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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级散户周建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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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7 1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文伏工作室

  “周建明案”是中国证监会新出台的《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后第一个被查处的虚假申报操纵股票案。

  这个真实存在的散户——周建明,出生于1965年3月4日;以一个普通散户一步步发展成一个神秘的“超级操盘手”。

  在2002年,兴办贸易公司失败之后的周建明开始把所有资金投入到炒股中。从那时起他就经常出入位于宁波解放南路的银河证券交易所内,自此结交了众多高手,在股海如鱼得水。

  所谓的宁波“涨停板敢死队”就发源于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起初仅是一两个操盘高手,后来形成所谓团队,在2001年以后的熊市中迅速崛起,以少量的资金,在局部市场中营造井喷行情。但他们属于民间游资,起初金额也不是很大,没有任何背景。

  据了解,出道之初的周建明就以出手“狠、准”出名,尽管那时他还未成为敢死队的主力队员,但锋芒已露。

  据悉,敢死队员们都是自有资金,连代客理财都没有。敢死队以吃庄家为生,即洞悉庄家动向,果断吃进,火速撤离,具体到操作风格,概括成三个字,就是“快、准、狠”。 涨停板敢死队的操作手法就是典型的短线炒作,手法凶悍,永远是打短线,只赚取10%,甚至5%左右就立即出场。

  一般来说,他们平均三天打一只股票,如果持股一周,就算超长线了。多数情况下,敢死队都是今天进,明天出,有利没利都坚决出货,绝不手软。

  2002年的6月21日,以周建明为核心的敢死队员满仓吃进当时的中海发展(600026),在此后的6个交易日之内,中海发展涨幅达到60%,以领头羊的角色一度引发了当年的“6·21”行情,至今被众多股民传为奇迹。

  据知情者说,周建明在宁波的时候,喜欢用“助涨”的手段拉涨停。即当一些股票走势尚好,但主力还没有发力的情况下,周便用手中很少的资金拉高股价封住涨停板,由此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2002年,宁波市证监部门对敢死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一时间使得众多敢死队不敢出手,而从最终检查的结果来看,这个传闻中的敢死队只是在可能涨停的情况下才开始追涨停板,并没有坐庄的行为,而营业部也没有给其融资,敢死队员的资金来源全部属于自有资金,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导致周建明离开宁波、出走上海,则是因为随着敢死队在媒体的频频曝光,他们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一些主管部门也介入调查。另一方面,随着敢死队的声名鹊起,一些庄家们也开始联合起来围剿敢死队,一度上演过你死我活的大战。

  2005年岁末,周建明来到上海。

  对于周建明当初进入上海的缘由,外界曾经“小道消息满天飞”。有人说,是他聚集了宁波一些亲朋好友的资金进入上海炒股,最多不超过10亿元;也有人说,是某个大型的机构邀请他前去操盘,他手里有近百亿元的现金流。而在周建明每次匆忙出席的几次当地朋友的聚会上,他也对自己的去向只字不提。

  小隐隐于山,大隐隐于市。隐于上海的周建明几乎没有人见过,在圈子内也鲜有人听闻其名。

  证监会的处罚书显示,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601001)”等15只股票价格。其中,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在该日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买单,共计40090000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万股。周建明以同样手段,在2006年7月10日到2006年11月13日,操纵其他10多只股票价格。

  而上述手段正是当年周在敢死队时的惯用手法之一。

  周建明唯一的漏洞就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账户,并非法获利,这是大忌。因为更多的庄家都是去农村以低价去收购一些身份证,来开设“影子账户”,庄家操作数万个这种“影子账户”,每个账户的申报量不到1万股,而此带来的后果是,即便被发现了,也几乎因难度太大而无法调查。

  隐于上海的周建明应该为某些机构操盘或者双方之间有些协议,他们共同去寻找猎物,然后出手,整个过程隐秘而迅速,甚至不留痕迹。

  及至处罚通知出来后,不少人怀疑,周建明仅是一个代号,是一个傀儡。这就如同当年曾在半年内获利10亿元的“刘芳”、一年获利3亿元的“唐亮”等史上最牛散户一样,只是一个被庄家利用来设立的影子账户,以此来掩盖庄家的真实身份。

  周建明的人生,随中国股市而跌宕起伏,也似乎代表着中国的证券行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周建明的案件,早已超过其本身的意义,他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事情,这预示着中国证券体系监管风暴的来临。

  在暗潮汹涌的中国股市中曾经涌现出诸多大鳄,唐万新、顾雏军这些昔日威名远扬的大佬们的足迹早已被雨打风吹去。在中国股市这个隐秘的圈子里,似乎总是不太平,更多新的高手、新的玩家不断进入,他们期待成为新的大鳄。就如同周建明,他拥有聪明的大脑、良好的专业操作技巧,但他们好梦开始破灭。破灭他们好梦的不是对手、庄家,而是证监会。

 《华尔街日报》曾有两个专栏:“华尔街传闻”与“赶上市场”。专门发布一些消息来源不明或者不能透露的小道消息。这些栏目很受欢迎,因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也很大。

  1983年10月到1984年初的5个月内,撰写上述专栏的福斯特·维南斯把他的专栏内容预先透露给两名股票经纪人,使这两个股票经纪人赚得约70万美元,而福斯特·维南斯只分得约1.5万美元。据他后来说,他当时想买房,这些钱打算用来付首付款。

  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经调查发现了股价上扬与福斯特·维南斯撰写文章直接相关的秘密后,对涉案的人员提起了公诉。当时的检察长扬言,如果不把福斯特·维南斯绳之以法,美国的证券市场将丧失诚信。

  最终,1985年仅仅非法获利1.5万美元的福斯特·维南斯被判刑:入狱服刑18个月,罚款5000美元。

  从此,美国证券监管部门与法院树立了坚持股票市场公正的决心。

  从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花了4年时间,层层传讯近千名证人,深挖至6层以外的内幕交易者,终于全面查清了发生在IBM公司收购莲花软件公司期间的迄今规模最大的内幕交易案。原来,IBM公司的一名女秘书在为上司复印材料时获悉公司即将收购莲花公司的内幕信息,回家后告诉其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诉朋友,朋友又告诉朋友,一共有23名朋友获此内幕信息后从事股票交易而获利。这些人士均被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以内幕交易罪起诉。其中19人或提前妥协和解,或被判有罪,最后有3名被告个人破产(张文伏工作室)。

  正在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共规定了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一、连续交易操纵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认定“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认定“持股优势”的标准是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认定“信息优势”的标准包括,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信息。

  二、约定交易操纵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约定的时间”包括某一时点附近、某一时期之内或某一特殊时段;“约定的价格”包括某一价格附近、某种价格水平或某一价格区间;“约定的方式”包括买卖申报、买卖数量、买卖节奏、买卖账户等各种与交易相关的安排。

  三、自买自卖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户。

  四、蛊惑交易操纵:即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五、抢先交易操纵: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此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

  六、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七、特定价格操纵: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八、特定时段交易操纵:又分为尾市交易操纵和开盘价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是指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开盘价格操纵,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成立于2007年11月16日。中央机构编制办批复给稽查总队的编制达170人。据称,稽查总队是国务院近20年来批准成立的最大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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