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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一位大学女生与某报编辑的感情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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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翔F
时间:
2005-10-19 23:03
标题:
[转帖]一位大学女生与某报编辑的感情纠葛
我是在郑州念书的一位女学生,现年24岁。
我这里要讲述的是被一位记者男人骗了感情骗了身体,又被这个男人打击了自尊,伤害了心灵,在事发一年后才意外知道事实真相,在他的无赖嚣张的气焰的威逼下,终于鼓起勇气去勇敢面伤害的事情。
去年的2月份,与"阿雨"通过新浪交友网站认识,邂逅爱情。他说他28岁,未婚,并且曾任职过教师,当时是记者身份,说是我老家的人,他的才华修养在当时特别的好,博得我的喜欢,也表示特别的喜欢我爱我,并且在短时间内博得我的信任,接受了他对我的追求爱慕。一天他去学校看我,想办法约我出去吃饭,饭后想办法阻止我回学校,被他带到宾馆,发生了性关系。过后的第三天,他又以我不是处女,骂我不纯洁,不配做他的妻子为由与我分手。他说他与我发生性关系就是想看看我到底是不是处女。而我在进大学之前被人强暴过一事在跟他的交往中并未告诉他。
当时我的自尊被他伤害,心灵的伤口被他劈开,很悲伤,那段日子在我的伤心哭泣中为自己的沉默给隐藏。也就是在跟他分手后的半个月内,因为为了感激一安慰我鼓励我从被"阿雨"打击伤害的阴影中走出来的朋友,急赶回学校的路上出了车祸,腰椎粉碎性骨折,并未痊愈,时刻影响着我未来的健康。
如果仅仅是恋爱的分手,事过一年后的今天我也没有必要去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至多视他是个在恋爱观念上是个狭隘的男人而已。
也许是他对我的心灵打击特别的严重,也许是他当初显示的他文化修养才华太出众,所以,一年后我还是没有忘记他,并且在跟一个在大河报社的信阳朋友聊天中提起了"阿雨"。疑虑查证就是从这个不经意的聊天开始的。
由于"阿雨"在与我交往中说他经常用"阿雨"发表文章,并且用特殊的方式告诉我他的真名叫"B",说他是平顶山人。
而从大河报社的朋友口中获知,B是他的信阳老乡不是平顶山人。就是从这里开始,引起我对"阿雨"的怀疑,开始查证"阿雨"到底是谁。
因为在阿雨与我交往过程中经常用同一固定电话拨我的宿舍的电话(有来电显示,我就把这个号码记下来了。当时阿雨说他在他的办公室,是私人电话。
一年后我再拨这个电话,接电话的是个女的,并且获知电话号码所在的单位是河南教育报刊社,在顺和路11号。
接着我从朋友那里获知B已从大和报社转工作到河南某报社的信息。通过114查号台逐一查到了B的电话号码。经打电话证实,获知那个以爱情的名义伤害了我的人不是真的B,也就是说"阿雨"盗用了被人的名字来欺骗我,来伤害了我,他是假的!
当真的B获知此事后在我提供的有关阿雨的信息以及与阿雨的全部可视文字交往过程的所有纪录,B确认这个"阿雨"就是在河南某报社的记者A。并且A在认识我的时候是已婚,不是单身;他也不是我老家的人,是商丘人,只是在平顶山任职过教师。并且这个A还是B的朋友。
从B那里又获知A已去了北京的某报社,在那里的评论组任记者编辑一职。
B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查到A的联系方式,在电话里质问他的行径时,A说漏了嘴,以为B追踪的是河南电信的一被他欺负的女孩,承认了也欺负了河南电信一女孩的事实。在B说出的名字,在盛所说给他的证据的质问下,A向B承认了他盗名行骗我的事实。
我知道此事后特别的生气,特别的悲伤受刺激,决定要通过法律来惩罚他,为自己的尊严讨个公道,为自己的被伤害的心灵找个安慰。
可是在我弄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之后的半个月内我没有心力去面对这个事情,只是在做材料书写,朋友帮我请律师咨询。
我去了教育报刊社见到了他们的领导,领导获知此事后表示同情,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律师及法院及新闻媒体,为我通过公正的渠道去惩罚这个伪君子做出努力。
而B也表示他会在律师调查此事时为我作证,去证明A向他亲口承认盗他的名字骗我的事情,并且我已与B见过面。
还有我的在大和报工作的朋友愿意为我作证,证明我从他那里开始获知B真假的事情,以证明在今年3月初之前,一年之内,我是被A欺骗的事实在在的。
2
在我与A通话的过程中,第一次他说他不认识我,连续三次挂我的电话。
后来发手机短信他假后悔,又骗得我的同情,在向我不够诚恳的认错。我在思索了之后,在3月底给他写了信,告诉他我要放弃对他的追究,并且把起诉材料,以及亲笔信,以及所有与他的聊天通信电脑纪录,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寄给了北京他本人。在亲笔信中我提出了他可自愿对我作出精神赔偿,我说的是10万,给了他我的账户号码,但是我的信的结尾很明白的告诉了他可以不用必须赔偿,只要他以后别继续欺骗人,做个令人看得起信得过的男人,新闻人。并且也在给他的信中提出建议,希望他自动辞退在另一报社的工作,由于教育社的领导已知道此事,并且他去某报社有B的支持鼓励,也就是说他继续在那里工作即伤害了讽刺了他的朋友B。我是那样的建议的。可是他并未离开。
而我也仅仅是在前天去查了一下账户,他并为自觉的作出任何的弥补赔偿。
我开始失眠,梦到他在取笑我的无知,得意我拿他没有办法,还骂我异想天开去告他```嘲笑我被他欺负悲愤却是对他无法作出惩罚`````
我身体这些天很不好,工作学习休息都受了影响。当我发短信给他指责他的时候,他竟然说我是在打扰他,在纠缠他,在敲诈他,他说我再这样下去的话他要告我的诽谤罪!
他这个混蛋,嚣张死了!我被他气得头痛,心情特别的郁闷,气得胃疼!
下面是A今天上午从北京发送给我的手机短信
"我本不想再说这见事,如果你再继续影响我我会告你敲诈罪诽谤罪。你要知道你自己写了信要钱和已经去过教育社。我希望就此结束一切,不然的话你后果自负。"
"对你的无聊和纠缠我已经一忍再忍,我的家庭已经被你破坏,现在你该清醒了现在不是你告我而是我告你敲诈和诽谤。这两个罪加起来,你看后果吧,这一切都是你自愿的。"
关于他今天短信中所显示的态度,他从我调查被骗到追问这件事到写信宽恕到昨天的发短信指责,整整50天的时间内,他从来就是没有认错,没有知道是他在犯罪,他从来就在骂我无知,愚蠢,在幸灾乐祸!在嘲笑我拿他没有办法!
在此声明一下,他的老婆至今我还不认识,也不知道她到底是谁。知道他离婚了还是他在短信中告诉我的。他的离婚与我没有关系。而他说是我害得他离婚。
因为我咨询过两个律师,他们说:事情发生时间过久,取证很难,证据不足,很难从民事责任那里起诉他,他所犯的是道德范畴的罪,法律几乎无望,让我把材料拿了回来。只好作罢。
好朋友帮我咨询过公安局的法制室的主任,主任说:只有我找出与我同样性质的三个受害者才可以追究A的刑事责任,才可以定他故意强奸罪。
而通过向他现在的单位某报社投诉,我不知道他会不会得到辞退的惩罚。
我不知道通过新闻媒体的暴光,会不会既惩罚不了他,还使自己陷入被起诉的困境,背负更大的精神压力,使心灵更加灰暗。
由于我受的伤害很大,不管是对心灵还是对学习身体工作的影响,我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我的父母不知道此事,我期望在我能够承担这一灾难的今天,通过法律,媒体妇联等正规渠道为自己的讨个公正的说法。
这样的男人,真可耻,真龌龊,真丢人!没有起码的做人的道德,不配干新闻工作,不配做老师,他应该受到惩罚。
我不该对他善良,慈悲,不该放弃对他的追究,应该勇敢的面对他,让众人知道他的虚伪,他的狡猾欺诈,他的不仁,他多么的不佩被人推崇被人爱戴!
我只是其中一个受害的女孩,还有更多的女孩子,她们也同样被A欺骗了,却是无法清楚事实黑白,却是必须躲在无人看到的角落里独自哭泣,暗自悲伤,去艰难的自我疗伤!她们的爱情她们的心灵也跟我一样被坏男人所践踏被坏男人所摧毁!我应该为她们讨个公道,讨个安慰,讨个信心!
3
我不害怕面对媒体公众,我不惧怕被他再欺负再要挟!
这也是个社会道德败坏的问题。社会已失真了太多,而我有责任跟义务为它的真实澄清。
这是个职业道德败坏的典型例证。期望每个工作者具备良好纯正的道德素质,作个称职的好公民!
这有是现行的网络时代带来的生活弊端。期望所有现行的熟悉网络留恋网络信奉纯真的男女们能以我为戒,以此为教训,不要让网络文明跟时代文明打架斗殴!
这也是社会家庭问题的一个潜存的危机。婚姻中的男人跟女人,你们都了解自己的老公跟妻子吗?对家庭负责任了吗?真爱身边的妻子儿女了吗?能够不去伤害他们吗?会爱你们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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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取证----
1。电脑留有他与我交往过程中的原话纪录以及他写给我的美丽的求爱信,可看出他的蓄谋的俘虏我的感情,达到骗我身体的目的的过程。
2。在郑州的宾馆居住的那一晚上,他开了发票的,教育社的财务科可能留的有,宾馆的财务科可能留存的有他亲笔的住宿登记。
3。他在教育社的办公电话,可从电信局查出他于去年的2月份拨我宿舍的多次号码纪录。
4。他的原来与我交往时的手机号码是公开号码,从移动公司可以调出去年2月份他的通话纪录,有我的宿舍的号码。
5。他写给我的求爱信是用他的公开的电子收费信箱,原件在我的邮箱里保存。
6。B是个证人,由于A向B承认了盗名骗我的事实。
7。大河报社的朋友可以作证我是从他那里开始引起注意查证事实真相的
8。教育报社的A原来使用的电话的现在所工作的女士可以证明我向她打听过这个电话以前使用的男人,是她告诉我了这个号码的所在单位和单位的地址的。
9。关于A本人的资料大部分是B帮我调查弄明白的,可以咨询B,他表示积极配合,愿意为我作证。
10。可通过媒体寻找河南电信以及郑州的其他的被A伤害欺骗的女孩子,可以最大的程度地让法律给他惩罚。
11。在律师的帮助启发下,我可能还会想起其他的有力的证据以帮助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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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在法律渠道难以走通的情况下,各位关注我的律师朋友们能帮我出注意想办法,怎么做才可以在保护我自己的同时也能够惩罚这个男人。
逸寒不胜感激,会把这份感激之情以最大程度在现在在今后回馈给社会的。
作者:
L148
时间:
2005-10-2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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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转帖]一位大学女生与某报编辑的感情纠葛
QUOTE Created By 翔F At 2005-10-19
好朋友帮我咨询过公安局的法制室的主任,主任说:只有我找出与我同样性质的三个受害者才可以追究A的刑事责任,才可以定他故意强奸罪。
这个主任比较厉害,这样可以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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