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标题: 男子为逃离传销刺死拦截的"讲师",该如何量刑?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ger    时间: 2010-6-5 09:36
标题: 男子为逃离传销刺死拦截的"讲师",该如何量刑?
本帖最后由 chenger 于 2010-6-5 09:38 编辑

男子为逃离传销刺死"讲师" 上百群众求轻判(图)

2010-06-05 03:07:00 来源: 华商报(西安) 跟贴 52 条 手机看新闻




法警向肖昌勇出示事发现场的照片 本报记者赵航摄


昨日,“凶手”肖昌勇刺死传销讲师一案在西安华山社区广场公开审理 本报记者赵航摄




华商报6月5日报道 被骗至西安市灞桥区一传销窝点后,四川籍男子肖昌勇欲逃离传销组织,遭到传销人员阻止。情急之下,肖昌勇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四周乱捅,致一死一伤。昨日,西安市中院在华山社区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肖昌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听审的百余名居民集体为肖昌勇求情。


案情回顾
为逃离传销窝致一死一伤
肖昌勇出生于1990年,中专毕业后一心想干一番事业。去年7月,他接到四川老乡赵军军从西安打来的电话,说自己在这边干广告设计,收入不错,让肖昌勇也来一起“发财”。7月30日,肖昌勇和同学薛超一起来到西安。当两人被带至灞桥区席王街办官厅村一民房后,才得知落入传销魔窟。
西安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说,弄清事实后肖昌勇明确表示要离开,遭到传销人员刘辉云、孙伟等人的阻止,并被迫“听课”。当日19时许,肖昌勇伺机逃跑,在楼梯口被刘辉云、孙伟等人抓住,强行拉回房间。肖昌勇在被多名传销人员撕扯、按压控制人身自由时,为制止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四周乱捅,导致刘辉云、孙伟受伤,之后刘辉云经医治无效死亡。7月31日,肖昌勇被逮捕。
控辩争论
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西安市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肖昌勇提起了公诉。昨日,西安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及非法传销组织的过失致人死亡案。死者家属当庭提出14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肖昌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肖昌勇说:“他们对我进行殴打、撕扯还有恐吓,那时候我选择的就是正当防卫。”
刘辉云家属的辩护律师认为,肖昌勇作为一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能预见防卫后果,惨剧完全因为肖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肖昌勇的辩护律师则指出,肖昌勇生于1990年9月,案发时还未满19岁。身材瘦小且缺乏社会经验的他对不法侵害承受能力较差,难以预见防卫后果。
公诉人表示,肖昌勇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呼吁大家“远离传销,珍惜生命”。
审理现场
百余社区居民为被告人求情
昨日,100多名华山社区的居民前来听审。虽然在我国“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但百余名居民还是集体为肖昌勇求情。“传销太害人了,应该把传销头子抓起来,公开审判。”居民张先生说道。另一位居民马女士认为:“当时四五个人对付他一个,他不反抗咋办?他没做错,应当无罪释放。”大多数居民认为肖昌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希望法官能轻判他。但也有人认为,不管怎么样,毕竟出了人命,还是应该负法律责任。“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对持刀往人身上捅的行为能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还是应该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不过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会考虑群众的意见。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合议庭合议后表示,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
作者: 当当1    时间: 2010-6-5 09:40
远离传销,珍惜生命
作者: 洒水车    时间: 2010-6-5 09:54
同意2楼。
作者: 夏小优    时间: 2010-6-5 10:09
远离传销,珍惜生命
作者: winner    时间: 2010-6-5 11:21
远离传销,珍惜生命
作者: winner    时间: 2010-6-5 11:21
社会风气之坏?
作者: 海贝贝    时间: 2010-6-5 12:06
被迫做传销,想逃又没门,挺恐怖的
作者: 顾影    时间: 2010-6-5 12:12
我有个亲戚,到现在还没逃出来,不知道流落哪里了。
作者: xiaoguaishou    时间: 2010-6-5 12:30
传销可恶。
作者: 一江秋水    时间: 2010-6-5 12:53
即然知道那是传销的窝点了,应该先把那些搞传销的人抓来审判。先做坏事的人先正法,肖昌勇如果不是正当防卫的话,以后传销的人就更疯狂了。
作者: 一江秋水    时间: 2010-6-5 12:54
有一高中同学,去年开始就是找同学借钱,后来才知道加入了传销,后来大家为了远离他,解散了那个群。
作者: 红红的太阳    时间: 2010-6-5 13:13
传销真的很可恶
作者: VOLARE    时间: 2010-6-5 13:19
公开审理,在广场而不是在法庭。好。
作者: cooler    时间: 2010-6-5 14:31
还是因为不作为才搞成这样啊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14:35
传销好啊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14:36
一人传销 带动社会就业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14:36
去做传销   公安才有事做。。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14:38
传销的要跑路   的士 公交有生意咯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14:38
传销的要吃饭   带动了卖菜的 。。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14:38
卖菜的带动了种菜的。。。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14:39
啊。。。。。。。





大家不要拍砖头给我啊。。。。。
作者: 五羊新城    时间: 2010-6-5 14:39
远离传销,珍惜生命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14:40
社会就是这样的     



有正义的一面 也要有黑暗的一面 这个社会才有意思。。
作者: 海贝贝    时间: 2010-6-5 15:16
听说搞传销的就像黑社会团伙呢。不服从的话为堵截追兼虐待样样都用上的[M09]
作者: 当当1    时间: 2010-6-5 15:41
传销真的很可恶
作者: cooler    时间: 2010-6-5 17:40
有点像法XX
作者: 杨律师    时间: 2010-6-5 19:43
本帖最后由 杨律师 于 2010-6-5 19:45 编辑
我有个亲戚,到现在还没逃出来,不知道流落哪里了。
顾影 发表于 2010-6-5 12:12



    其实不存在逃不逃的问题,而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很多传销组织的洗脑是在那种气场下,氛围中进行的。只要他愿意离开那个氛围一段时间,就会有放弃的想法和念头。有些传销组织在一个地方发展壮大,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打压,只能整个组织或者个别分支搬到别处自立门户,也有些是分支的带领人不想与其上线瓜分钱财,而带领自己的“团队”搬到别的地方,自己建山为王。
作者: 杨律师    时间: 2010-6-5 19:52
真正的网头是不会露面的,所谓的讲师也是加入组织后还未有一番“成果”的人。
嫌疑人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作者: 摸大猪    时间: 2010-6-5 20:10
进去 就很难出来咯
作者: 摸大猪    时间: 2010-6-5 20:10
自己要有这个意识
作者: 小 红    时间: 2010-6-5 20:11
这个说不清楚!
作者: nnzqj    时间: 2010-6-5 22:52
啊。。。。。。。





大家不要拍砖头给我啊。。。。。
猪鼓励糖 发表于 2010-6-5 14:39


果然是 赚G高手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23:45
果然是 赚G高手
nnzqj 发表于 2010-6-5 22:52



   哇 羡慕啊 。有复式豪宅住啊
作者: 猪鼓励糖    时间: 2010-6-5 23:45
我穷的叮当响
作者: 思诺儿    时间: 2010-6-5 23:51
远离传销,珍惜生命
作者: 我是余可儿    时间: 2010-6-6 08:17
像他这种情况,应该是要从轻处理的,属于防卫过当吧
作者: 小湘女    时间: 2010-6-6 19:50
为民除害,要发扬光大才对。[M21]
作者: 五羊新城    时间: 2010-6-6 21:25
为什么传销都屡禁不止呢。
作者: nnzqj    时间: 2010-6-6 22:37
哇 羡慕啊 。有复式豪宅住啊
猪鼓励糖 发表于 2010-6-5 23:45


那是 你老是shopping啦
作者: nnzqj    时间: 2010-6-6 22:37
为什么传销都屡禁不止呢。
五羊新城 发表于 2010-6-6 21:25


逐利
作者: G    时间: 2010-6-6 23:40
远离传销
作者: 飞刀小李    时间: 2010-6-7 09:50
这个不知道怎么说。。。
作者: 好撒玛利亚人    时间: 2010-6-7 11:05
真正的网头是不会露面的,所谓的讲师也是加入组织后还未有一番“成果”的人。
嫌疑人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杨律师 发表于 2010-6-5 19:52

当事人为了逃离非法禁锢,掏出武器警告对方。对方仗着人多,仍然对当事人进行攻击。此时,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捅死了人。虽然知道刀可能会杀死人,但如果被对方制服了,可能自己就没命了。在这种情形下,我相信绝大部分的人都会为了保命而拼命,至于是否会刺中对方要害致死,我们可不是武林高手可以收发自如。
到底这个防卫过当如何衡量?
作者: vacily    时间: 2010-6-7 11:07
杯具。。。
作者: 杨律师    时间: 2010-6-7 12:00
本帖最后由 杨律师 于 2010-6-7 12:05 编辑
当事人为了逃离非法禁锢,掏出武器警告对方。对方仗着人多,仍然对当事人进行攻击。此时,当事人为了保护 ...
好撒玛利亚人 发表于 2010-6-7 11:05


首先,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传销组织能骗到一个人到异地他乡听所谓的讲座已经是一件极不容易的事情了(有人叫你到外地去挣钱,说那里好挣钱,你那么容易相信吗?即使相信好挣钱,你就那么容易丢下老婆孩子,丢下现有的人脉关系,丢下现有的工作过去吗?想必很多人还是有所顾虑的)既然好不容易来个人,肯定尽量稳住他也不会去结束他的生命,不能把传销组织想象的那么暴力。因此,即使他被抓回来,也不会严重到“自己连命都没有”这种地步。而且事实也是如此,众人只是想继续让他听讲座,并没有要置他于死地。 因此嫌疑人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其次,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对方想要达到的目的是禁锢嫌疑人,使他能够继续听讲座,但最终死亡,该死亡结果就是重大损害,并且是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最后,即使是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法定刑通常为三年以上),但该案中在定罪量刑时是有很多因素要权衡的,其中争议的焦点是面对传销组织,该如何从法律平衡道德。
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因此,可以比照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 杨律师    时间: 2010-6-7 12:05
以上为个人观点。




欢迎光临 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http://www.junjing.net/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