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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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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5-12 1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govyi.com/zhengcefagui/difangfagui/beijingshifagui/200707/29898.shtml
或者:
http://www.radiationhealth.org/News_show.asp?Newsid=113


请注意里面的第13条:
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由审批的环境影响审批表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25米。发射天线主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
(看看扬H及腾?离天线是多少距离?)


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


【实施日期】2000/04/04【颁布单位】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
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本市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和蜂窝通信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向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单位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必须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应对拟建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其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功率密度大于40u W/cm2地区不得建设移动通信台(站)。
  建设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前要预测用户密度分布,采用最佳的频率复用方式,合理地进行蜂窝分裂,尽量减少基站个数。
  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应合理布局,并保护城市景观。
  射机房与发射天线电缆通过建筑物外墙部分颜色应与建筑物一致。在景观要求较高的建筑物上安装发射天线时,发射天线应做装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
  建设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在向计划、电信管理部门报送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每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移动通信台(站)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移动通信台(站)在现有频率或功率基础上改变频率或功率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频率或功率改、扩建移动通信台(站)。
  新、改、扩建移动通信台(站)正式投入使用前,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监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在住宅楼上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征求所住居民的意见,发生纠纷时须配合建设单位向居民做宣传解释工作。
  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天线最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40米。
  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室外天线最低允许高度由审批的环境影响审批表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25米。发射天线主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
  在高话务量的居民稠密地区补充建设的基站,其设置的室外天线最 低允许高度不得低于16米。
  移动通信台(站)室外天线安装在敏感建筑物上时,天线应安装在楼顶中央或者高层建筑物电梯间顶,天线与楼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5米。
  建设单位应在天线安装地点设置电磁辐射警示牌,警示牌式样由市环境保护局规定。
  建成后的移动通信台(站)的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须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关于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规定。(在1天24小时内,发射台(站)周围敏感建筑物窗(门)外或有人群活动地点的电磁辐射场的功率密度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小于40μW/cm2。)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建成的移动通信台(站)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办环保验收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要停止使用或搬迁。
  经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的原有和新建的移动通信台(站),由市环境保护局发给验收合格标志牌。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罚。
  本规定中“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幼儿园、学校、住宅等建筑。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移动通信台(站)环境影响审批表》请直接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领取。

[本帖由alarm修改于2009-05-12 13:46:45]
[本帖由alarm修改于2009-05-12 13:50:54]
[本帖由alarm修改于2009-05-12 13:51:32]
[本帖由alarm修改于2009-05-12 1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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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14:01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

http://prro.panyu.gov.cn/view.asp?ArticleID=530

连番禺都出台规定了,广州市的主管部门可以去吃 [M35] 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建成后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验收申请,填写并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并在验收报告所测指标内运营。
邻近单位、个人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诚信承诺)

南边停车场外的基站,投诉了这么多次,我们收到任何公示了吗?


广州市番禺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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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
设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反馈意见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市下放管理权限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范围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无线市话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经营者(下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国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批准在本区建设无线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定义)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站设置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番禺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基站设置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建设、环保、公安、物价、国土房管、市政、综合执法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区基站的相关备案管理工作。(管理部门)?
第五条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按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区统一、科学的基站的专项发展规划,实现公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本区基站的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经营者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经营者可以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基站建设的需求。
基站专项发展规划成果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发展规划)
第六条 本区基站发展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
基站布局应当根据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和通信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
新建基站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景观的要求。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及开发区应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要求,把通信管道、通信电缆、电视电缆、移动基站设置纳入建设项目设计,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布局和选址要求)?
第七条 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各方经营者共享基站资源提供便利。
镇(街道)、村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本区基站发展专项规划,预留通信管道、通信电缆、电视电缆、移动基站设置用地及场所。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经营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站的选址建设工作。
任何经营者不得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基站资源。(基站设置资源共享)
第八条 本区所管辖的重要水利设施、三防重点区域利用基站提供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等安全保障手段的,应当把基站作为完善江河堤围、水库、水利设施、蓄滞洪区的重要防洪基础设施,纳入防汛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 (特殊部门通信保障与应急通信基站设置)
第九条 区应急、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把基站建设纳入社情监控、突发事件处置、地震监测及地震应急通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特殊部门通信保障与应急通信基站设置)
第十条 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把基站建设纳入本辖区人防通信建设规划,实施人防通信保障。(特殊部门通信保障与应急通信基站设置)
第十一条 规划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轨道、城镇主干道路及航道时,应当把基站建设作为完善道路(航道)配套设施,纳入道路(航道)建设总体规划,以满足道路(航道)的移动通信网络连续覆盖。(特殊地段配套设施与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 基站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建设、合理布局、有效覆盖,资源共享。
移动电话的通信质量与基站的数量和质量密切相关,为确保移动电话基站建设合理布局、安全运行,基站建设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移动通信服务的需要,按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确定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和基站区位布局。(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基站设置规划
(一)编制本区基站五年发展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本区基站发展专项规划。基站发展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环保、国土房管、市政、人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基站发展规划成果进行联合审议。基站发展规划成果联审通过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列入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向社会公示。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组织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基站专业发展规划。(编制发展规划)
(二)编制本区基站年度设置计划
经营者应当在每个年度计划周期之前的3个月,根据本区五年发展规划及选址要求,提出该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备案。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区基站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与规划、建设、环保、国土房管、市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编制年度设置需求与计划)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发布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第十四条 基站设置规划可由中介服务机构协助编制。(规划协助机构)
第十五条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有区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的基站设置备案管理工作会议。(例会制度)
第十六条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基站选址位置相同或相近时,由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通过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安排共用同一站址、同一杆(塔)资源(设备机房分别设置管理),避免重复设置。站址环境敏感的站点应当采用多网天馈共用的方式建设,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实施。
无法采取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视当地情况,经批准,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可按规划方案调整站址。(集约化建设)
第十七条 室外基站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性公共物业建筑物上。
(二)尽量减少在居住生活小区内设置基站。必须设置的,应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明确无线电信号不能直接覆盖的区域,禁止选址设站。
(四)室外基站选址时应尽量避开历史文物建筑。
(五)天馈线的走向、布局和装饰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原则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化要求。(选址原则)
第十八条 经营者设置室外基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覆盖范围内室内基站的干扰。
室外基站在运行过程中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室外基站变更核定内容,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排除对其他无线电系统的有害干扰,并及时报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备案。(干扰排除)
第十九条 经营者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下称电台执照)自发放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执照有效期)
第二十条 经营者停用、撤销室外基站时,应及时到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办理停用、注销备案手续。
暂停使用的,经营者须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手续,缴回无线电台(站)执照,封存有关设备;恢复使用时,应重新办理无线电台(站)使用手续。撤销的,经营者须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无线电台(站)执照;需要销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派员监督执行。
已经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由基站和铁塔的所有人限期拆除,民用建筑物产权人应负责督促工作。(停用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订立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
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配合续签合同,保障基站继续使用。(设置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二条 基站用地与城镇总体规划或建设发生冲突时,镇(街道)规划、建设部门应将冲突情况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由经营者确定搬迁方案,重新选址并完成新站点建设后再进行搬迁。基站搬迁费用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拆迁补偿有关规定处理。(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设置室外基站前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核发临时《电台执照》。
临时《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临时基站)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建成后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验收申请,填写并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并在验收报告所测指标内运营。
邻近单位、个人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诚信承诺)
第二十五条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对室外基站的发射设备、电磁辐射进行抽查检测。(运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室内基站即室内分布系统,由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用以实现弱小无线通信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均匀覆盖。
室内分布系统应实施多网合一的方式,满足公用移动通信、专用无线通信、无线局域网等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综合接入需求。室内基站建设费用由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解决。(功能描述)
第二十七条 本区建筑物需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预留机房及配套管道与端口,其布局符合建设部门的设计要求。(配套建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当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设置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多网合一的系统设置方案。
(三)与业主签订的室内分布系统通信机房使用协议。(设置申请)
第二十九条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备案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室内分布系统;不予备案的,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室内分布系统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备案验收,提供具有法定资质单位的设备检测报告。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验收。备案验收合格的,上报广州市、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向经营者核发《电台执照》;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验收。(验收)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需要设置 GSM、CDMA移动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选址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台申请书》。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计方案。
(三)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基站,还应提交景观化方案。
(四)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站,应当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选址申请)
第三十二条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经营者的选址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基站设置规划方案作出决定。予以备案的,发放《广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台备案确认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广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台备案确认通知书》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一年。(行政许可)
经营者应在基站建设施工前,携带《广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台备案确认通知书》和《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到基站所属地的综合执法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施工备案)
供电部门凭《广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台备案确认通知书》给予供电。(选址认定)
第三十三条 GSM、CDMA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国无管表2)。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取得专项资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电磁辐射检测报告(原件)。
(四)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表》和所签的基站场所租借或购买协议资料(复印件)。(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备案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建设、环保、无线电监测站等部门完成GSM、CDMA基站备案验收工作,验收中可以进行实地审查。备案验收合格的,上报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由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为经营者发放《电台执照》;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将理由书面通知经营者,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验收。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把GSM、CDMA室外基站设备验收合格报告及动态检测情况抄送基站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案。(验收)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需要设置无线寻呼室外基站或者数字集群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设置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频率使用许可。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台(站)技术资料表》。
(四)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设置申请)
第三十六条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设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备案的,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组网方案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经营者可以进行室外基站的建设;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行政许可)
第三十七条 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验收,提交具有法定资质单位的设备检测报告、电磁辐射检测报告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验收。备案验收合格的,上报广州市、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由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为经营者发放《电台执照》;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将理由书面通知经营者,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验收。(验收)
第三十八条 无线市话通信基站(即PHS无线接入通信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设备检测报告、电磁辐射检测报告。(设置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备案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中可进行实地审查。备案验收合格的,报广州市、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将理由书面通知经营者,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验收。(验收)
第四十条 基站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移动通信的安全。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基站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经营者抢修,及时恢复移动通信。(政府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经营者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维护。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供电部门应确保基站设施的用电,非经供电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不得人为中断基站的用电。(基站设施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村(居)委会有保护本村或居住小区内的基站、电缆、光纤等公用通信设施的责任。对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基站设施的保护)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的,应当向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民用建筑物设置基站天线的使用费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民用建筑物设置基站机房的购买费或者租赁费用,由经营者与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基站使用费)?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天线的,应当与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按照使用费的标准,签订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使用费。
使用私有房屋或场地的,与该房屋或场地产权人协商,签订协议并支付使用费,使用费属产权人所有。
使用物业管理区公共建筑或公用场地的,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经营者与物业管理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经物业管理区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使用费,该使用费属全体业主所有,该使用费可以列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民用建筑物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依法组建业主委员会而无法签订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使用费。(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和使用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基站,或者未经验收擅自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的,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可通知其停止施工、运行;情节严重的,报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按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罚。(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
第四十八条 卫星通信和其它无线接入通信等各类公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它公用通信基站)
第四十九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公用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公用通信基站)
第五十条 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经营者,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群众宣传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科普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民保护和支持基站建设意识。(普法宣传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影响环境和景观的基站要逐年进行改造,使之满足基站景观化的要求。在改造期间,经营者应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群众做好解释。(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施行日期)?






发布时间:2007-11-28 21: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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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5-12 14:10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大基站离密集居民楼如此近,还没有出任何告示,令人气愤 [M09] [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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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5-12 14:18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之前有业主投诉过,不知道后来怎么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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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14:20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广州地区各级环保机构咨询投诉电话、地址一览表



(区号:020)

广州市环保局 83190084 府前路市府大院五号楼2楼

越秀区环保局 81075464 西华路捶帽新街1号华业大厦4楼

荔湾区环保局 81816764 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

海珠区环保局 84420475 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8楼

天河区环保局 85553302 天河区东效工业园建华路89号

白云区环保局 86179673 大金钟路金泰路181号

黄埔区环保局 82399425 丰乐中路建设大厦3楼

番禺区环保局 84691723 市桥街德胜路39号

花都区环保局 86894032 新华镇公益大道府西街6号

南沙区水务和环境保护局 84682179 南沙区港前大道1号

萝岗区环保局 82111870 82111826 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增城市环保局 82621560 增城市岗前西路16号

从化市环保局 87963429(日),87965091(夜) 从化市街口镇青云路1号



广东省环保局 83366001 天河龙口西路213号丰泽大厦

环境污染全国统一举报电话 12369


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8351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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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5-14 11:22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M07] 这不跟北苑建变电站说无害是一个道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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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5-18 10:40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投述了,天河区说已将材料送市环保局,被我质问了一番并将他们定性为不负责任后接线员说让专人答复我,我都不想听,市环保局是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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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5-18 10:45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查了114,市环保局投述可打12369和389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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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6-7 12:21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辐射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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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6-9 16:46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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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7-6 14:50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M30] [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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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7-8 11:31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很大危害的。心脏病,中风,癌症什么的发病率大大的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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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7-8 11:37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M30] [M30] [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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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7-8 18:06 | 只看该作者

Re: 转:关于移动基站辐射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南边的那个基站真的无害吗?

弱势群体的人们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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