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158|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法规利好:交警执法行为将规范 违法停车立即驶离不罚款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4-26 1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交警执法行为将规范 违法停车立即驶离不罚款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4-26 08:46 来源: 广州日报/金羊网 发表评论 (0)

(记者王鹤 通讯员省交宣)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根据本月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了相关细则,规范交警执法行为。记者发现,部分有争议的“执罚”行为有望终结。

交警贴了违章停车“牛肉干”尚未离开,违章停车驾驶人正好返回,《违法停车告知单》能否收回?近日,省交管局制定的《程序规定》细则明确规定,交通警察未离开现场,机动车驾驶人能立即将机动车驶离的,给予警告,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

细则还明确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时,应在机动车驾驶室一侧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再以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图像资料应当能反映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情况、车辆号牌、停放位置等信息。

二手车过户前违法行为

5个工作日内撤销

新买的二手车却发现车子还有过户前的违法行为未处理,怎么办?根据最新细则,机动车过户后,对过户前尚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属于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违法行为,车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撤销;对不属于号牌核发地的违法行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转递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转递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撤销。

未带驾照被扣

提供有效证明就放行

细则规定,机动车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被扣留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明后,违法处理岗应立即放行车辆。对因涉牌涉证等原因扣留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但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车辆照片、刑事检验记录等。

“牛肉干”要贴驾驶室侧玻璃

  通知明确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时,应在机动车驾驶室一侧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再以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图像资料应当能反映驾驶人不在现场情况、车辆号牌、停放位置等信息。交通警察未离开现场,机动车驾驶人能立即将机动车驶离的,给予警告,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协管员可以协助现场执勤执法交通警察固定证据、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但不得填写、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电子眼”旁应设明显标识牌

  通知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在该设备旁明显之处设置“测速设备”、“交通监控”、“冲红灯拍照”等标识牌。用于测速的,还应当在测速点来车方向前1000米至2000米处设置公安部推荐使用的“违章监测仪”标志牌;使用区间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在起始点设置“区间测速”告示牌;开展移动测速执法的,应当在测速路段适当位置设置“流动测速”告示牌。

[本帖由raydeng修改于2009-04-26 10:13:55]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楼主| 发表于 2009-4-26 10:19 | 只看该作者

Re: 新法规利好:交警执法行为将规范 违法停车立即驶离不罚款

但要注意了,乱停放现在很多是用“电子眼”抓拍罚款的。 以上的法规变更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只是规范了现场执罚的情况。现场执罚派罚单的话,则警方需要提供证明司机不在车上的证据,否则不可以罚款。 但如果用“电子眼”抓拍则没有在规定里面提及。 即你在东风路上暂时停车,被“电子眼”拍了就有可能中招。所以各位还是要注意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9-4-27 11:23 | 只看该作者

Re: 新法规利好:交警执法行为将规范 违法停车立即驶离不罚款

引用作者 raydeng 于 2009-4-26发表的原文
但要注意了,乱停放现在很多是用“电子眼”抓拍罚款的。 以上的法规变更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只是规范了现场执罚的情况。现场执罚派罚单的话,则警方需要提供证明司机不在车上的证据,否则不可以罚款。 但如果用“电子眼”抓拍则没有在规定里面提及。 即你在东风路上暂时停车,被“电子眼”拍了就有可能中招。所以各位还是要注意呀!


一看标题,进来准备开心一下,
有时也只要停在门口一下下,让人把东东送出来就走
看样子时刻要小心 [M4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7 13:09 | 只看该作者

Re: 新法规利好:交警执法行为将规范 违法停车立即驶离不罚款

别高兴太早了!

乱停欲驶离仍吃“牛肉干”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4-27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王鹤

  本报讯 (记者王鹤)近日,省交管局根据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布相关细则。根据规定,交警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时,交警未离开现场,机动车驾驶人能立即将机动车驶离的,给予警告,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

  但市民刘先生却遭遇了违背新规的一幕。前日,刘先生将车停在购书中心旁边去办事,返回时看见驾驶室车窗上被贴了“牛肉干”,他连忙向执勤交警求情,并表示能立即驶离。尽管刘先生解释了近5分钟,交警并没有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

  对此,省交管局表示,各地市交警可根据有关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0类行为不用罚款扣分

  据了解,省公安厅还明确了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发现后可对当事司机予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不罚款、不扣分:

  ●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

  ●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指出后驾驶人能按规定放置的;

  ●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但经现场调查证实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除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客运车辆外,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内的;

  ●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脱落的;

  ●机动车在车行道、人行道以外的地方停放,且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客车拆除后排座位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5-7-24 07:14 , Processed in 0.10454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