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66|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6-29 1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xcar.com.cn/viewthread.php?fid=44&tid=3585514&fpage=1

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几个具体条文: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楼主| 发表于 2006-6-29 15:26 | 只看该作者

Re: (转贴)斑竹注意了!!

只是转贴,不代表本人观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6-6-29 16:10 | 只看该作者

Re: (转贴)斑竹注意了!!

虽然LZ是转自XCAR,但怎么看起来好像跟JJ论坛讨说法一样啊 [M11] 【玩笑】 [M12]

我们JJ论坛主要是面对邻居,所以也少有转贴内容所描述的情况,也相信TX们本着维护我们难的的交流平台,也会尽量克制自己不发表、转贴一些对论坛不利的内容 [M0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06-6-29 16:16 | 只看该作者

Re: (转贴)斑竹注意了!!

QUOTE Created By 豪杰0 At 2006-6-29
虽然LZ是转自XCAR,但怎么看起来好像跟JJ论坛讨说法一样啊 [M11] 【玩笑】 [M12]

我们JJ论坛主要是面对邻居,所以也少有转贴内容所描述的情况,也相信TX们本着维护我们难的的交流平台,也会尽量克制自己不发表、转贴一些对论坛不利的内容 [M01]

担心有此嫌疑,赶紧补了一手,声明不代表本人观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6-6-29 16:57 | 只看该作者

Re: (转贴)斑竹注意了!!

QUOTE Created By 御风飞翔 At 2006-6-29
[quote]QUOTE Created By 豪杰0 At 2006-6-29
虽然LZ是转自XCAR,但怎么看起来好像跟JJ论坛讨说法一样啊 [M11] 【玩笑】 [M12]

我们JJ论坛主要是面对邻居,所以也少有转贴内容所描述的情况,也相信TX们本着维护我们难的的交流平台,也会尽量克制自己不发表、转贴一些对论坛不利的内容 [M01]

担心有此嫌疑,赶紧补了一手,声明不代表本人观点。[/quote]
建议LZ是否可以就给出链接和条文内容,其他话语让大家去原贴看好些呢? [M0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楼主| 发表于 2006-6-29 17:18 | 只看该作者

Re: (转贴)斑竹注意了!!

好的,修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5-7-13 19:53 , Processed in 0.10106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