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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网络杀人游戏办法[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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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4-10-8 15: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RT,不知我们这里可否玩玩 [M05]

杀人是偶们的传统
江湖是我们的传奇
风云天下
是我们自由与梦想的天地

一周年纪念版杀人游戏报名开始,诚招杀手13位,游侠24位,捕头3位
欢迎大家踊跃报名,积极参与!游戏办法及杀手ID将于10日内搞定

为限制马甲报名,保证游戏的公平性与娱乐性,请各位务必用自己发文章的真实ID参加游戏,并附上各位的文章链接,谢谢。




游戏规则及报名要求

一、参与人数:暂定40人。
(游戏资格获得:报名+至少一篇"试杀帖/介绍贴")

二、角色分派:
1、裁判:
⑴、主裁判:1名。负责游戏的组织、裁决,对游戏规则具有最高解释权和决定权。
⑵、助理裁判:1名。协助主裁判工作,负责计票及结果发布。
2、杀手阵营:
⑴、孤胆杀手:1名。作用:在裁判指定时间发"杀人帖"帖杀一人。孤胆杀手知道其他几名杀手的原ID,但不知道对应的杀手ID。
⑵、普通杀手:12名,分2组。作用:在裁判指定时间发"杀人帖"帖杀一人。本组内相互知道原ID和杀手ID,但不知道孤胆杀手和对组杀手原ID。2组间杀手不得以任何形式互相沟通,否则取消以后所有风云杀人游戏资格。
3、游侠阵营:
⑴、秘密捕头:3名。作用:在裁判指定时间发"抓人帖"帖捉拿"杀手"一人。
⑵、普通游侠:24名。未被指定为杀手身份或捕头身份者均为普通游侠。
4、附加说明:
⑴、游戏参与者的身份由裁判指定并通知(未接到身份通知者为普通游侠)。各人身份属于最高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人,否则立即取消游戏资格;
⑵、杀手、捕头马甲由裁判注册并分发。

三、游戏进程:
●裁判将于10月17日前通知杀手及秘密捕头身份。
●游戏正式开始时间为2004年10月18日(星期一)20:00。

(一)、普通进程:
1、裁判于10月18日晚19:50分发布第一轮"令杀手",指定3名杀手发"杀人帖"分别帖杀1人。杀手于20:00—22:00范围内发"杀人帖"。裁判在"杀人帖"后跟帖公布死者身份,死者发"炸尸帖",不能再投票。
2、裁判在22:30前发布第一轮"投票帖",全部游戏参与者必须于次日20:00之前投3票指认最可疑的杀手人选。截止次日20:00,得票最多者死,并由裁判公布死者身份,死者发"炸尸帖",不能再投票。
3、裁判于10月19日晚20:15前发布第二轮"令杀手",指定另两名杀手发"杀人帖"分别帖杀1人。杀手于20:15—22:00范围内发"杀人帖"。裁判在"杀人帖"后跟帖公布死者身份,死者发"炸尸帖",不能再投票。杀手全不发贴后裁判发捕杀令,2个捕头出手捕杀,被杀者取消投票资格。捕头若杀对,则继续参加下一轮捕杀,若杀错则变为普通游侠身份。
4、裁判在22:30前发布第二轮"投票帖",全部剩余游戏参与者必须于10月20日20:00之前投两票指认最可疑的杀手人选。截止10月20日20:00,得票最多者死,并由裁判公布死者身份,死者发"炸尸帖",于此退出游戏。
…… …… …… ……
以此类推。最后剩下游侠或捕头则游侠方获胜;剩下杀手则杀手方获胜。

(二)、特殊进程:
1、第2、3轮被帖杀的游侠(含秘密捕头)有机会在次日投票截止时间前发"还魂帖"指认帖杀自己的杀手——中,则该杀手死、该游侠复活;不中,则还魂失效。(注:还魂名额只有1名,先还魂者得)
2、裁判于第二轮发布"捕杀令",命秘密捕头发帖捕杀杀手2名,由裁判公布被捕杀者身份。如果被捕杀者为杀手,则秘密捕头身份继续有效(于第四轮再度出手);如果捕中游侠,则秘密捕头身份失效,转为普通游侠。

四、相关规定:
1、"杀人帖"——建议体裁为小说,具备一定的文学性和可读性。建议字数3000字以上(指榕树统计字数——约合word字数1500字)。字数不够的算杀手自杀。
特别要求:
第一、杀手发帖前必须将预备猎杀者ID通知裁判以避免杀重;
第二、只能杀死一人(与游戏无关或已在游戏中阵亡者不计),文章中至少有一处地方指明猎杀对象ID全称,否则需在时间截止前另发一帖(不能换猎杀对象),否则判杀手自杀。
杀人帖后果:
第一、被猎杀者死。
第二、被猎杀者如果是孤胆杀手,则该杀手与之同归于尽;如是对组杀手,仅被杀者死。
第三、被猎杀者如果是秘密捕头,则该杀手与之同归于尽。
2、"还魂帖"——建议体裁为小说,具备一定的文学性和可读性。建议字数1000字以上(指榕树统计字数2000以上)。在第二、三轮中被帖杀的游侠可以还魂。其余轮次无。
特别要求:
只能杀死一人(与游戏无关或已在游戏中阵亡者不计),文章中至少有一处地方指明还杀对象ID全称,否则判还魂失效。
3、"投票"——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投足票,不能投自己、不能弃权。否则一律按自杀论处。
特别说明:
第一、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可将投票结果在投票截止半小时前发短信通知裁判,也可以事前发帖指明由另一游戏参与者代投(但每位代投者最多只能代理一人);
第二、 "投得票最高的二人"或"投第×位"等不确指投票无效。
第三、如果得票数第一、二名出现平票情况,则判先达高票者为有效高票,不进行加时投票。
4、"炸尸帖"——风格不限,字数不限。
5、杀手没有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发帖,判定为自杀,自杀者退出游戏。
6、任何人没在规定时间内投票,判定为自杀,自杀者退出游戏。
7、所有帖子(试杀帖、杀人帖、炸尸帖、捕杀帖、还魂帖)必须为原创;杀手之间绝对不能相互交换杀人帖。违者一律以自杀论处。

五、补充说明:
1、请所有参与者尽力维护游戏,出于对双方势力均衡考虑,也出于对所有参与者的尊重,请不要有任何形式的自杀。
2、游戏过于刺激,请自行安排好时间,不能因游戏耽误学习或工作。如果时间安排的原因不能保证,可在游戏发动前二小时发帖注明退出。
3、游戏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猜疑,请大家把握好度,不能因游戏伤害彼此间的感情。
4、游戏结束后的最终存活者将被授予"风云金牌杀手"、"风云金牌游侠"、"风云金牌名捕"等荣誉称号,并有特别奖励。
5、凡参加本次游戏者,均可获得由风云天下提供的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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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4-10-8 15:44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

因为没有玩个杀人,所以 [M10]
提供给筒子们娱乐 [M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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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4-10-8 15:47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

[M11] [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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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4-10-8 15:51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

[M10] [M10] [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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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4-10-8 15:59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

看来大家的反应都差不多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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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4-10-8 16:04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

太长了 [M13] [M12] [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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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4-10-8 16:07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

自有爱好者喜读之 [M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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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4-10-8 16:22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

[M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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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4-10-8 20:00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

没有人稀饭呀 [M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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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4-10-9 04:10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

没明白 [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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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4-10-9 10:05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网络杀人游戏办法[M04]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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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4-10-9 10:31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网络杀人游戏办法[M04]

很难搞起来,时间周期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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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4-10-9 12:07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网络杀人游戏办法[M04]

[M13] [M13] [M13] 得先开个FB活动,由专人讲解规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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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4-10-9 13:31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网络杀人游戏办法[M04]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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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4-10-12 19:28 | 只看该作者

Re: 发现一个好玩的东西-网络杀人游戏办法[M04]

[M11] [M11] [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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