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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辽宁:一男童小区里坠楼身亡 物业被判赔偿13万多元
2008-09-04 16:15:52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新华网沈阳9月4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8岁男孩宋强去一小区补完课后,不慎从28层的消防窗坠下身亡,他的父母以该楼物业对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起诉,索赔21万多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定,物业公司在这起悲剧中应承担六成责任,赔偿死者父母各种费用13万多元。

  “八龄童坠亡案”在辽宁沈阳一度产生较大轰动。2006年8月2日晚,宋强跟随父母到沈阳市沈河区某小区的老师家补课。补完课大约19时30分,外面突下大雨,一家三口被阻。于是三人坐电梯来到28层,当电梯门打开后,宋强的父亲说不出去了。就在母亲按了“1”和“关闭”键准备下楼时,儿子却突然跑出了电梯。

  父母被留在电梯内。几分钟后,他们匆匆返回28层寻找孩子。经消防窗向下看时,发现孩子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经警方勘查认定,宋强是坠楼身亡。

  2006年9月,宋强父母将为该楼提供物业服务的辽宁宝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1万多元。

  在庭审时,宋强的父母哭诉说,当时楼梯间的所有窗户都是打开的,窗户与同楼层地面之间的距离太小,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也没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辽宁宝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则辩称,本方在管理上并无不当,原告所提都是设计上的原因,不该赔偿。

  法庭调查发现,男童宋强当时坠下的北侧消防窗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知道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应对男童的坠楼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男童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孩子进入电梯到坠楼死亡这一过程中疏于监护,也有一定责任。

  2007年9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宋强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60%,分别为10.9万多元和3000元。另外,赔偿其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之处,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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