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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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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9-24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原来就是摘花花呀,不算啥大事吧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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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9-2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海思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新新包菜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虽然没被摘花,可是现在偶觉得这花 [M30] 了


[M04] ...

哈哈... 有点这个味道...

[本帖由海思修改于2008-09-24 11:02:36][/quote]
俺不这么认为

虽然被摘花,可是现在俺觉得这花依然 [M29]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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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9-24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水深几许许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esmile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陆陆 于 2008-9-24发表的原文
老黑,原来的VIP认证制度里面就明确了:30天,500帖,2个精华的认证条件的。
只是在认证办法出现了与认证制度相违背的认证办法。(据说是有原由的,我不太清楚 [M11] )
至于溯及力一说,我倒觉得不是溯及,是纠错。
也许你说我是狡辩,或者什么换句话说而已

但是,我支持!


我觉得吧:
这个出错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前任、现任总版负,应该剥夺他们的顾委职位、或者现任无意纠错的总版的总版职务,然后才轮到摘掉VIP的花。[/quote]


十万个支持,以前出错的总版都下台谢罪了。 [M01] [M44][/quote]


esmile的剥夺顾委身份的建议实在是太大快人心了。 [M21] 支持! [M21][/quote]

就是最早几个老家伙干的。伙同大家鄙视他们!!! [M35] [M14][/quote]
如果全干掉,顾委席不就空缺了 [M01]
俺们能坐飞机空降当顾委吗? [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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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9-2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引用作者 King Lion 于 2008-9-27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骏景论坛管理员 于 2008-9-27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jeljie 于 2008-9-25发表的原文

申诉一下,我有二个精华呢,

1生活小贴士
http://www.junjing.net/forum/90882.html

2l团购~~ 新鲜漾濞核桃,~绿豆糕,豆沫糖,腐乳,云南小粒咖啡
http://www.junjing.net/forum/75154.html

请明查.



鉴于商贸版发帖多可在现实生活中获取真金白银的实际经济效益,故该版的精华贴不能作为申请VIP ID资格的依据。

驳回申诉。[/quote]


道歉,本人未对精华贴的条款正确理解

经总版团队投票表决,认定:商贸版的精华贴依然可以作为申请VIP ID资格的依据。

同意jeljie的VIP ID申请。[/quote]
老大,这个不应存在理解问题吧,只认石头不认人,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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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9-2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老大,不用这么复杂吧

俺觉得这不应成为争议,依法执行就可以了。
VIP认证中只说精华数,没说在哪个版的石头才是石头,
哪个版的石头不算石头,何来争议?

如果要修法,认定以后商贸版的石头不是石头,这才是争议
但修法前,它还是石头,这是无可争议的 [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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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9-27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Re: [color=red]关于修改VIP ID认证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color]

上面这事说明

KL有法不依,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自我降低执政的效益和质量,应该派G反省 [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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