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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广告商赞助黄网可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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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4 1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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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0-2-4 14:16 | 只看该作者

Re: 两高:广告商赞助黄网可判无期

关于运营商

  情节严重至少判刑3年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2.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3.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4.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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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0-2-4 14:16 | 只看该作者

Re: 两高:广告商赞助黄网可判无期

关于广告商

  投广告超20条构成犯罪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1.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2.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3.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4.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5.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6.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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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0-2-4 14:17 | 只看该作者

Re: 两高:广告商赞助黄网可判无期

这次扫黄的相关措施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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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4 14:19 | 只看该作者

Re: 两高:广告商赞助黄网可判无期

有很多漏洞可以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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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4 14:20 | 只看该作者

Re: 两高:广告商赞助黄网可判无期

都是表面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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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4 14:23 | 只看该作者

Re: 两高:广告商赞助黄网可判无期

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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