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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法获通过 规定战争期间可征用民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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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0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下午在京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有关问题,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明确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职权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总参动员部部长白自兴少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有关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依据宪法的规定,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的相应职权。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二是规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是规定了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职权。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四是规定了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职责。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有利于应对各种国防安全威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在回答制定这样一部专门的国防动员法的必要性时说,1997年我国制定了国防法,对国防动员做了原则规定。在此后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国防动员工作。但是总体来说是分散的、零散的,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国防动员法。

  一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中国也需要有一部符合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

  二是维护国防安全的需要。通过建立国防动员基本法律制度,规范国防动员活动,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实力,进一步增强国防动员平战转换能力,对于应对各种国防安全威胁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促进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国防动员建设要遵循正确的指导原则,既要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也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还要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国防动员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作用。

  国防动员由战时应战向急时应急拓展

  孙镇平说,国防动员的本质和核心功能是战时应战,但随着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需要和实践,国防动员的功能在实际生活中已经由战时应战向急时应急拓展。国防动员力量,具有组织严密、训练有素、设施配套、平战两用的特点,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具有天然优势。从国外的情况看,利用动员机制处理突发事件,是一种普遍做法。在我国,国防动员力量参与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等应急工作,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法充分考虑到国防动员建设的“应战”与“应急”的功能,力求在建设目标上统筹国防动员力量、国防动员资源的使用,统筹国防动员的机制建设。

  对于外资、合资企业能否担负一些国防动员方面的生产任务的问题,白自兴认为,一些外资企业、合资企业能否担负相应的产品生产任务,这要根据平战的需要,由国防动员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具体明确规定,并加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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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12:23 | 只看该作者

Re: 国防动员法获通过 规定战争期间可征用民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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