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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12年前欠银行0.27元 被诉偿还627.37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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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8-13 1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洋网-广州日报8月13日报道 12年前无意中欠下的透支款项0.27元,没想到12年后“利滚利”暴升2300多倍,甚至连公安经侦部门都介入调查。
  昨日,记者从高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这些案件,认定梁先生12年前欠下的0.27元仅仅是利息,他已早还清了本金。因此,银行在12年后劳师动众打起的这场官司,最后只获得0.27元赔偿。
  事件:
  欠0.27元 12年后惹官司
  1994年9月6日,梁先生到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1997年7月14日,梁先生在偿还了全部的透支本金后,尚欠透支利息8530.27元。1997年9月1日,梁先生向该卡存入现金8530元。对于剩下这小小的0.27元,他并没有太注意。
  十年多过去了。2006年至2007年间,银行竟然动用到了律师对梁先生进行追讨,甚至警方经侦部门也立案侦查。银行指出,经过12年后,银行里的透支本金0.27元的利息已经达到了627.37元,他们在2009年年底向高明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梁先生偿还这2300多倍的利息及本金。
  争议一:
  十二年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银行坚持认为自己一直以来都在向梁先生追收欠款,并且从未向梁先生明确表示要放弃债权,因此该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
  梁先生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争议二:
  0.27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银行声称,0.27元是本金。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信用卡交易明细》等大量证据材料,试图证明被告在1997年发生透支欠款,虽经还款但还剩余0.27元本金未还清。
  梁先生相对应地指出,0.27元仅仅是利息。他说,早已在当年还清了欠款本金。而且,按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的惯例,无论存款、贷款、透支均是一元(含一元)以上才计息。所以,信用卡欠款0.27元是不应计算利息的。
  判决:
  梁先生应赔0.27元
  高明区法院认为,由于银行与梁先生未约定履行期限,银行可随时要求两被告履行债务,因此银行的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
  不过,从银行提供的《账户发生明细表》,可以确认属梁先生所有的该信用卡早于1997年7月14日即已偿还尚欠的透支本金7609.50元,即该卡所欠的透支本金已为零,仅剩余透支利息8530.27元还没有归还。后被告梁某又于1997年9月1日向该卡存入现金8530元用于偿还上述所欠的透支利息,即该卡尚欠透支利息只有0.27元。虽原告向法庭提出了梁先生尚欠透支本金0.27元及利息627.37元的主张,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0.27元是本金,也不能给出计算出利息的方法。因此,银行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0.27元是利息。
  据此,高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先生仅需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属于透支利息的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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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0-8-13 16:06 | 只看该作者
怪事天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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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8-13 16:0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判决算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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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8-13 16:0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银行越来越象抢肉吃的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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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8-13 16:17 | 只看该作者
不如去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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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8-13 16:40 | 只看该作者
银行就是NB,嘿嘿,当你要他钱的时候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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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8-13 16:57 | 只看该作者
真受不了银行怎么可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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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8-13 17:05 | 只看该作者
霸王中的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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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8-13 20:12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银行,真是让人汗,应该公布具体哪家,让储户认清其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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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8-13 22:06 | 只看该作者
银行的钱欠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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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8-13 22:31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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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8-13 23:05 | 只看该作者
明明是股份制银行,却被称之为国有银行

明明是商业行为,却称为保护国有资产

明明是人民的公仆,却成为商家的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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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8-13 23:10 | 只看该作者
银行的做法有点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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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8-13 23:16 | 只看该作者
银行 有钱还要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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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8-13 23:16 | 只看该作者
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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