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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打印本页]

作者: 菠萝的海    时间: 2009-11-19 13:18
标题: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重庆消息 提起文强,人们耳熟能详的是他藏在水池里的3800万元现金、数千万的豪华别墅和古董,以及他玩弄过的女明星们的那些事儿。实际上,文强与重庆最著名的地下色情场所“亮点”的关系,才是最令公众迷惑的所在。

  “亮点”1994年开张,在距离重庆最繁华的商业街解放碑十字金街不远处江家巷一栋居民楼上,在当年重庆市公安局大楼背后约百米处。其时,文强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刚两年。


  “温开水”“80块”无人不知


  知情人士介绍,那时“亮点”没招牌,没名字。但只要说去“温开水”或“80块”,的士很快就会把你送到那里。因为“亮点”内从事色情服务的女子为客人服务时,都要用到一杯温开水;而“亮点”价格一个钟80元。“价廉物美”,又有特色,使“温开水”和“80块”几乎成了这个色情场所的代名词。

  这个路人皆知的色情窝点就设在与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隔街相望的楼内,但却从没出过事。因为生意太好,“温开水”、“80块”1999年扩大“业务”,搬到渝中区一号桥捍卫路华一坡亮点宾馆,此后”慢慢成为重庆最著名的地下色情场所。


  幕后老板文强是公开的秘密


  一个在一号桥“亮点”待过的人交代,“亮点”2000年以后生意最好,年利润达几千万元,客人多得都接待不了。2007年,“亮点”搬出一号桥,在渝中区开了8个场子。

  在重庆老百姓眼中,“亮点”的老板就是文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在官方惟一一次提及的文强与“亮点”关系的通报中,是这样表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文强长期以来,……涉嫌先后为……‘亮点’等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组织、容留卖淫等犯罪活动。”

  小姐发帖控诉“亮点”血腥暴力

  ●每天卖淫10个小时,药物控制小姐经期

  ●强制安排整容手术,费用按月扣减钟钱

  一名曾在“亮点”待过的小姐以详尽的文字在网上作出血泪控诉。她在网帖中披露,“亮点”组织了一个班子,负责到车站、菜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等地,打着招工的幌子,专门物色刚从外地到重庆的年轻女子。骗进“亮点”后,以统一食宿、统一理发、统一体检的理由,收掉其手机、身份证、存折等一切物品,限制其人身自由。然后,开始在“师傅”的耳光、棍棒等“侍候”下,进行“业务”培训。如有不从,即关进黑屋内毒打,直至顺从为止。 “亮点”还制定了严酷的考核制度,要求每个小姐每人每天最低上10个钟,每周必须有2天上20个钟以上等,如完不成,轻则处以扎马步45分钟、两脚并拢下蹲200次等体罚,重则用胶皮管打折腿,并处罚款。

  这名女子控诉,“亮点”还用药物控制小姐的经期,强迫小姐在经期卖淫,以便减少小姐月经休息带来的损失,从小姐身上攫取最高的利润。而这些药物、栓剂,甚至卫生棉,都由“亮点”强行卖给小姐。“亮点”规定,小姐不准外出、不准与家人和朋友联系,生活起居均被严密监控。“亮点”还定期组织小姐进行逃跑演练,规定在接到望风人员报警25秒内必须穿好衣服按预定线路逃脱,如做不到可能会被“上电棍”和扇耳光;在模拟应对警方审讯训练中,如卖淫女应答不当,则可能遭殴打,或者关进黑屋,24小时断水断粮,百般折磨。这名女子在网帖中还称,“亮点”里有很多小姐是被强制安排做过整容手术的,而整容手术不菲的费用均挂在小姐的账上,按月从小姐的钟钱中减扣,直至还清手术费用为止。

  让在押犯做小姐,表现好还能减刑?

  在采访过程中,不止一个知晓“亮点”内情的重庆人向记者提及:“亮点”里的小姐,可能有人是正在监狱里服刑的囚犯。进过“亮点”的重庆许姓商人称,他曾多次听人谈及“亮点”里的女子中有在押刑犯,因此有一次曾特意询问过为他“服务”的小姐,该小姐当时坦承自己就是在押犯人,因遭人强奸时反抗,夺刀杀了强奸她的人而入狱。重庆媒体一名资深记者称,他曾在一个偶然的场合听人谈过,确有在押犯人在“亮点”通过做小姐来“劳改”,如果表现好还可以减刑。这些犯人被收监前多半也有卖淫和吸毒等前科。

  在网上,关于“亮点”内是否真有在押犯做小姐的讨论相当热烈。这些帖子有的是“背后亮点”8月7日被警方端掉之后发的,也有不少是端掉之前、甚至在2008年之前发的。不少人称,“早就听说过了,这在重庆已不是啥子新闻了”。不过,大多数人对这一“重磅炸弹”报料表示质疑。重庆一主流媒体的政法记者认为,监狱属司法局管辖,但文强2008年7月才到司法局当局长,刚当了一年即被抓,他不可能有这样的本事和这么大的胆子,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把监狱里的女囚弄到“亮点”去做小姐。而在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上时,他也不大可能打通管理刑犯的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各个环节。

  10月初,有人在半官方的重庆华龙网“打黑论坛”上,发布了一条明显带有官方语言色彩的报道。报道称,经过两个多月的追捕,以王紫绮(“三姐”)、陶铭古(陶儿)、钟光玉等人为首的“亮点”团伙主要嫌犯及成员50余人全部被抓。根据报道,199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紫绮等80余人,先后强迫120余名妇女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上亿元。其中,1名妇女被残害致死,2名妇女被迫害致精神失常,数十名妇女先后被殴打致伤、致残。

  随报道一起贴出的还有一名被警方解救出来的被迫害妇女的照片。报道称,该女子2003年被骗到“亮点”卖淫,因不堪殴打、威逼等虐待,从被关押的楼上纵身跳下,造成下半身瘫痪。“亮点”老板怕事情败露被查处,一直将其关押至今。该女子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长期生活在阴暗的房内,人已经完全变形。她用两根毛线带绑在双脚上,便于用双手帮助双腿的活动。这是迄今为止关于 “亮点”被端的惟一一篇正式报道。
作者: 菠萝的海    时间: 2009-11-19 13:18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SF
作者: ywyw    时间: 2009-11-19 13:21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恐怖 [M10]
作者: 欣桐    时间: 2009-11-19 13:38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真残忍,太无法无天了 [M13] [M09]
作者: VOLARE    时间: 2009-11-19 13:40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作者: cooler    时间: 2009-11-19 14:09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M10]
作者: cooler    时间: 2009-11-19 14:09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罪大恶极
作者: daben    时间: 2009-11-19 14:15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可恶 [M09]
作者: winner    时间: 2009-11-19 15:03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禽兽
作者: 温情脉脉的面纱    时间: 2009-11-19 15:10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我以为是在旧社会,重庆女人自己就爱卖的这么多,何必强迫别人呢??
作者: 小豆饼    时间: 2009-11-19 15:12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MD 好多政客都是老流氓
作者: sasa888    时间: 2009-11-19 15:17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重庆黑势力厉害! [M09]
作者: 猎豹    时间: 2009-11-19 16:15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黑啊
作者: yes168    时间: 2009-11-19 17:28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杀 [M15]
作者: alice_xg    时间: 2009-11-20 08:55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天呀,比旧社会还黑暗
作者: 星云    时间: 2009-11-20 12:23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无法无天
作者: 利妹    时间: 2009-11-20 12:48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M09]
作者: 利妹    时间: 2009-11-20 12:48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人神公愤
作者: qmkrl    时间: 2009-11-20 12:49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黑暗
作者: qmkrl    时间: 2009-11-20 12:50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法制社会?
作者: 东方云彩    时间: 2009-11-20 12:51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是法制社会,但不是法治社会
作者: 洒水车    时间: 2009-11-20 12:54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不奇怪,反正就是“黑”。
作者: 温十宝    时间: 2009-11-20 13:03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看现在广东的乱象,有人是在推广当年主政重庆时烦冗娼盛的经验了。
作者: zhangjfl    时间: 2009-11-20 13:29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发现一个杀一个,发现一万杀一万
作者: 风言风语    时间: 2009-11-20 13:44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真不知道还可以说什么,那个什么主任怎么不来说几句呀?
作者: 转转树    时间: 2009-11-20 14:18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真是残忍 [M10]
作者: wooce    时间: 2009-11-21 21:23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M09] [M09] [M09]
作者: 小小麦    时间: 2009-11-22 22:08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引用作者 alice_xg 于 2009-11-20发表的原文
天呀,比旧社会还黑暗

这种案子是个案,还是有共性的?是不是每个城市都应该查一查?
作者: 果果好呀    时间: 2009-11-22 22:33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现在的社会,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作者: yaya110    时间: 2009-11-22 22:38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黑啊
作者: 洒水车    时间: 2009-11-23 00:27
标题: Re: 网曝文强可能强迫犯人卖淫换取减刑
黑哦... [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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