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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阶梯计价细化 超额部分将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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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2: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 张玉琴 通讯员 郑丹虹) 今日起,《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注释稿)》(以下简称《条例》)将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居民生活用水将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禁采地下水
    《条例》指出,在地下水禁采区,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外,禁止开采地下水,原已经批准取水的,应当逐步封闭原水井。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禁止开采地下水。同时,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水资源状况以及用水实际需要,确定年度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区域和限量。

居民用水超额部分将加价收费
    《条例》提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在基本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基本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供水、节水的相关工作。

排水设施要雨污分流
    《条例》专设“内涝防治与防汛抗洪”一章,强化对洪涝灾害的应对能力。
    《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地表径流控制方案,并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向河涌直接排污的可停水处理
    《条例》指出,排污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排放不符合规定的污水和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限制向其供水;情况严重的,暂停向其供水。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广州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市法制办网站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gzlo.gov.cn/xzlf/lfzqyj.jsp)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83123286;
    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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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4:35 | 只看该作者

RE: 居民用水阶梯计价细化 超额部分将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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