38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5-3-24
总觉得国家将政府责任转嫁在社会个体身上。

可以参看一下美国,那里是不在乎是否令债务人破产的,但破产后社会救助就是政府或慈善团体的事情,债权人根本不用考虑还得给债务人留家用、留住所的问题。

当然,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不是尽善尽美,曾经看过一些描述street people的文章,简直和动物生活的差不多。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西方国家中不是最好的,但是所谓的描述,只是少之又少的一部分,事情要从全面来看,从总体来说,是做得相当不错的,你可以拿来和中国对比。

美国的接头同样有乞丐,部分人是不愿意接受救济,还有部分人是喜欢这样的生活,当然确实有水深火热的人群,但是比例如何呢??你可以走访下中国内地以及西部,看看大部分中国人民是如何挣扎求存的。再去比较美国的状况。

正因为美国有着强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他才能够不去考虑债务人破产后会如何如何。中国政府已经看到,如果不更多地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的话,危及的只能是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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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5-3-24 16:41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K.L. VS MASK ROUND 1 [M45] [M45] [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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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5-3-24 16:41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5-3-24
[quote]QUOTE Create By MASK At 2005-3-24
[quote]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5-3-24
晕,有错承担责任可以接受,无过错方却要为有过错方的过失承担责任,窃以为不甚合理。


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社会承担,通过个人体现,这也就是应该说通过强制保险来体现。对于今时今日的社会来说,这个不太合理的做法俺恰恰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至于驾车人的担心,其实可以通过北京高院的真实案例来消除,记得那个案例最后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的。[/quote]

所以听说保险公司打算更改险种,再说中国的汽车理赔一直怨声载道,由此看来可能不利于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不过汽车产业不发展也不是坏事,至少污染少一些,也令我这样养不起车的人更加心安理得一些 [M01] [M01][/quote]

无商不奸(JS不算哈)。政府可以去'损害'垄断性行业的利益来平衡整体社会利益,俺看不出有何不好。中国有几家公司,几个富人在盈利后会回报社会呢? [M13] [M13] [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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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5-3-24 16:43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QUOTE Create By eric-Tsai At 2005-3-24
K.L. VS MASK ROUND 1 [M45] [M45] [M45]


哪边的 [M15] [M15] [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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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5-3-24 16:43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QUOTE Create By eric-Tsai At 2005-3-24
K.L. VS MASK ROUND 1 [M45] [M45] [M45]


boxing? [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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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05-3-24 16:44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就房屋个人贷款而言,其实是没有必要这样去照顾的.恶意贷款的自不必说,我们在这讨论下善意贷款的就可以了.
这里有个前提,即所有个贷房屋在拍卖后总是能够偿还银行贷款的.从实际经验中我们知道,这个前提在95%以上的案例中是能够实现的.
1\没有完全丧失偿还能力的.比如说月供2000,现在除去各项开支债务人每月只剩供1500的能力了.进入程序后,结果是这样的,房屋卖了之后,银行收回了全部债务,债务人还剩一点或基本没剩.搬出房屋后,他又租了个房子住.
2\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的.比如说借款人暂时周转不过来,或有其他原因暂时不能付款.他可以向别人借款来还,等条件好些再还给朋友,总之不要断了银行的月供.如果他借不到,NND,愿赌服输,房子你银行拿去卖好了,大爷几年后东山再起.
3\完全丧失偿还能力的.比如说一点收入都没有了,连生活都困难.这个人群的情况好象本来就是社会问题 [M20] ,就算住在豪宅里不执行他也是难生活下去的.还不是要靠政府救济和社会保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的美好本意基本落空,所以应该改进一下. [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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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5-3-24 16:45 | 只看该作者

Re: 对最高法院不准拍卖欠债人唯一用房如何看?欢迎银行界、非银行金融界、法律界

QUOTE Create By King Lion At 2005-3-24
[quote]QUOTE Create By eric-Tsai At 2005-3-24
K.L. VS MASK ROUND 1 [M45] [M45] [M45]


boxing? [M11][/quote]

[M16] [M16] [M16] 你有将近3000膏膏哦。。。来来来。。。回报下社会,分1000膏膏给俺 [M05] [M05] [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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