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383|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州拟立法治理违建,城管有权没收违法建筑或收入,物管不报告要罚款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8-26 2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拟立法规定城管有权没收违法建筑或收入
2010-08-26 07:37:48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跟贴 19 条 手机看新闻

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办法》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果物管公司不及时制止和报告违建行为,由国土房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广州日报8月26日报道 昨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公开了《广州市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办法》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果物管公司不及时制止和报告违建行为,由国土房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
违建拒拆可停水停电
广州城管部门在查控违建上因效率低而备受诟病和指责。《办法》对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查控违建提出了具体时限要求。
《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立案后24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办法》,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或拒不自行拆除的,行政部门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或报区以上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拆违建由镇政府、街道办或区城管机关组织实施。

2
不能拆除可没收实物
在二沙岛违建别墅事件中,对违建别墅如何处理一直有争议。
《办法》对于违建给出了处理意见。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违建,应由规划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需要部分拆除的应当报请区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由城管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处罚款。城管对因部分拆除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违法建设,可以整体拆除。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应由城管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没收的实物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处理。

3
设计施工单位都要罚
《办法》还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控违中的责任和处罚意见。
根据《办法》,对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制止和报告违建行为的,由国土房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图纸或者施工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不过,很多受访市民认为,对物管公司的处罚太低,很难起到督促作用,物管公司可能出于某种顾虑或者利益,宁愿对小区内的违建“睁只眼闭只眼”。

4
控违不力要领红黄牌
《办法》明确,公安部门应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协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维持查控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秩序。


《办法》规定,区(特定管理区委员会)、街(镇)、社区政府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上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给予黄牌或红牌提醒。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伤亡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20日至9月20日,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电话、传真及电邮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规和督导处
地址:广州市环市西路204号龙飞大厦三楼
邮编:510010
电话(传真):86668557
邮箱:86668557@163.com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楼主| 发表于 2010-8-26 23:49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0-8-27 08:53 | 只看该作者
处罚比较低。。都是2000到500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0-8-27 08:54 | 只看该作者
并且,也没有把违建分个三六九等,估计jj的违建算作最轻微,可不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0-8-27 09:07 | 只看该作者
太随意了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0-8-27 09:19 | 只看该作者
有好过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5-8-21 17:42 , Processed in 0.09274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