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标题: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eizi    时间: 2004-9-1 12:51
标题: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我们维权,一定要搞清楚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说会所变酒家的行为性质是商业欺诈还是对我们对会所所有权的侵犯。

这就一定要看北苑的规划图,看当初规划时,是否已在该地规划会所?该地是否为公摊部分?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该地规划不是会所,也不是公摊部分,则该建筑产权与业主无关,而发展商却宣传为会所,并暂时建为会所,隐瞒真相,应为商业欺诈。

2.如果本来规划为会所,但不属于公摊部分,该建筑的产权也与业主无关。现在改规划为酒家,须审查其改变规划的手续是否完备?(手续好像包括征求业主的意见,这个不确定,请大家共同查证)

3.如果本来规划是会所,且属于公摊部分,则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产权,而现在改规划为酒家,则须审查改变规划的手续是否完备?此时,手续包括经过业主同意。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各位指正。
作者: meizi    时间: 2004-9-1 12:52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另外,请北苑业主把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会所的条款贴上来。
作者: meizi    时间: 2004-9-1 12:56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正在查找中,规划图应该在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开发商处有,得想办法找来看。
作者: meizi    时间: 2004-9-1 13:07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不知昨晚的业主代表什么时候去和发展商谈。

我觉得要做好心理准备,要耐心的谈,不要激动,保持头脑清醒,思路清晰,大家应该也看见过发展商跟业主谈判时的姿态吧,这点要跟他学。

最重要的是自己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有法律、合同条款作为依据,支持我方观点。发展商肯定是做好充分准备的,包括在确定把会所改为酒家之前,就一定做了大量的工作,评估改建的可行性,业主的反对也一定早在其意料之中。要找出他的破绽,需要费点功夫。
作者: lindows    时间: 2004-9-1 13:17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好象还有一种情况:
规划为会所,不属于公摊部分,产权不明确

据说现在大部分的小区都属于这种情况
作者: meizi    时间: 2004-9-1 13:25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QUOTE Create By lindows At 2004-9-1
好象还有一种情况:
规划为会所,不属于公摊部分,产权不明确

据说现在大部分的小区都属于这种情况



昨晚那个项目公司的经理非常肯定的说,产权绝对属于他。只怕他们早有准备,办好产权了。

刚搜索到的相关信息:
[url]http://www.xmdaily.com.cn/csnn0210/ca108970.htm
/url]http://house.sohu.com/newshtml/45128.html
作者: lindows    时间: 2004-9-1 13:44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QUOTE Create By meizi At 2004-9-1
[quote]QUOTE Create By lindows At 2004-9-1
好象还有一种情况:
规划为会所,不属于公摊部分,产权不明确

据说现在大部分的小区都属于这种情况



昨晚那个项目公司的经理非常肯定的说,产权绝对属于他。只怕他们早有准备,办好产权了。

刚搜索到的相关信息:
http://www.xmdaily.com.cn/csnn02 ...



http://house.sohu.com/newshtml/45128.html[/quote]

即使属实,也要看获得产权证的时间。如果是新补办的,就有问题。应该是售楼时就要明确的。
以HS的实力,补办一个产权证应该不是难事,但是不代表合法。

以前丽江花园后边道路施工,不也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不合法。
作者: gz2004    时间: 2004-9-1 14:50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刚搜索到的相关信息:
[url]http://www.xmdaily.com.cn/csnn0210/ca108970.htm
/url]http://house.sohu.com/newshtml/45128.html[/quote]


如果产权人购买的面积中,其公摊面积已经摊了会所的面积;或者产权人购买的面积中,虽然其公摊面积并未摊会所面积,但发展商不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均说发展商不具有会所的产权。这也是目前小区会所的大多数状态。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会所表面上是"没有产权",即没有任何人能够对会所从法律上主张权利。那么,这是不是说会所就谁的都不是了呢?显然不是。整个小区是谁的?会所就是谁的。整个小区是全体产权人的,会所(其实还包括围墙、不能均摊的所有建筑面积,社区的所有公共产业等)自然就是全体产权人的。 [M21] [M21]

建议大家看一看上列两个网址的文章。
作者: apollo    时间: 2004-9-1 17:04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这里的比较清醒,看到了我们的不足之处,我们应该让他们给我们看这个东西,拿不出来就说明他们违规了,支持以上仁兄的建议
作者: lindows    时间: 2004-9-1 22:25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QUOTE Create By lindows At 2004-9-1
[quote]QUOTE Create By meizi At 2004-9-1
[quote]QUOTE Create By lindows At 2004-9-1
好象还有一种情况:
规划为会所,不属于公摊部分,产权不明确

据说现在大部分的小区都属于这种情况



昨晚那个项目公司的经理非常肯定的说,产权绝对属于他。只怕他们早有准备,办好产权了。

刚搜索到的相关信息:
http://www.xmdaily.com.cn/csnn02 ...



http://house.sohu.com/newshtml/45128.html[/quote]

即使属实,也要看获得产权证的时间。如果是新补办的,就有问题。应该是售楼时就要明确的。
以HS的实力,补办一个产权证应该不是难事,但是不代表合法。

以前丽江花园后边道路施工,不也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不合法。[/quote]

今天看到贴出了告示,说是2002年办的产权证。
北苑会所应该是2000年之前就投入使用了吧?怎么到2002年才办产权呢?
看来补办的嫌疑很大啊。
作者: LY    时间: 2004-9-1 22:53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偶今晚看到HS贴了个什么酒家申明,还没来的急看清内容,已有位"壮士"将它撕啦,不知各位有无看见?
作者: thomassheep    时间: 2004-9-2 01:02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咱们还是不要执着于这个产权问题了,这个问题合同上不会写,找律师也扯不清,不如咱们干脆不提。

现在问题是,即使这个会所产权属于合生,合生就可以肆意妄为了吗?! 会所是业主娱乐休闲的地方,是小区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岂容发展商随意侵占? 况且当初业主之所以购买骏景的房产,完善的配套设施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合生的广告大吹什么"两个大型会所",现在房子卖得差不多了就两个变成了一个,不是欺诈是什么?!
作者: sam.pan    时间: 2004-9-2 01:11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上面的第个链接中,讲了一个有意思的观点:

围墙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因此,不管谁,也不能擅自在墙上开个洞.

业主在自己的阳台上搭个棚子尚且有人管,小区的围墙开个洞,就合法啦?
作者: 色驴    时间: 2004-9-2 10:05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我也来谈谈产权的问题吧
会所的产权的认定,就算拿了产权证也不一定是HS所拥有的
须确认的有:
1、会所的建筑成本的结算,是否由开发商负担。
2、项目清算时,在税局所进入成本的项目是否包括会所。
3、业主是共摊成本是否包括会所
4、规划许可证中怎么定义会所,既分辨可销售和不可销售部分。(本项可同时考查车库、幼儿园、物业办公楼等)
………………
作者: 颌牲疮斩    时间: 2004-9-2 10:35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你们大概不会知道有产权同属人这一说法吧?去银行贷款买房时,银行实际上也是你房子的他项产权所有人。我当然不会把相关的产权说眀贴出去啦,贴个自己的产权说眀就胡弄过去了。
作者: lindows    时间: 2004-9-2 14:26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还有,既然HS坚持自己是产权人,倒想看看它有没有交物业管理费呢?

虽然KJ、HS一家,作帐容易的很,但是至少KJ在计算收入的时候得算上这一块。别这钱不算进去,又整天哭亏本。
作者: XIANGYUNH2382    时间: 2004-9-2 14:30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买卖合同无写,记得相关宣传资料上写,大家想法找出来
作者: Lawson    时间: 2004-9-2 14:41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即使产权属于合生,但是他售楼宣传材料上已规划成会所,现在房子买完就改成酒家绝对不合法,高院的解释中规定售楼广告可以作为起诉证据,我们起诉合生肯定可以胜诉!!
作者: tree    时间: 2004-9-2 14:44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作者: 炎龙    时间: 2004-9-2 21:37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州官放火可以,就不许百姓点灯。

就算它开酒家可以,也不能开墙引狼;
要开也弄无烟式小区内部酒家。

BTW.游泳池没得游,纳闷,这里游泳得交现金,旁边的网球场却要到南苑的会所,难道这边的游泳池是酒家收钱??
作者: blackeye    时间: 2004-9-2 22:30
标题: Re: 关于会所产权的问题
如果帐面上没有将会所的建筑成本分摊到住宅部分,而且税局也没有查出他们的帐有任何问题,而且他们的产权证也出了是HS的,万一使用功能上也有餐饮项目. [M07] 那怎么办,我建议应该去查报建审核书,到底会所里面各项功能的面积是否与现状相符.




欢迎光临 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http://www.junjing.net/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