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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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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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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9-2-20 22:0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法律? 中国有法律吗?

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传唤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拘传和传唤虽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拘传是直接强制犯罪嫌疑人到达特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则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其强制性没有拘传直接,因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口头向被拘传人说明拘传的理由,并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拘传的理由、押送处所、签发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遇有抗拒拘传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规定的械具,如手铐等,强迫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应当再对其使用械具。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刑诉法关于拘传地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建议警察也学下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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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9-2-20 22:1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  口头传唤又称无证传唤,一般是指公安执法人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现场对行为人或嫌疑人所进行的传唤。依据《条例》的规定,口头传唤的条件是行为人或嫌疑人尚未离开行为现场。
  (二)传唤证传唤的适用条件
  传唤证传唤又称有证传唤(或书面传唤),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嫌疑人事后所进行的传唤。其适用的条件应当是:公安执法人员接到报警到达现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已经离开现场。
  (三)强制传唤适用的条件
  关于强制传唤适用的条件《条例》的规定不够明确,认识上的分歧也较大。一般来说,认为强制传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安机关及公安执法人员对被传唤人已经进行了一次传唤,并且必须是合法传唤。
  2、被传唤人接到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
也就是说“正当理由”应当主要指以下情形:
  (1) 被传唤人患有重病、传染病或受伤需要及时治疗或正在治疗;
  (2) 被传唤人本人需要参加招工、升学考试;
  (3) 被传唤人遇有本人结婚、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
  (4) 被传唤人因重大活动需要立即到外地且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
  (5)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6)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并且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正当的理由。如被传唤人因在前往公安机关的路上抢救他人生命、国家、单位及个人财产等原因,未能按时到达接受讯问,则应当视为有正当理由

大家注意了,大家都学下吧。警察也不要违法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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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9-2-21 11:0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感觉现在骏景事件已经引起了国外敌对势力的关注,暗中有人在煽风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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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9-2-21 13:46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呵呵 建议维权要带业主证和身份证备查
防止有人混入业主中作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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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9-2-21 18:5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再散步, 估计都要把散步的人集中起来玩"躲猫猫"游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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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9-2-21 19:49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以上法律看了三片也没有看到能叫燕子拘留三十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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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9-2-21 20:29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拘留三十天?这是谁的说法。如果真的有此一说,可以理解为有关部门并不想追究燕子的刑事责任,只是拖延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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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9-2-21 21:0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警察完全可以把燕子送进去关几年的
但是不想这么做 警察也不想激化矛盾

冷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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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9-2-21 21:13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我怀疑现在的变电站维权已经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所利用,我今晚从西门回来,看到有一个人很像奥巴马,在食街那里鬼鬼祟祟的,一看就不是什么好人。在里边吃饭的有好几桌样子和日本人一样,隔太远了,我没听到他们是不是说日语,但是一定是日本人。大家不要上这些人的当啊,要好好听党的话。田园街派出所教育我们,要听话,大人要听话,小孩子也要听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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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9-2-21 22:07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请不要断章取义,戏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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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9-2-21 22:11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支持16楼,学习一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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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9-2-21 22:22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警察完全可以把燕子送进去关几年的
但是不想这么做 警察也不想激化矛盾

冷静处理

你的意思是警察想关几年就关几年?!!
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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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9-2-21 22:30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警察完全可以把燕子送进去关几年的
但是不想这么做 警察也不想激化矛盾

冷静处理

哇,咱们小屁民们要感恩戴德啊~~

多么仁慈~~

多么爱民啊~~

千万不要随便惹恼大人们啊!!

阿弥陀佛

阿门

真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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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9-2-21 22:38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唉,,为了一点点利益 你们太夸张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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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9-2-21 22:45 | 只看该作者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转引:

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才知道人可以有多无耻!人之初,性本善吗?我现在越来越觉得人之初,性本恶。但如果有一个好的监督机制,人的那部分“恶”就不能也不敢表现出来,但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这份恶就显露得琳漓尽至。


我哭豺狼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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