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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成植物人妻欲离婚 违反法定义务不准离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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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5-9-14 1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结婚十年,丈夫在一次出差过程中,因油漆中毒成了植物人。里外忙活了近两年的妻子,不堪疲惫而乏味的生活,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案经两审,结果却截然不同,一审法院准许二人离婚,但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院在要求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日后医疗和生活费用遭拒后,法院认为,女方并未安排好丈夫日后的生活,植物人丈夫生活没有得到保障,故改判不准二人离婚。

  夫成植物人 妻背家庭重担

  周枫和江梅(均为化名)曾是大学同班同学,在学校时两人就是一对惹人羡慕的甜蜜恋人。毕业后,在1992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互敬互爱,1995年6月,生育一子。经过共同奋斗,他们二人开办了工厂,买了房、置了车,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夫妻感情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深厚。

  不料,天降横祸,2002年6月5日,一场突然的意外降临到这甜蜜的三口之家。周枫一次在去江苏出差时,因油漆中毒突发支气管哮喘和缺氧性脑病而昏迷不醒。被送回广州后,经广州一家医院全力抢救和治疗,周枫仍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认为,周枫苏醒的可能性极小,存活时间不能断定,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

  丈夫出事后,一家的重担全部压在江梅身上,她既要照顾丈夫和儿子,又要打理生意。

  一年半后 妻提出离婚请求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一年半后,让江梅感到疲惫和乏味,于是,2004年年初,江梅认为自己为抢救和治疗丈夫,已经倾尽了家庭所有财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于是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她提出,在将来的日子里,周枫苏醒的可能性极小,他既不能履行丈夫职责,与自己更无感情可言。而且,她自愿携带抚养儿子,并承担周枫继续治疗期间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直至他康复出院为止。

  案经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支持了她自愿扶养儿子和承担日后医疗费的要求。

  不服一审判 丈夫亲属上诉

  接到判决后,周枫由亲属代理提出上诉。他们称,出事前,双方的感情一直较好,且家境比较富裕,周枫生病后,虽花费一定的医药费,但并不多,仍应剩有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江梅请求离婚但提出仍抚养上诉人,实际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并逃避法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还有逃避分割财产的嫌疑。而且,周枫生病变成植物人不构成法定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江梅此时提出离婚,却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

  未安排好丈夫 终审不准离婚

  佛山中院法官接审此案后,先行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保障周枫日后的生活,法院要求江梅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周枫日后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但江梅却以防止他人盗用为理由,拒绝支付,调解没能成功。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一直感情十分深厚,周枫在为家庭创造财产的过程中生病变成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江梅在提出离婚时,不能一次性支付相当的费用,也就是没有安排好周枫生活、医疗、监护,这个时候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

  于是,法院改判撤销顺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法官说案

  植物人离婚案较特殊

  针对这起植物人离婚案,法官认为,植物人有可能会苏醒,也有可能永远昏迷,也有可能中途死亡,也正是由于植物人的这种不确定性,还是应由其配偶分期提供一定的费用。但考虑到以后的执行问题,还是判令一次性支付比较好。本案中,女方既不提供费用,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植物人离婚案比较特殊,一般都本着照顾植物人的原则,如果有财产可供分割,一般判令对方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在无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况下,为不使其成为社会问题,一般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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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5-9-14 13:05 | 只看该作者

Re: 夫成植物人妻欲离婚 违反法定义务不准离 (ZT)

"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 [M16]
偶真是个法盲,找新版婚姻法瞅瞅去 [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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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5-9-14 13:07 | 只看该作者

Re: 夫成植物人妻欲离婚 违反法定义务不准离 (ZT)

有点不尽人情,应该判离婚,然后判女子负担男子多少费用 [M41] [M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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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5-9-14 13:22 | 只看该作者

Re: 夫成植物人妻欲离婚 违反法定义务不准离 (ZT)

[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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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5-9-14 13:30 | 只看该作者

Re: 夫成植物人妻欲离婚 违反法定义务不准离 (ZT)

QUOTE Created By King Lion At 2005-9-14
有点不尽人情,应该判离婚,然后判女子负担男子多少费用 [M41] [M41]


"本案中,女方既不提供费用,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

文章中有明确的解释了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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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5-9-14 13:43 | 只看该作者

Re: 夫成植物人妻欲离婚 违反法定义务不准离 (ZT)

偶看来看去,觉得这法官的判决真让人 [M10] :不准女方离婚,但也没有为那位植物人丈夫提供什么保障呐 [M42]
如果女方遗弃"丈夫"(大吉利市,偶是说假设。。。),这位"丈夫"和其亲属,也没什么好处啊。难道又再告上法庭 [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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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5-9-14 14:19 | 只看该作者

Re: 夫成植物人妻欲离婚 违反法定义务不准离 (ZT)

[M10] [M10]
真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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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5-9-14 14:55 | 只看该作者

Re: 夫成植物人妻欲离婚 违反法定义务不准离 (ZT)

QUOTE Created By bestymm At 2005-9-14
"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 [M16]
偶真是个法盲,找新版婚姻法瞅瞅去 [M41]

关键是离婚后丈夫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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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5-9-14 15:00 | 只看该作者

Re: 夫成植物人妻欲离婚 违反法定义务不准离 (ZT)

QUOTE Created By yangxw_002 At 2005-9-14
[quote]QUOTE Created By bestymm At 2005-9-14
"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 [M16]
偶真是个法盲,找新版婚姻法瞅瞅去 [M41]

关键是离婚后丈夫由谁抚养?[/quote]

唉,可怜 [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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