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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关注夏俊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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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说说 于 2011-5-20 11:43 编辑

RT
今天又看了一下凤凰的冷暖人生《小贩夏俊峰》,听着张晶缓缓述说——委屈,伤感,绝别,身处死地的豪气,包容一切的爱,听得酸酸的,感同身受的感动。不能为他们做什么,重发此贴以示关注和支持

[video]【冷暖人生】小贩夏俊峰

喷嚏小编 发布于 2011-5-18 17:35:00






链接: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q6CY3-slQ0k/




[大千世界]小贩和城管的故事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4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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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11:10 | 只看该作者
来源: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43502

[一种声音]一个喷饭的来信:告诉大家真实的摆摊生活
喷嚏小编 发布于 2011-5-12 10:38:00





自喷饭 于贤 的邮件:
看到夏俊峰事件的结果我很难过,因为作为一个摆摊的亲历者和目睹者,我对于夏家的绝望感同身受。夏家一定是悲剧的主角和理应被关怀的对象,这与哪一方丧失了生命没有关系,任何一个家庭失去亲人都会疼痛,比如药家。



滕彪律师对案理的分析已经丝丝入扣,悲悯而严谨,我不再画蛇添足。我只是看到城管管理者貌似语重心长、“管理也不易”、“文明执法不被理解”这样的口径和态度,感到由衷的愤怒,想把我当年所体验的“文明执法”公诸于众。底层的摆摊者通常是没有发言路径的,记者们的采访也不过是旁观描述,甚至城管或公安机构的发言可能更加“苦口婆心”“中肯有逻辑”。所幸的是,我曾真真正正独立做过几个月的早点摊子,而且现在能够学会发出一些声音,我想告诉大家真实的摆摊生活。因为我唯恐的是:我们这些光鲜的人,没有那些辛酸体验,无法想象那个生态环境的生活,容易被“懂得言论引导”的官方蒙蔽了双眼。
那是在99-01年间,我在咸阳读书,寄居在姨妈家中,他们以卖豆浆油条豆腐脑为生。我每个假期都会独立在他们之外的地方摆一个早点摊点。我先列出我们的工作时间。

晚上12点-1点,这期间会把油条面揉好,由于炸油条需要“发”(炸涨起来的意思),因此揉面需要半个小时以上,第二天才能油条又大又好看;
4点起床,揉第二道面,时间半小时,道理同上;
5点30分,一个人起床去豆浆坊买豆浆,另一个人开始装车赶往摊点摆开桌子生炉子重新清洁碗筷,同时要把油锅烧滚;
6点,豆浆买回来,开始往蒸笼里装豆腐脑碗,同时要开始把豆浆烧开,另一个人要把面继续揉第三遍,同时开始切成条状,开始炸油条。
6点半开始有人吃饭,这时需要三个人忙碌。两人炸油条,另一个人服务上餐。
通常会忙碌到下午1点为止,有的摊点会下午继续卖凉皮。

在咸阳,一根油条3毛钱,一碗豆浆4毛钱,豆腐脑5毛钱,一天的忙碌通常能卖100到150元,扣除成本能赚50-60元。

在城市某个角落摆摊,最大的辛苦真不是风吹日晒,不是下雨下雪,不是客人赖账,不是收到假钱,而是不被罚款。在咸阳,对城管队有一个鄙弃+愚弄的称呼:“黑狗队”,摊主之间最常见问候是这样的:“今天遇到黑狗没?”“没有!今儿个生意不错!”或者“又他妈被黑狗收了!”。
咸阳城管的上班时间是9点左右,9点的时候,摆摊者一定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看是否有城管车呼啸过来,当然他妈也有无耻的时候,是突然降临一些人团团围住,之后再调个大车过来没收桌椅工具或罚款。罚款金额通常在500左右。动武的情况自然是常有,但对方人多势众全副武装,通常各个摊主自顾不暇。这些摆摊的工具是摊主的谋生之计,被没收后重新置办反而会影响几天的生意,得不偿失,因此通常是不舍得被没收或损坏的,而高高在上的城管人员是不会考虑这些的,甚至以此为要挟的资本。稍微有反抗或言语敌对,对方一定会推倒你所有的桌椅锅炉,我姨夫曾经一条胳膊被油锅烫伤,休息了2个月才好转。
看到这里你会问:难道都是野摊子吗?不,不是野摊子。有收管理费的。费用如下:
1、城管收费;2、市容收费;3、街道办收费。有的地方还需要给环保所、小区物业或者商场物业缴费。那么为何罚款呢?城管的理由会是:摊子摆得超出范围或领导检查必须罚款;市容理由会是摆摊地面有垃圾或影响了交通。总之,你很难做到两全其美,因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例,你永远是被决策者,而决策者为所欲为。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为了不出乱子,我们几个摊主商量,直接几乎将周围街道的清洁包了下来,专门雇一个人时时刻刻打扫。

我经历过数次被团团包围的场景,你就像一只待宰的小鸡仔,被数十人围堵其间,唯一的解脱就是交钱。所有的摆摊者,都是逆来顺受文化不高的老实人,大家唯一的期盼,就是每月只罚一次就好,超过3次可能就无法承受了。摊主之间还存在各种竞争,大家争相巴结摊位规划者或罚款者,送钱送物,免费吃喝。与官(城管或市容甚至街道办)关系近者,则每日言行都无比嚣张,在摊位之间光明正大地恶意竞争。在这样的环境中,你很难有一丝所谓身处“和谐美好时代”的感受。恶吏与暴民,政府黑暗人性丑陋,一览无余。
我对这个时代的信任感,对这个政权、体制的好感与希望,就是在这样一次次的恶吏暴政中被击碎瓦解。那年我未成年,17岁。

所以看到夏俊峰事件中,所谓宣传科科长邵宇之流,姿态高昂,政策口吻地分析整个事件,并定性为“暴民的特例”时,我全然不信。我怎么能够相信呢?我这里不去做“城市管理者合理工作规划”等任何理性条理的分析,专家们官员们不讨论很久了吗,媒体不曝光很久了吗?合理性的措施,有一定知识积累就可以分析出来的。但有实施的可能吗?这其中环环相扣,权力没有监督,放肆鱼肉百姓,已然成为他们得利来源的一个稳妥路径,不确知是多少,但拿咸阳市举例,当年一条文汇东路上,前后不过公交三站多的距离,有五处密集的小吃摊位区,每个地方至少有6家个摊位,每家每月500元不开票罚款(如果算上水果摊车、杂货车等则要翻几倍)。大家可以算算帐。
我并不是一个悲观主义者,但身处这个时代,经历过那几年底层的生活,我实在乐观不起来,我就处于在自己生活领域内积极努力而对体制全无信心的境地。目前我仍在思考,自身能力与话语权并不强大,因此也并没有去扮演呐喊者的角色,尽管时时小范围发声。之所以想把这些事实罗列出来,是想让大家更真实的设身处地的去考虑夏俊峰这样一个可怜的汉子,他是被逼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才会拔刀相向?
这个时代中的中国底层民众,真的都是温良的顺民,埃里克·霍弗《狂热分子》中描述非常准确:中国民众不易造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得花很大力气才赚得到一点点维生之资。他们为生活而激烈挣扎,他们得过且过,他们寄希望于下一代的奋起与富贵,因此哪怕艰辛度日,他们也会尽量安分,不会打破现有的稳妥和平衡。
但,我不希望这是长久的画面,因为我曾经是其中一员,我清楚那是多么压抑的状态与生活,且我有那么多的父老乡亲也终日以此营生。每念及此,我都会心酸难过。
可什么时候会结束呢?如果法律与正义常常对立,良知总被无德无耻扭曲混杂,官府永是荫护权贵,民众成为得利来源,媒体始终追随钱权,言论无从自由发布,英雄一直身陷囹圄,精英纷纷更换他籍,那么,到底他妈的什么才是他妈的体制健全?

2011-05-11





于贤|Ga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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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5-20 11:17 | 只看该作者
严重的社会不公做成的!

http://gseny.blogbus.com/logs/20921268.html


天下为公何为公。

选自叶天来题香港屯门红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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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11:18 | 只看该作者
滕彪的网易博客
http://tengbiao2.blog.163.com/bl ... 100820106239120691/

[看过滕律师的博客,致爱人滕彪/狱中致爱人两首诗,深感为弱者发声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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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11:27 | 只看该作者
来源: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43812



[一种声音]越描越黑:点评辽宁高院回应小贩死刑案质疑


[陈有西按]我和京衡三位资深刑辩律师正在抓紧审阅夏俊峰案的已经调取到的二审案卷材料。今天见到了人民网上的辽宁高院和检察院的一个对社会质疑的回应,有很多误导的观点,连一些事实真相都是虚假的。我们先初步澄清一下。有一点可以告诉大家,本案绝不象辽宁高院说的那样简单,也根本不是故意杀人案。此案明确属于正当防卫案件。至于是否防卫过当,我们审阅全部案卷并进行相关调查、鉴定后才能够作出。

辽宁高院回应小贩刺死城管获死刑案质疑
2011年05月18日12:39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05/18/c_121430356_4.htm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

  夏俊峰杀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6名证人证实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时被打,为什么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被害人死亡,是不是因为抢救不及时……这些争议,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为何这起刑事案件,在社会引发质疑?仅是因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特殊的社会身份吗?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主审法官。
  疑问一:为何没让6名证人出庭?
  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夏俊峰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妻子张晶给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在风雨坛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辩护律师说,在一审和二审,6名证人均没被获准出庭。对此,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苗欣介绍,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
陈有西:1、辽宁高院这是答非所问,没有回答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作证。
     2、证人证言同被告口供矛盾就可以不采信,那么只要搞定被告认罪,就都可以判了。审判员的逻辑非常混乱。
     3、一审庭审笔录明确记载了被告当庭陈述两城管在第一现场、第二现场里对他暴力殴打,他才反抗。法院发言人说被告当庭陈述没有被打。此发言人明显作伪。核准程序中的律师会随后公布庭审记录。
     4、刑诉法和最高法院死刑案证据规定,关键证人应当当庭作证,法院应当通知。不允许证人出庭明显程序不当。本案明显存在程序硬伤。
  疑问二:扣押煤气罐时,夏俊峰是否被打?
  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7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供述,却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
  按照顺序,是辩方首先询问上诉人。辩护律师询问:“在风雨坛路口,行政执法人员打你了没有?”夏俊峰回答:“没有,只是推了我一下。”根据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气罐时,推搡是存在的,但没有殴打行为。主审法官介绍,6份证言在一审、二审均宣读了,但由于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这个最直接的证据不一致,所以未予采信。法庭据此认为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有网友认为,夏俊峰的鞋掉了,也是一个打人证据。在庭审中,辩护人询问夏俊峰:“鞋怎么掉了?”夏俊峰回答:“推我上车时,鞋不知被谁踩掉了。”
      陈有西:此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这种说法是虚假的。审讯记录、庭审记录直接有夏的陈述,指控被暴力殴打。本案从公安侦查开始,到法院审判环节,倾向性办案十分明显。一开始就一直按“特大杀人案”在办,而故意忽略和隐藏了“防卫”的相关情节。在医院旁边“举起双手投案”也没有被记录,破案报告说成“抓获”。没有认真收集被告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向媒体的这种说法系误导舆论。真相会逐步公布。二审是针对一审不服上诉,判决是裁定维持原判,一审的庭审笔录是当然证据。二审法官故意回避一审的明确的庭审记录,说被告说没有被打,这是直接违法法官职业道德的。
  疑问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
  苗欣介绍,夏俊峰在到案后供述是其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他对当时城管执法队员的处理不服,想讨个说法,同意去办公室处理,在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同意去,所以不存在执法人员胁迫、甚至于非法拘禁夏俊峰的问题。
  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夏俊峰杀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这是本案关键。
  庭审中,控方(检察院公诉人)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执法队员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在办公室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
  对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苗法官说,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为扎刺伤,穿透了身体,而且要害部位并无划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位审理法官刘娜娜介绍,夏俊峰左前臂内侧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是夏俊峰被抓捕时,夏俊峰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拍摄的。按常理分析,如果有其他伤情,夏俊峰也会出示。而在被抓捕当天的入监体检显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指(本人称是杀人时紧张自伤造成)并无其他伤情。
  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邢志人教授分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法定条件,即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了抵抗或反击行为,并且符合法律上限度的要求。本案关键是,是否存在着城管人员实施的紧迫性、攻击性的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现有证据显然不支持这一点。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因为从后果来看,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行为,若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目前从夏俊峰的伤情上看,只有左臂前侧有小块皮下出血,不能证明受到致命暴力侵害。从夏俊峰刺杀手段、程度和结果上,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陈有西:1、这一段话“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直接否定了法院上节说的被告没有陈述被打的话。
     2、城管现场打人、强迫扭送,有六个客观目击证人,法院现在用被告的口供去推翻客观证人,直接违反认证规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客观证言不轻信利害关系人证言”的认证原则。
     3、相信有利害关系的城管同事的说法,不相信没有利害关系的六个目击证人的证言,认证规则直接错误。
     4、“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这样就认定没有打斗,认定8分钟内没有来由地“突然杀人”,是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的。证明杀人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指控犯罪是要用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无法查明,就不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断。法官的这种潜意识直接导致错判。其实尸检分析、进刀角度、伤痕、血迹、现场勘验能够还原有无搏斗的事实。
     5、夏俊峰自己一个手指切断,是严重伤情,也是有激烈搏斗的铁证,应该高度重视形成原因,法官轻描淡写说成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夏要求对他的伤情拍照,没有全面记录并不是他不要拍,而是侦查机关不收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不是夏的原因和责任。这种证据如果缺失,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的理解。
     6、防卫伤情要完全对等,这是不懂刑事侦查的书生说法。激烈争斗中是不可能对后果作出预测、进行对等性控制的。邓玉娇案中这一问题就经过法学界广泛的争论,最后法院采信了“无法控制和预见后果”的观点,作出免刑判决。“正当防卫”不是根据“对等”这种理论来认定的。
  疑问四: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针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何罪问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辽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心脏)、力度、次数(5刀)、深度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11分钟,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不存在及抢救不及时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有西:犯罪定性,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统一,不是仅根据客观后果,进行客观归罪。杀人罪尤其要高度重视犯罪主观方面,看他有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强烈愿望。这一主观犯意要根据一系列事件综合分析认定,后果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更不能直接从后果推定主观犯意。正当防卫的杀人,后果都会很严重,都是要害部位,否则不会导致死亡。邓玉娇案就是这样。检察员以这种观点指控,恰恰证明对定罪要件的误解,和理论认识上的误区,会直接导致错案。如果按这样的逻辑理解,凡是有死人的案件,都没有正当防卫了。而执法实踐中,正当防卫杀死他人被判无罪(叶朝友案杀死两人)、免刑(邓玉娇案一死一伤)的案例每年都在发生。
  疑问五:夏俊峰和崔英杰案是否可类比
  辩护律师和一些网友认为,夏俊峰这个案件和北京崔杰杀死城管判死缓可以类比,但邢志人认为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后果上不一样。崔杰杀了一人,而夏俊峰身背两条人命和一个重伤,属于多人死伤,后果特别严重,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
      陈有西:“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这个说法是对的。但是夏俊峰案不但不能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事实,相反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其防卫情节。
  结论:公权力没有影响判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两年前就关注这个案件。“在没有看到法院二审裁定书前,我也认为,不挨打,能杀死两人?直觉认为,肯定有正当防卫。从网上看了裁定书后,才明白了案件事实。”
  张思宁说,案件当事人夏俊峰靠卖烤串为生,是社会底层小人物;另一方是执法人员,代表的公权力。当初曾有担心,会不会有公权力影响判决的问题。被害人是正在进行中的执法行为中被害,而夏俊峰涉嫌到暴力抗法,这些在裁定书中,都没有写进去,未予考虑,面对的是当事人和被害人,很好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社会角色和身份没有参与其中,影响判决。
  “这个案件,庭审前,没有任何人说情或者打招呼。就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审理法官刘娜说。
  “这个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社会层面的因素远远大于法律层面。社会舆论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城管阶层的痛恨带进了案件评价,更多的关注身份的差别,而忽略了生命的尊重和关怀。”张思宁说。
       陈有西:张思宁研究员是通过法院的裁定书在作判断,得出同法院一样的观点毫不奇怪。最好旁听了审判、审查了证据后再判断。
  追问:如何保障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
  浏览关于夏俊峰案件的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记者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很多人质疑的一些情况,在二审裁定书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权力机关对待媒体的态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舆情发展规律。此案在成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有不少记者申请采访当事法官和城管部门,却由于种种原因被回绝。相关部门错失了就敏感问题、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好的澄清和解释机会,也使质疑的声音不断放大。
  “法院等权力机关,应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能力亟待提高。不能觉得只要在法律层面上站住脚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舆论反应。”张思宁分析,“公众的知情权,当然也包括法律领域,它不会因为法院的内部规定而自动停止。就本案来说,成为公共事件后,法院对基本事实的介绍,相关敏感问题的澄清,都非常缺乏,主动沟通、引导舆论的能力有待提高,可以说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陈有西:舆论的公允,前提是真相的公开。我们现在法院好多事件的被动,是法院自己造成的。夏案的一、二审公开开庭,对旁听人数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审不让证人出庭。二审争议这样大,也只有二十几人旁听,也严格控制旁听,变相不公开审理。被告家属一方只得到四张旁听证。舆论不会无故去同情杀人犯,也不会因为他是小贩就会支持他杀人。判决死刑后法院再来统一口径解释,不如开大庭,让十八岁以上的人,四五百人旁听,让关心的记者都去旁听。让社会都明白。这一点张思宁研究员的分析很有道理。但是辽宁法院没有这样做。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链接: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100235f6-4148-46ad-9c82-9ee700d59c66&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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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11:44 | 只看该作者

[一种声音]李承鹏:杀人者,父亲
喷嚏小编 发布于 2011-5-13 16:34:00





九岁的沈阳小屁孩夏健强,后来就不爱说话了。也不跟认识的小盆友玩。走在沈阳熙熙攘攘的大街,倘若看到有一家三口走来,他会低下头。倘若有记者给他拍照,他会转过脸去,说不想让小盆友知道他有个杀人犯的爸爸。
他现在一定对爸爸有些失望。长大后,他却要对这个国家失望。因那时他已知道真相。他该知道,5月16日那天,他家讨生活的炉子被缴,他爸被人推打,他妈跪地求饶。他还知道,那群人把他爸拽上车带到城管屋里继续打,用拳头打,用铁杯打,踢下身。然后他爸挥起水果刀……他已轻易可以得出结论,他爸只是自卫,不是杀人。而自卫,是这个国家从有皇帝以来就允许的。我会告诉他,汉朝的皇帝就跟人民约定了的:伤人及盗,其时杀之,无罪。唐朝的皇帝也跟人民也说好了的:窃及无故入户,笞四十,家主登时杀者,勿论。
可我不好意思告诉他这些。皇帝没有了,我们却分不清杀人和自卫。晴天朗朗,让人多哀伤。
九岁的夏健强在哀伤中长到了十岁。这个沈阳烧非法烤摊主的儿子,每天只闷头画画儿。我看过他的一些画儿,很有才华,可已从当初充满阳光的《感恩的心》到后来有些武力的《大闹天宫》,画面也开始暗淡。对不起,我肯定多疑了,可法官大人,想必你也有孩子,想必你们都希望孩子们尽量多地画出这个国家的美好,而不是残暴。十岁的夏健强一定知道他爸为什么上街摆摊,一定知道他爸正是希望他画得更好,才要多挣钱,才非法卖烧烤,才铤而挥刀。那可是两个身高一米八几的城管,只有一米六五的夏俊峰挥刀而去,越决绝,越伤悲……所以法官大人,你不作为法官,我不作为写字者,我们同时作为一个父亲来担心,每当那孩子拿起画笔时,会不会想起那把刀。
就是父亲的社会问题,水果刀却成杀人刀。我看过死刑犯夏俊峰的简历,技校毕业第二年才找到工作,工作四年就下岗,下岗八年才发现卖烤串这样一个不错的生计,全家为月收入终于超过三千兴奋不已……多易满足的东北工人家庭,你我每逢堂会喝顿大酒,不止于此。可大街之上,却把他们弄到狼奔豕突,溃不成军。我们都是看过城管追杀小贩的场景,城管大哥统统幻觉自己已天兵附体,自南天门而下,那通掩杀,那股神武,那种先天而来的政治正确性,让他们忘了人性。忘了自己也是父亲,或总要成为父亲。
所以我忍不住,就把这个标题取为“杀人者,父亲”。即使你们认为我这很没有逻辑。
这一个违章摆摊的父亲,却是要努力养活自己儿子的父亲。这一个杀了人的父亲,却是为保住最后尊严才杀人的父亲。这个前技校生,后工厂车工,再后的烤串摆流贩,一切就是为了当好一个父亲。他只是让儿子去画漂亮的画,并没有戴五道杠,看新闻联播阅人民日报。他会在除夕夜带着儿子放鞭炮,并没有摆出领袖架势去拍照。他也没想过让孩子当官,所做一切不过想让孩子能成为一个优秀的画家。辗转最后,竟至杀人。试想,一个小贩格杀当世两大城管之际,内心该多激愤,可有专家为他辩护激情杀人?所以,羞愧的到底该是这名父亲,还是未能让他有条件成为一个好父亲的这条街、这座城、这国家。
我不把夏俊峰当成一个违章的小贩,我管他叫,一个光荣的父亲。这里对父亲是有歧义的,违法转移资产数亿,被称为父亲;少交规费五六百,就叫不法小贩。
其实法官大人,我们这些父亲,只是比更多数的那些父亲多读了些书,多学了一些蝇营狗苟,把上流和精英演得更像而已。我们发声勇猛,做事鸡贼,没一个敢像夏俊峰那样为保护家产和孩子挥刀杀人。可是得记住,这里有父亲手执燃烧瓶保卫孩子的婚房,有父亲为没医疗费的孩子去偷盗。我早年有一个邻居,姓兰,厂子里查夜时被小偷砍断手腕,医生告诉他这辈子都残了,他痛苦之余,忽然高兴起来,说,啊,反正再过几年就得退休,这样工伤一下子就可一次赔我五万,儿子可做个小生意,退休后还是全工资,因祸得福啊……更多的年青的男人都不敢去当父亲,因他们是开发商的孙子,职场的全职龟儿子,他们慢慢地爬啊爬,运气好的假以时日可坐在客厅里用水果刀削苹果,混得差的只得用水果刀削城管的身体。
我们大部份人的父亲,其实都曾那么不堪。出品了这么多不堪父亲的地方,有多少二百五条款。比如大家一直都不明白为何有那么多的“管”,城管、交管、宿管、网管,你为什么总想着要管,而不是服务。你从城管变态到管城,你把人民当敌人,人民果真就会变成敌人。我还不明白的是,为什么长官在管理城市时有种塑料式的审美情趣,他们喜欢整洁而肃杀的城市,而不是人性而温暖的街区,他们常常去巴黎旅游,却忘记香榭里舍处处摆着露天餐馆和咖啡吧。他们的子女都在美国,却不知纽约自由女神下面就有一排卖热狗的餐车。我们都喜欢美丽,如果这美丽是牺牲普通人的生活,这美丽多邪恶。
写到这里,另一个父亲,辽阳市宏伟区的周晓明被城管围殴致死,倒在儿子怀里,尿了一裤子。此时城管还当着他儿子问,你还服不服?这样让父亲到死都没有尊严的故事到处都是,这样的城管到底是一种什么管。律师夏霖说这是地方团练,很神准。在他们看来,人民总容易冲动的,出动警察不是太方便,出动军人更没人拳,所以城管,就战无不胜地诞生。说到这里有一个故事。我认识华西都市报一个体育记者,他有一个铁哥们,姓余,我见过该名散打队员,身高一米八三,手掌有常人两个那么厚,常跟随大哥左右。一夜跟队友们在成都烧烤一条街吃着,来了城管踹摊。这些散打队员傲然说等会踹,正吃呢……一黑瘦城管径直从面包车下来,一把又长又细的刀捅透其中一散打队员的胸。其余的瞬间也被击溃。
散打队员们曾想诉诸法律,可遍查纪录不见有城管出过勤,他们找到过我,我笑了:你们都干不过城管,还起什么诉。可见中国不是中东,中国城管不是突尼斯城管。
这么战无不胜的城管,却被夏俊峰秒杀,我心中有一丝诡异的快感。我也不知道这是不是冤案,至于小贩是否被非法拘禁,是否受到殴打,踩掉的鞋底,六个不准出庭的证人……将交由滕彪律师去完成。我注意到有人在说死去两城管申凯、张旭东也有父亲,也为人子。这说得很对,可正因如此,大家就得想想,什么样的制度才让父杀人子,子戗害人父。如果一种制度总是这样让人父人子杀来杀去,它就是一个很滥的制度,断子绝孙的制度。
我在百度上搜了一下社会新闻:湖南有个青年不过卖些盐,被百般欺压,日子实在过不下去,就拎了两把刀去杀了税务官员,抢了十几条枪。这个青年,叫贺龙。碰巧@胡适日记转发了更全的微博——大约同时代,一名男孩子因当地种粮大户打死了他的伙伴,提着大刀抢了粮仓,他叫彭德怀。今年,一名商贩因不满城管的殴打,杀死了两名城管,而被判死刑,他叫夏俊峰——如果你早生70年,弄不好也能当个元帅。
天下之事,油盐柴米。你让他们过不去,大家就都不好过得去。所以今天不跟法官谈法律,跟你谈父亲,跟所有的父亲谈谈在中国当父亲的艰辛,不要让父亲,成为杀人者夏俊峰,崔英杰,还有刚出炉的武士刀客杨东明。我不知最高法院最后怎么在纸上进行判决,只想说,所有的判决都不是纸上判决,而是内心,当棰落下,那声音,其实是内心在跳。
须知大街之上,多少杀人者,父亲。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4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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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5-20 11:50 | 只看该作者
围观改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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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5-20 11:55 | 只看该作者
时刻提醒自己不再看心酸的事情

太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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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5-20 12:33 | 只看该作者
心酸,无力,什么也做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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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5-20 12:39 | 只看该作者
同楼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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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5-20 12:40 | 只看该作者
最近这种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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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5-20 12:40 | 只看该作者
今天药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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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5-20 16:27 | 只看该作者
愤怒。夏俊峰,邓玉娇,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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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5-20 16:28 | 只看该作者
反过来,要加薪,李刚,70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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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5-20 17:1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VOLARE 于 2011-5-20 20:13 编辑
愤怒。夏俊峰,邓玉娇,杨佳
STONEWU 发表于 2011-5-20 16:27

夏俊峰,邓玉娇,杨佳留芳百世,而那些被杀者像死了的一只蚂蚁,名字无人记,如老毛所说的轻于鸿毛,除了遗臭万年的邓贵大黄德智及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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