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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熟悉竞业限制条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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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9-3 1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备注:下文中甲方为A公司;乙方为员工)

本人于2008年9月20日与A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第五、第六、第七条款的部分内容摘抄如下:

五、关于竞业避让
5.3、乙方承诺,在其无论因任何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 拾贰个月 ]内,在[ 中国 ]范围内,执行以下竞业避让承诺:
(1)不到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向这类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
(2)乙方自己不在此期间内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近的产品;
(3)乙方自己不在此期间从事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5.4、作为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补偿,甲方同意在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拾贰 ]个月,按月给予乙方[ 离职前月工资的50% ]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

六、违约责任
6.2、乙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本协议第三、四、五条的约定的,乙方除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 拾贰 ]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收取的补偿金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

七、效力条款
7.2、部分条款效力
(1)如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被宣布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和规定的有效性和执行。
(2)本协议第5.3条的内容自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间,如甲方未及时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避让经济补偿的,经乙方书面催告甲方支付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仍未支付的,本协定第5.3条的内容自动失效。
(3)自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拾贰 ]个月,本协定第5.3条的内容自动失效。本协定第5.3条的失效不影响本协定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人于2009年8月6日办理离职手续时与A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一、 甲方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执行。
二、 甲方要求乙方自离职之日的次月起,乙方需于每月5日前递交本人严格遵守《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书面声明。
三、 甲方自 2009 年 08 月起按月给予乙方[xxxx]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此笔经济补偿金定于次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本人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yyyy]内。
四、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履行职责及义务,若有任何违反,均应承担《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人与2009年8月中旬到B公司上班,B公司是一家外资新公司,建成后有不到10%的业务与A公司相重叠,但是现阶段B公司的此业务上在中国市场上没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现在是9月初,A公司要求本人递交遵守《甲方要求乙方》的书面声明,本人书写的声明如下: “声明,本人自2009年8月7日至2009年9月2日期间,遵守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特此声明!签名及日期”,A公司HR说我的声明不全面,要求我重新写,并注明现在的工作单位和岗位。


请问:
(1) 我可以不写该声明吗?
(2) 我可以不修改我的声明(不填写B公司的信息)吗?(补充协议中没有规定我声明离开A公司后的工作公司和岗位)
(3) 如果如实填写B公司的信息,A公司会认定我违约吗?
(4) 能否填写虚假信息吗?
(5) A公司会调查我现在的工作信息吗?可能会通过哪些途径调查?

[本帖由okey365修改于2009-09-03 19:35:27]
[本帖由okey365修改于2009-09-03 19: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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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9-4 13:33 | 只看该作者

Re: 有没有熟悉竞业限制条例的律师?

到有同类业务的单位就业,可能就违反了合同的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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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9-9-4 19:34 | 只看该作者

Re: 有没有熟悉竞业限制条例的律师?

谢谢楼上,我们现在还没有开始开展同类业务,而且现在两家公司也不是竞争关系,我如何做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呢?请楼上的大律师指点一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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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9-4 21:20 | 只看该作者

Re: 有没有熟悉竞业限制条例的律师?

[quote]引用作者 okey365 于 2009-9-3发表的原文

五、关于竞业避让
5.3、乙方承诺,在其无论因任何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 拾贰个月 ]内,在[ 中国 ]范围内,执行以下竞业避让承诺:
(1)不到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向这类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
(2)乙方自己不在此期间内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近的产品;
(3)乙方自己不在此期间从事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5.4、作为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补偿,甲方同意在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拾贰 ]个月,按月给予乙方[ 离职前月工资的50% ]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

六、违约责任
6.2、乙方无论因任何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本协议第三、四、五条的约定的,乙方除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 拾贰 ]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收取的补偿金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

最近也在研究这个部分!因为发现有人沿用我们的东西,项目一样(共四个项目,有三个都是用我们公司的),价格一样,就连顾客看了宣传资料后都以为那是我们新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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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9-4 22:20 | 只看该作者

Re: 有没有熟悉竞业限制条例的律师?

小心一点吧,时间点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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