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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偷来的面积”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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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5-8 17: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层高拉宽、把飘窗做大,开发商一方面将其算成建筑面积要购房者埋单,一方面却不用为这些“偷来”的建筑面积多交税费。日后,这种“面积博懵”的行径,将不再行得通。昨天广州市规划局公布了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欢迎市民提出建议。

由于开发商向政府缴纳的各种费用中,建筑面积是主要的参考指标,预计《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以前爱钻“建筑面积”空子的开发商,将多交一大笔费用,进而逆向逼高以“小复式”、“大阳台”为卖点的楼盘售价。但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出台后,对广州楼市影响应该不大,“因为这些开发商都知道自己在打擦边球,做得太过分的,早已被规划局卡住”。

飘窗高超2.2米要算面积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广州实际情况,为国家相关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查漏补缺。广州住宅流行的大飘窗、小复式,日后都要明算面积。此外,住宅内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等半开敞空间,也要明算建筑面积。

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的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套内建筑面积的15%。也就是说,假如整套房子总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飘窗、阳台最多只能做到10.5平方米,超过这个数的部分,全部实算建筑面积。

非居住建筑的空中花园、活动平台、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外围有围护结构或栏杆高度为1.5米及以上的,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外围无围护结构且栏杆高度不足1.5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飘窗飘出楼房的进深一般不得超过0.5米,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不符合要求的飘窗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楼房、无围护结构且进深不超过0.5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假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楼房内或进深超过0.5米,则按半开敞空间的标准,另外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超3.3米按两倍算

开发商通过把住宅层高建高,内藏“小复式”、“小错层”,卖出高价却不用多缴税费的办法,将来也行不通了。按照《征求意见稿》,除复式住宅的客厅外,住宅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小空间的办公、商业用房的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5米。层高超出上述范围的,则一层按两层来计算建筑面积。

位于中山大学南校区对街的广州双子星花园,当年便以“小复式”的概念开卖。其楼房套间都是复式结构,拥有4.3米的超级层高,虽然有的套间面积只有50多平方米,但通过“大阁楼”的办法,一楼做客厅厨卫,二楼是卧室,因此楼价比周边要高出一半有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开发商相当于把这些“阁楼”挣得的所有收入都盘入口袋。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占用了公共资源。”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大多数开发楼盘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缴费纳税,增加层高,相当于“暗加”建筑面积。比如说,同样是10层楼,普通楼房可能是30米高,“暗加”的楼房“个头”却超过40米,占用更多的城市空间。

■反馈渠道

时间 5月6日-15日

方式

1、发电子邮件到ghjfgc@126.com;

2、邮寄书面意见到广州市吉祥路80号广州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和监督检查处;

3、到广州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局收案窗口提交书面意见;

4、到广州市吉祥路80号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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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5-8 20:57 | 只看该作者

Re: 开发商“偷来的面积”要埋单

开发商就是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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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5-8 21:42 | 只看该作者

Re: 开发商“偷来的面积”要埋单

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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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5-8 22:43 | 只看该作者

Re: 开发商“偷来的面积”要埋单

黑 黑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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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5-8 22:54 | 只看该作者

Re: 开发商“偷来的面积”要埋单

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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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5-11 14:36 | 只看该作者

Re: 开发商“偷来的面积”要埋单

看来现在阳台多而大的房子走俏啊。以后就都算钱了。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后要买大阳台,付出的成本也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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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7#
发表于 2010-5-11 17:07 | 只看该作者

Re: 开发商“偷来的面积”要埋单

谁造成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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