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70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律师分析:骏景花园业主们被侵权的几个方面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4-9-13 15: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四十九条
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妥善处理或者修缮。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转让、出租物业的共有、共用部位以及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学校、幼儿园、停车场、球场、游泳池等各项共用配套设施的功能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当地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占用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占用期限等事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五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的共有、共用部位应当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有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2.2 有关于禁止在住宅楼内设立排烟的酒楼食肆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此作出新规定,禁止在住宅楼5米内设立排烟的酒楼食肆,违规排放油烟污染居民环境的可处罚款5万元。
《草案》规定,禁止在下列地方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它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含商业的住宅楼内、未设立经营性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宇内、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相邻住宅楼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扰民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无效的,应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04-9-13 19:13 | 只看该作者

Re: 律师分析:骏景花园业主们被侵权的几个方面

学习中。。。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5-7-27 19:48 , Processed in 0.21676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