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标题: 说说管理处的无耻行径 [打印本页]

作者: 骏景足球    时间: 2011-11-29 20:32
标题: 说说管理处的无耻行径
今晚回家,发现家里没电,首先电话管理处,接电话的说管理处已经下班,他们是保安部的
,后来又来了个什么主任,先说什么工程队没人,后说工程队只有一个人值班在处理二期的排水
问题云云,屁话大堆就是不见人上门来看我家断电的情况
   无奈下我打了95598查询了我家电费没欠,然后请求了供电局派人上门检查,供电局的人来才
发现我家的总电闸给人拉下来了,我才想起前天一个女的上门来收管理费,当时没现金,就没交
,一共才1000不到的管理费,他们凭什么做这些无耻行为断业主的电呢?
  晚上去管理处还发现,管理处有个小本子,上面记录了欠费住户,估计都是故意要整人的,真TMD的
垃圾管理处
作者: 骏景足球    时间: 2011-11-29 20:33
管理处的不择手段,只会让人愤怒...
作者: 柳暗花明    时间: 2011-11-29 20:57
从10月底开始,管理处每隔两三天就在门上贴一个催款通知,催的是11、12月的管理费。
作者: 骏景足球    时间: 2011-11-29 21:00
管理处这种简单粗暴的卑鄙行为真太可耻了,只图了一时的短期利益
业委会什么时候才能成立啊
作者: 安静的叶子    时间: 2011-11-29 21:18
也收到过管理处催款电话。
管成这样,还要意思收钱。脏,乱,吵,治安有差!
作者: 四季风车    时间: 2011-11-29 23:28
悄悄的告诉你,以后如果不是小区停电,第一时间拿上铁锤,下楼去把电表房的锁砸了,合上开关即可。除非欠电费,否则无故停你的电是侵权行为。
作者: amee    时间: 2011-11-29 23:29
听闻有很猛的业主,直接拿工具砸了那门,自行拉回电的.
作者: 蓝精灵13    时间: 2011-11-30 09:41
听闻有很猛的业主,直接拿工具砸了那门,自行拉回电的.
amee 发表于 2011-11-29 23:29


[M21][M29]
作者: 蓝精灵13    时间: 2011-11-30 09:42
管理处根本就没权停电
作者: 童之话    时间: 2011-11-30 09:44
很多年以前也试过一次被拉了,就欠一个月管理费,后来打去供电局,人家说没欠费,是管理处拉下的,真的很无耻的,他凭什么拉人家的闸,.差点就报警了.他们才答应拉上.我当时就说,水,电,电话都是用了再计费的,凭什么他们先收费,后服务,但没用,他们还是会照样提前收费的,现在车保还一收就一季的.无耻到家了.
作者: xyzgz    时间: 2011-11-30 09:50
要想个办法根本性的解决这问题才行啊,管理处的恶行已经尽人皆知了,想想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作者: 西南海    时间: 2011-11-30 10:15
可以去砸了锁送上电就行了,垃圾管理处早就该换了。
作者: alice_xg    时间: 2011-11-30 11:01
支持成立业委会
作者: 骏景足球    时间: 2011-11-30 11:36
管理处的思维就是收钱一天算一天 才会导致这种恶劣的管理手法
大家整合起来,换了管理处才可能有希望
作者: 吹熄鸟    时间: 2011-11-30 11:51
悄悄的告诉你,以后如果不是小区停电,第一时间拿上铁锤,下楼去把电表房的锁砸了,合上开关即可。除非欠电 ...
四季风车 发表于 2011-11-29 23:28


没错,我就遭遇过,三个月没在家,回来后发现别家都有电,就我家没有,知道肯定是物业做的,一把锤子下楼砸锁开电,和物业没道理可讲的。
作者: hyma101    时间: 2011-11-30 11:53
正常情况下管理处的效率也是极慢的。之前我家的电闸也是晚上跳闸了,开始没闹明白于是打了管理处的电话,跟楼主一样,经保安部通知工程队,结果直到全家睡觉了也没个人来
作者: jw    时间: 2011-11-30 12:52
其实就是没有业委会的苦啊
作者: 红红的太阳    时间: 2011-11-30 13:12
我家去年也遭遇一次,报警警察来了也没用,建议直接去
作者: 红红的太阳    时间: 2011-11-30 13:13
砸电房的门吧
作者: 感悟    时间: 2011-11-30 13:15
无耻啊。 怎么样才能换掉
作者: 小莹    时间: 2011-11-30 14:43
记下来了,看来家里以后得先备一把锤子。
作者: 晴转小雨    时间: 2011-11-30 15:18
我们也去电表房自行安个锁去
作者: 骏景足球    时间: 2011-11-30 18:54
骏景管理处的职能也就是个收钱工具了
缺乏监督 反正做好做坏都是一个样
大家只有团结起来给他们压力 才可能改善生活的居住环境
作者: 四季风车    时间: 2011-11-30 23:48
砸电房的门吧
红红的太阳 发表于 2011-11-30 13:13


别砸门,砸锁,看它能换几把锁。有闲情还可以闹一闹,说冰箱里的黄花胶和千年灵芝等昂贵东东都因停电坏掉了,有水族箱的筒子就去索赔你的金龙鱼吧,反正 就是养个小虾你都一定要说是金龙鱼,切记,嘻嘻~~
作者: 火火鸟鸟    时间: 2011-12-1 09:26
无耻啊
作者: 红红的太阳    时间: 2011-12-1 12:03
别砸门,砸锁,看它能换几把锁。有闲情还可以闹一闹,说冰箱里的黄花胶和千年灵芝等昂贵东东都因停电坏 ...
四季风车 发表于 2011-11-30 23:48



    好建议!
作者: 安静的叶子    时间: 2011-12-1 13:19
别砸门,砸锁,看它能换几把锁。有闲情还可以闹一闹,说冰箱里的黄花胶和千年灵芝等昂贵东东都因停电坏 ...
四季风车 发表于 2011-11-30 23:48



[M04]
作者: 铃兰    时间: 2011-12-1 14:09
恩,一个多礼拜前遭遇了一次。下午5点多突然家里没电。电话通知管理处,1个多小时没人来。再晚点电话就转到保安部,说最好自己去趟管理处。带着孩子跑到管理处,人家第一件事情就是查是否欠管理费。然后再打电话通知工程部。看他们本子上登记至少8家以上是电话通知没电的。
带着孩子慢慢走回家了等了几分钟,工程部的人才拎着包子,慢悠悠的来开电房的门,把电闸拨上去。
看来下次也需要备用锤子在家里了。
作者: 骏景足球    时间: 2011-12-1 15:22
恩,一个多礼拜前遭遇了一次。下午5点多突然家里没电。电话通知管理处,1个多小时没人来。再晚点电话就转到 ...
铃兰 发表于 2011-12-1 14:09



    我去的时候,他们压根就没说怎么回事情,只是一味推脱的,我当时就火了,说你们要钱就直接说,别搞这些下三烂的低级手段
作者: 老杨同志.    时间: 2011-12-2 11:04
本来物管法就规定管理费不能预付费,要服务后才能收费,而我们从来都是提前把费给逼交了。
作者: 老杨同志.    时间: 2011-12-2 11:12
当年我家在楼下被偷了部车,一气之下一年没交管理费,结果也遭断电待遇。后来供电局的人来了居然不敢把开关打上,还护着管理处,说要管理处派人来说行才给接!经交涉,后来接上了,第二天电表房的锁里长了一根铁线,管理处的人没法只能破锁,还问我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吗?我说没交管理费电表就会智能跳闸,可能锁头同情业主吧,会智能抗开锁!不信你问锁头去。
作者: ww88    时间: 2011-12-2 15:56
电房在哪里的?楼下大堂的吗?还是楼道的?

家里铁锤是有,但不知道电房的位置。
作者: ANDY_ANDY    时间: 2011-12-2 16:06
我朋友之前因为没有交管理费还被管理处人打了!现在他们已经搬离JJ了!
也是管理处人上门来要,家里只有朋友妈妈带着小孩子,就给他讲孩子上班没有回来,会告知让他们去交,结果那个人不相信死活要进来看看,我朋友妈妈当然不肯就推他,结果他就动手打人!后来投诉到管理处去,管理处也没有人管,就踢皮球!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现在他们脱离了JJ,住到番禺去了~解脱了!
作者: boblo    时间: 2011-12-2 16:33
流氓行为,无耻!
作者: 锅锅    时间: 2011-12-2 16:39
他们确实挺能收费的,不过要让他们干点活,可就推三推四了。我上周日到管理处报修我们楼层的电梯按键有问题,一周都快要过去了,依然没人来修。
作者: qpxiao    时间: 2011-12-2 17:00
关键是大家要团结呀,齐心协力,尽快成立业委会。这样才能正常去监督物管,否则日子都不好过呀。
作者: 骏景足球    时间: 2011-12-2 17:15
是啊 没得监督 做好做坏一个样 管理处还不大爷一样
我们就孙子一样交钱孝敬他们
作者: 海洲    时间: 2011-12-2 21:54
康***确实是垃圾,只管收钱,态度还很恶劣
作者: 吹熄鸟    时间: 2011-12-2 22:58
我朋友之前因为没有交管理费还被管理处人打了!现在他们已经搬离JJ了!
也是管理处人上门来要,家里只有朋 ...
ANDY_ANDY 发表于 2011-12-2 16:06


天啊,这不就是流氓么,为什么不报警,以后手机随身带,随时拍,留证据。
作者: ssssdddd    时间: 2011-12-5 17:03
地摊已经开始摆到北苑来了,业主已经没有立足之地。
业主会成立遥遥无期,只能不交管理费了。
如果大家联合起来都不交,管理处还敢拿大家怎么样
作者: lilycai    时间: 2011-12-5 22:03
真是很无语!气愤,无奈。。。。。。
作者: chqa    时间: 2011-12-6 23:41
直接砸锁,懒得和垃圾康景浪费时间。他敢拉闸,我就砸锁。
作者: bapima    时间: 2011-12-7 12:18
其实就是工程部那家伙干的,能录下他的口供就可以告他们了。
作者: bapima    时间: 2011-12-7 12:20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计划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与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变电站、线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和阻挠电网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通道。   第九条 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变电站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方案。   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下列地区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电力线路;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范围内的110千伏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   第十条 电力设施、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动员、补偿、安置等工作,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地拆迁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电网建设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互相妨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已发生的直接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永久用电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规划先行建设配套变电设施,并在售房合同中承诺提供永久用电,明示永久用电容量及报装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直至竣工验收完毕。   第十三条 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供电配套工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工商、经贸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行为,并在重点部位、路段加强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技防建设,形成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鼓励群众参与保护工作,奖励举报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防止和减少破坏电力设施以及盗窃电能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 违法设置广告招牌、建(构)筑物等遮蔽电力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企业可以发出限期清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清理障碍物。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保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影响范围内有电力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并按照国家行业技术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供电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电力设施设置情况,并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电力设施必须拆除、迁移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条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员触电伤亡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处理,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勘察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在供电前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   本规定实施前非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补签供用电合同。   本规定所称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或者虽没有订立供用电合同但存在事实供用电关系的用电人。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计量标准向用户供电,并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流程、电价、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规范,并提供与用电相关的技术资料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第二十四条 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供电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保安电源,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对临时用电或者拖欠电费的用户,可以通过安装预购电装置等方式售电。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将用电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未出示的,用户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依法出具的电力设施安全检查通知、用电检查结果通知、违章用电通知、催缴电费通知、停电执行通知等业务文书,用户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公告或者留置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住宅用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涉及多个用户的公用电费分摊时,供电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对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走廊、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量制定分摊办法,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以及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交纳电费。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对其所有以及管理的受电和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对受电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危害电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节约用电监督管理。   用户应当自觉节约用电,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提高电力使用效率。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电用户应当加强电能定额、计量和考核等基础管理,设立节约用电管理岗位,制定节约用电计划和措施,健全年度电能消费统计和电能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以及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和生产、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等窃电行为。   第三十三条 被窃电的用户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提供被窃电用户的用电计量资料等有关协助。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工程。   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外,供电企业在向建筑工程供电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通道的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力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拒不清理障碍物的,供电企业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第三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 bapima    时间: 2011-12-7 12:21
就欺负我们妇女儿童, 没法跟他动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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