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作者 came 于 2009-5-14发表的原文
lz错了,判案要遵循有利无利的原则.不能咬文嚼字,死扣法律条文.
引用作者 路纯 于 2009-5-14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came 于 2009-5-14发表的原文
lz错了,判案要遵循有利无利的原则.不能咬文嚼字,死扣法律条文.
引用作者 新手 于 2009-5-14发表的原文
http://info.chinaren.com/html/2009-05/25298.html
四川宜宾县国税局出了一个败类。此人是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买处”(该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县公安局以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由,对卢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将小红“介绍”给卢局长的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由警方提请县检察院批捕。
前不久,成都一个青年上树偷窥邻女,被审问出欲图不轨,判处强*奸罪。卢局长实实在在地花6000元上*床与未成年*处*女发生性*关系,反而倒不构成强*奸罪。这岂非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现代版,上树者民,上床者官,思想者有罪,实干者无罪。成都与宜宾同在四川,相距不能说是甚远,在强*奸罪的认定上却相差如此之远,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了卢局长头上,怎么会事实依据变样,法律准绳走样呢?
[本帖由新手修改于2009-05-14 09:07:43]
[本帖由新手修改于2009-05-14 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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