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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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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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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3-11-6 12:58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李律师,请教一下,物管在收取我们的电费水费的时候高于水局电局的话,物管算不算乱收费,属不属于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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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3-11-7 12:32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生效,温家保总理签发的)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乱收费是违法的,可先投诉,后视情况而定。

[大兵]
[大兵]
[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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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3-11-7 15:17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很多小区的论坛都有专业律师坐镇
我们的论坛一直空缺,现在终于有李律师出来补缺了

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心仪][心仪]

李律师要多上来看哦,可能过段时间我就有问题要咨询了。现在还没想好。 [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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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03-11-7 23:23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lindows,谢谢你的支持,我会加油的。

有问必答,来贴必回。 这是偶的原则。

出差可能会晚些回贴。[心仪][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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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3-11-8 13:02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太好了,
[微笑][微笑][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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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3-11-8 15:51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请问律师:象E家宽这样没经过买方同意就安装,而在收楼时强迫业主交安装费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追讨?[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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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0 10:02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这两日忙于一个澳门五星级酒店的项目(可以向大家透露一点,酒店暂定名--新财神酒店)。

冰雪武士提得问题很好,有一定的代表性,目前也有争议。

首先,我国95年实施的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的定义较简单,指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关的配套系统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大家逐步接受了水、电、煤气、通讯等为房屋的构成部分,但其他如纯净水、智能化系统等或将来更先进的系统还未普遍接受。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有当事人约定。在签订购楼的意向书或收楼时,当事人对相关配套的收费应进行协商,双方均有选择权。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业主退掉了的原因所在。如果签订了合同,交了相关费用,应视为双方都已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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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3-11-10 10:05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成都大学的法律教师王怡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公布很多各个方面典型的案例,但是从来不公布关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所有罪名的案件。官方有一个弹性很大的政治标准,但是没有一个可以亮化的法律标准。

李律师怎么看[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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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0 11:09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具体办法就是在签意向书(认购书)时,可以进行修改和选择,开发商为了配套不卖房或你因配套不买房。如果没注意,在收楼时,物业公司有义务向业主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你在此时也可以选择。
当然,小业主和发展商在实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发展商对房子的了解,小业主是绝对不可比的,这就是说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实际其他方面是不可能平等的。这时,小业主就是弱势群体。 这种情况类似搭配销售,你买一双皮鞋,他再卖你盒鞋油。但程度不同。
从另外的角度讲,这里绝不是为开发商说好话,从统一管理和维护小区的统一施工上来讲,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大家都好。将来,我国法律会有一定的规定,但方向应是统一施工。
具体到价格合不合理,这是物价局的权限,你可以咨询、投诉。


小区里还住有法官、其他律师,欢迎指正、讨论。



[大兵][大兵][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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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0 11:14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我的21楼、23楼贴子是连在一起的,回答PETER的。

[吐舌][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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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0 11:32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具有一定政治色彩、秘密成分的,公布与否法院考虑会多一些。


我国的法院体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我国,法院的领导、审判员是要人大任命的,财政开支(具体的说就是法官的工资)是地方政府给的(收支两条线),法院办公大楼、设备是靠地方政府拨款的,法院怎么可能独立捏??为什么江主席提以德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呢?

再告诉你本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经验,审监庭的案子都有领导(各个方面)的签字的,当然,我办的也有大领导的签字。

在我国,政法,政法,目前还是合一的。

[大兵][大兵][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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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3-11-12 08:12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骏仁轩通知办房产证了,我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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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3-11-12 12:01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谢谢李律师,早知这样就先谈好再签合同了![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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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03-11-12 12:52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把房产证放好,别弄丢了。[吐舌][吐舌]

看看有什么不妥再说吧。[奸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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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3-11-13 10:58 | 只看该作者

Re: 李律师开办法治论坛------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如此回答,徒有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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