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标题: 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 [打印本页]

作者: 那是相当的专业    时间: 2009-3-10 16:14
标题: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以前发帖的内容更新整理如下,以此为准。骏景变电站不只这七个漏洞,先发出来,以求公论,如果有新的发现,再补充。欢迎辩论!真理越辩越明。

第1个漏洞:1998第306号复函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和规划效力?

这个复函,不是正式的确定函或者法律文书,从文件效力上看,充其量算是个建议,更谈不上是规划确定之日。到底何时才算是规划确定之日,这应该有一个确切的法律意义上的说法。

第2个漏洞:变电站规划真的是在1998年吗?

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必须在规划局的《规划用地许可证》的基础上发出的,也就是说,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在规划用地许可证之后。2001年的骏景花园的用地批准书上很清楚地写明,全部的面积“253965平方米”都是“居住用地”,这说明,至少此时的规划用地许可证也是认可全部的面积“253965平方米”都是“居住用地”的。
直到2006年骏景变电站的用地批准书上才出现“2254平方米”变电站用地的说法,而且这块地是从原有的居住用地挖出来的(所以才存在2006年的批准书后“注销”2001年的原用地一说)。
这些在相当程度上说明,所谓变电站用地规划至少在2001年仍不在骏景的整体规划之内。
另据资料显示,骏景变电站的建设许可证应该是在2004年开始办理、2006年才批准的,建设应该是在2008年10月之前完成。
无论从哪一个数据来看,都无法支持有关部门所说的骏景变电站规划在1998年这一说法。

第3个漏洞:2004年的标准怎么可能变成1998年规划的依据?

据了解,《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是在国家行政许可法实行之后制定的,国家行政许可法是在2004年7月开始实行的,因此,这个准则的制定只能是在2004之后,市建委的回复函怎么可能把它扯到规划局所说的1998就已经规划好的骏景变电站上去?怎么可能作为这个变电站规划的法律依据?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开复函有权威性可信度吗?

第4个漏洞:“居住用地”是如何变成了“变电站用地”的?

广州市供电局获得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2004年12月,所以,那块原来标明是“居住用地”的一部分突然变成了“变电站用地”,与此同时,这块“飞地”的用地单位也由“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成了“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
由此推论,2004年12月之前已买楼的骏景业主所支付的购楼款中,有一部分是支付了作为小区居住大环境一部分的那块2254平方米的居住用地的;但在2004年12月之后,那块本来包括在253965平方米面积内的2254平方米面积,突然静悄悄地变成了飞地,被人挖走,不告而别由居住用地变成了变电站用地。这合情、合理、合法吗?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个大转变在2004年是如何完成的?

第5个漏洞:变电站规划合理、合法吗?

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规定设置110kv变电站的条件是5-10万人的小区,长、宽、高为46×23×25m或36×17.5×25m。而且,按照设置级别,在小区级、组团级是没有设置变电站的规定的,而居住区级是“宜”建变电站、区域统筹级是一定要建变电站。
那么骏景花园属于哪一个级别呢?按照相关规定,居民区基本可分为以下三类,居住区用地规模:50-100公顷,小区用地规模:10-15公顷,组团用地规模:1-5公顷。骏景花园包括变电站在内的总面积差不多是25.3公顷,不够居住区级别,只是两个小区或三个组团小区;而且,骏景的总人数在4万人左右。
无论是从人数上看还是从小区规模上看,骏景是不是一定要建变电站?这样的规划合理合法吗?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吗?

第6个漏洞:用地批准书失效之后怎么又重新有效了?

按照穗国土建用字[2006]第159号文件,骏景变电站用地批准书有效期到2008-10-1为止,而据穗国土建用函[2008]第188号文件,国土局同意延长骏景变电站用地批准书有效期的批复是在2008年12月10日,原用地批准书明显已经失效了两个多月。用地批准书失效之后怎么又重新有效了?

第7个漏洞:如果是2008年延期,应该遵守新条例,应该公示。它公示了吗?

骏景变电站的用地批准书是在2006年审发的,这个批准书的有效期是2006-5-23到2008年10月,它的建设有效期是在2006年5月到2008年10月之间。2008年12月它又申请了延期,如果申请了延期,那就要遵守2007年广州市开始实行的公示办法,必须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公示,同样违法。它公示了吗?

[本帖由那是相当的专业修改于2009-03-11 15:15:13]
作者: 哞哞羊    时间: 2009-3-10 16:21
标题: Re: 骏景变电站的六个漏洞
沙发。
顶。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解释一下。
作者: 你中意啦    时间: 2009-3-10 18:29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是否能将相关资料投交相关部门咨询下,广州规划还是有一定的批复程序,能出相关的批文肯定有相关的依据,就这些问题去咨询下
作者: 咪咪123    时间: 2009-3-10 19:02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作者: XSYSXZ    时间: 2009-3-10 20:13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Ding [M09]
作者: xiaoguaishou    时间: 2009-3-10 22:22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ding
作者: tsing    时间: 2009-3-10 22:56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潘多拉的盒子已经打开了 [M04]
作者: 狡兔    时间: 2009-3-10 23:09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ding!
作者: 住你楼上    时间: 2009-3-10 23:19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确实相当的专业,我们要坚持
作者: cblearn2009    时间: 2009-3-10 23:23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强帖啊 黑夜中的一盏明灯
建议大家出钱找专业律师去咨询啊 [M05]
作者: annie    时间: 2009-3-10 23:28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黑幕总有拉开的一天 [M29]
作者: 安棋    时间: 2009-3-10 23:4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M21] 顶起来!
作者: 真共和    时间: 2009-3-11 00:1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佩服你,相当的专业!坚持!坚持!坚持!这个星期五开始散步!恢复散步!坚持散步!为我权益!散步万岁!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变电站,滚出去!
作者: 真共和    时间: 2009-3-11 00:1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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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真共和    时间: 2009-3-11 00:1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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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hong    时间: 2009-3-11 08:33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希望有关部门听到群众的呼声,出来解释一下啊。
作者: banality    时间: 2009-3-11 09:12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以前一直都不肯把文件拿出来给群众看,现在拿出来了,却原来是有这么多疑问,让我们甚至怀疑有内幕和黑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详细解释。
作者: bsd319    时间: 2009-3-11 12:48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引用作者 Ahong 于 2009-3-11发表的原文
希望有关部门听到群众的呼声,出来解释一下啊。


有关部门是不用对群众负责的。他们又不是公选的,所以,他们不会答复滴。除非你是比有关部门权利还大的有关部门。
作者: 快乐起飞    时间: 2009-3-11 12:59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解释一个谎言,会有更多谎言
作者: viola    时间: 2009-3-11 13:16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http://www.upo.gov.cn/bbs/showtopic-1242.aspx
规划局论坛
作者: Cyrus    时间: 2009-3-11 13:16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引用作者 bsd319 于 2009-3-1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Ahong 于 2009-3-11发表的原文
希望有关部门听到群众的呼声,出来解释一下啊。


有关部门是不用对群众负责的。他们又不是公选的,所以,他们不会答复滴。除非你是比有关部门权利还大的有关部门。[/quote]

[M21]
作者: 安棋    时间: 2009-3-11 13:47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引用作者 Cyrus 于 2009-3-1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bsd319 于 2009-3-11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Ahong 于 2009-3-11发表的原文
希望有关部门听到群众的呼声,出来解释一下啊。


有关部门是不用对群众负责的。他们又不是公选的,所以,他们不会答复滴。除非你是比有关部门权利还大的有关部门。[/quote]

[M21][/quote]
[M29]
作者: 楚楚    时间: 2009-3-11 14:24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LZ那是相当的专业
作者: 爱国爱家    时间: 2009-3-11 15:07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咬文嚼字 [M10] 干不完 [M04]
作者: 狡兔    时间: 2009-3-11 15:2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顶啊!
作者: 噜噜    时间: 2009-3-11 16:5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大家是该合计合计,下一步怎么走了。
只有找出漏洞,一切才有解决的可能。
作者: 噜噜    时间: 2009-3-11 17:00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请北京望就小区等其它人员看看,集思广义。
作者: TNDDD    时间: 2009-3-11 17:27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五毛"哪里去了?
真理越辨越明..
作者: salemsu    时间: 2009-3-11 21:52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政府越来越没有公信力了!
作者: gzhyn    时间: 2009-3-11 23:54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引用作者 快乐起飞 于 2009-3-11发表的原文
解释一个谎言,会有更多谎言

小时候妈妈说千万不要说假话,因为你一但说了一个假话那磨到时你就要用100句假话来园谎。。。。。。。。。。。。。。。。。
作者: 雷锋叔叔    时间: 2009-3-12 16:19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十七)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十八)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作者: 雷锋叔叔    时间: 2009-3-12 16:4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县人民政府可批准一公顷(含本数,下同)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批准五公顷以下;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批准二十公顷以下。超过以下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用地,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四)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但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8日
作者: 雷锋叔叔    时间: 2009-3-12 17:00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的,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必须持批准文件, 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lornalulu    时间: 2009-3-12 17:21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顶!
作者: 红柳    时间: 2009-3-12 22:08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顶 [M29]
作者: 雷锋叔叔    时间: 2009-3-13 11:08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关于明确规划文件时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2日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穗规[2002]791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划分局、特定管理区规划部门、县级市规划局:

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就各类规划文件的时效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文件的时效以附表为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业务处室在行文中应写明该文件的时效;行文中未写明的,其时效的认定以本通知附表为准。

二、规划文件的生效期限以文件中落款的日期为准

三、规划文件未能在时效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又未办理延期的,自行失效

四、各区规划分局及特定管理区规划部门根据业务实际执行本通知。县级市规划局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各类规划文件时效表



附件 各类规划文件时效表

办理处室
规划文件名
时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年办理建设项目预审报告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年内申请用地

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效一致






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设计条件
有效期1年

镇、中心村总体规划设计条件
有效期1年










经审定的总平面规划方案
有效期1年

修建性详细规划
有效期3年

经审定的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
有效期6个年

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年内开工

户外广告规划意见
有效期1年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有效期6个年

管线综合规划
有效期3年

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有效期6个年

经审定的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有效期6个年

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年内开工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有效期6个年

经审定的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
有效期6个年

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年内开工






建设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1年内开工

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
有效期6个年

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年内开工

[本帖由雷锋叔叔修改于2009-03-13 11:39:57]
作者: 雷锋叔叔    时间: 2009-3-13 11:38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
作者: 潇涵    时间: 2009-3-13 13:0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作者: 雷锋叔叔    时间: 2009-3-14 15:37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在开发商销售房子时,并没有公示该变电站规划”,一位梁姓业主说。“2003年我买房的时候比较警惕,向售楼员刘杰询问了这块地的用途,他回复说你可以上市规划局的网站上看看,那是块绿地。为了了解规划路的情况,我特地上了市规划局的网站上,编号为AT0908的详细控制规划图上显示西门那块地为绿地,直到2005年2月,也就是说小区房子基本售完时,市规划局网站才作了更新,公示了这个变电站规划。换句话说,那就是8000户业主近4万人几乎全部上当受骗了。”罗姓业主激动地说
作者: 可奇    时间: 2009-3-14 15:46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DING
作者: gzhyn    时间: 2009-3-15 02:49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M09] 顶!
作者: yina11002    时间: 2009-3-15 07:4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M29]
作者: 狡兔    时间: 2009-3-15 12:34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ding!
作者: 安棋    时间: 2009-3-15 22:1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忽悠
作者: 狡兔    时间: 2009-3-16 18:31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UP
作者: gzhyn    时间: 2009-3-16 18:57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M29]
作者: 狡兔    时间: 2009-3-17 23:19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ding!
作者: 不说话只顶帖    时间: 2009-3-19 09:49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M29]
作者: 我是广州人    时间: 2009-3-19 10:16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变电站2004年12月20日的穗地规证405号(2004)在规划局的规划在线上竟然查找不到,而同一天的穗地规证402号(2004)却可以找到,为什么?
作者: 狡兔    时间: 2009-3-19 22:24
标题: Re: 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
强啊!JJ果然藏龙卧虎. 但是怎么样才能团结起来,各尽所能呢
作者: 不说话只顶帖    时间: 2009-3-22 11:36
标题: Re: 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
[M29]
作者: 闲言碎语    时间: 2009-3-22 18:11
标题: Re: 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
转贴:

关于要求骏景花园变电站迁建的公开信

尊敬的林書記、张市长及各级zf领导:
关于骏景花园变电站一事,3月17日晚骏景花园居委会何月玲主任告诉部分业主,称此事已引起市zf的重视,决定由市调研处组织市规划局、环保局、电力部门等有关部门,召开情况说明会,并要求我们全体业主推选十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对于市zf的高度重视,我们深表感谢。但鉴于我们的诉求十分明确、情况说明会作用有限等原因,我们决定,不再推选代表参加会议。其理由是:
首先,情况说明会只具形式主义,对事情的解决不起任何作用。情况说明会,说明什么情况,无非是向我们解释这一项目的建设是如何的重要,程序是如何的完善,各项指标经所谓专家论证,是如何的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这能解决什么问题?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永远是处在第一位的,在它面前,任何安慰式的解释都是苍白无力的。
骏景花园这座高压变电站,北临曼哈顿公寓仅一墙之隔(距离在5米左右),东距骏景中学不到30米,东南和南面离居民楼只有20米,离骏景小学只有50米,在它附近500米范围内,就有几十座居民楼、一所中学、一所小学和三所幼儿园,涉及居民达几万人。在这么一个环境中,变电站的潜在威胁是显而易见的。针对高压输变电工程产生的电磁辐射对近距离接触的人体的危害性问题,中国电磁兼容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攸刚教授等许多专家指出:磁场高于0.2微特斯拉的电磁辐射环境就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而且这也已为国内外大量科学证据所证实。中国疾病预防中心环境所曹兆进教授指出,电磁辐射对人健康危害是积累造成的,即使不超标也不能说它就没有危害。在2005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王小谟院士建议尽快"制定防电磁污染法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明确提出"原有的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环境、安全和健康"。湖南省政协副主蓆,全国政协委员蔡自兴教授等16位委员提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变电站建设应远离居民区"的提案,指出"在目前广大群众有很大意见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和居民协商,即使协商没有结果,特别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待建高压输变电站工程,为了大局,电力建设部门也应该让一步,远离居民区"。北京市规划委(2004规意字0638号)审批奥运信息中心大楼周边110千伏的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项目时,明确要求距离不得少于300米。
面对上面这些资料,请那些试图说服我们的所谓专家们和居庙堂之高的zf官員们抚心自问:难道高教授、蔡教授等专家的诤诤良言都仅仅是学术性问题吗?难道为了所谓的用电需要,就一定要让我们这些无辜平民和我们的后代们成为电磁辐射安全性的试验品吗?难道那些过时的指标在我们生命健康权之前还有说明意义吗?为什么北京市规划委能做到的事情,我们广州就做不到?为什么五山路变电站能够迁建,骏景花园变电站就不能迁建?
其次,我们的诉求在本公开信中已明确,没有必要通过所谓的业主代表来表达。zf部门要求我们推选业主代表多达十名,也许认为在我们居民和业主中间会有多种声音、多种意见出现,希望从中寻找到一个折衷的办法。但事实上,在面对这么一个对我们生存环境构成重大威胁、可能危及我们子孙后代的项目面前,我们会有第二种意见、第二种声音、第二种选择吗?不!绝对没有!!!我们的意见是统一,我们强烈呼吁:
1、有关方面尽快重新选址,将变电站迁建于骏景花园居民区300米外的地方。
2、在新地址未确定之前,立即停止骏景花园西门变电站的一切运作,尤其是电力部门,切勿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手法,不得继续报批或施工!
我们是平民百姓,我们热爱我们的家园,热爱骏景花园,珍惜我们来之不易的和谐社区。我们热爱我们的zf,相信我们的zf,同时,我们也希望我们的zf真真正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的民本思想,真真正正落实张德江書記关于建设和谐广东的指示,坚决抵制和反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害民工程!还我们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还我们骏景四万居民一个公道!
备注:各位业主,请认真浏览,如无意见,我们将上门收集您宝贵的反对建变电站签名。作为跟相关单位一个重要的依据。

骏景全体居民、业主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八日
作者: 风雨如磐    时间: 2009-3-22 18:48
标题: Re: 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
引用作者 闲言碎语 于 2009-3-22发表的原文
转贴:

关于要求骏景花园变电站迁建的公开信

尊敬的林書記、张市长及各级zf领导:
关于骏景花园变电站一事,3月17日晚骏景花园居委会何月玲主任告诉部分业主,称此事已引起市zf的重视,决定由市调研处组织市规划局、环保局、电力部门等有关部门,召开情况说明会,并要求我们全体业主推选十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对于市zf的高度重视,我们深表感谢。但鉴于我们的诉求十分明确、情况说明会作用有限等原因,我们决定,不再推选代表参加会议。其理由是:
首先,情况说明会只具形式主义,对事情的解决不起任何作用。情况说明会,说明什么情况,无非是向我们解释这一项目的建设是如何的重要,程序是如何的完善,各项指标经所谓专家论证,是如何的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这能解决什么问题?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永远是处在第一位的,在它面前,任何安慰式的解释都是苍白无力的。
骏景花园这座高压变电站,北临曼哈顿公寓仅一墙之隔(距离在5米左右),东距骏景中学不到30米,东南和南面离居民楼只有20米,离骏景小学只有50米,在它附近500米范围内,就有几十座居民楼、一所中学、一所小学和三所幼儿园,涉及居民达几万人。在这么一个环境中,变电站的潜在威胁是显而易见的。针对高压输变电工程产生的电磁辐射对近距离接触的人体的危害性问题,中国电磁兼容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攸刚教授等许多专家指出:磁场高于0.2微特斯拉的电磁辐射环境就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而且这也已为国内外大量科学证据所证实。中国疾病预防中心环境所曹兆进教授指出,电磁辐射对人健康危害是积累造成的,即使不超标也不能说它就没有危害。在2005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王小谟院士建议尽快"制定防电磁污染法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明确提出"原有的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环境、安全和健康"。湖南省政协副主蓆,全国政协委员蔡自兴教授等16位委员提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变电站建设应远离居民区"的提案,指出"在目前广大群众有很大意见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和居民协商,即使协商没有结果,特别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待建高压输变电站工程,为了大局,电力建设部门也应该让一步,远离居民区"。北京市规划委(2004规意字0638号)审批奥运信息中心大楼周边110千伏的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项目时,明确要求距离不得少于300米。
面对上面这些资料,请那些试图说服我们的所谓专家们和居庙堂之高的zf官員们抚心自问:难道高教授、蔡教授等专家的诤诤良言都仅仅是学术性问题吗?难道为了所谓的用电需要,就一定要让我们这些无辜平民和我们的后代们成为电磁辐射安全性的试验品吗?难道那些过时的指标在我们生命健康权之前还有说明意义吗?为什么北京市规划委能做到的事情,我们广州就做不到?为什么五山路变电站能够迁建,骏景花园变电站就不能迁建?
其次,我们的诉求在本公开信中已明确,没有必要通过所谓的业主代表来表达。zf部门要求我们推选业主代表多达十名,也许认为在我们居民和业主中间会有多种声音、多种意见出现,希望从中寻找到一个折衷的办法。但事实上,在面对这么一个对我们生存环境构成重大威胁、可能危及我们子孙后代的项目面前,我们会有第二种意见、第二种声音、第二种选择吗?不!绝对没有!!!我们的意见是统一,我们强烈呼吁:
1、有关方面尽快重新选址,将变电站迁建于骏景花园居民区300米外的地方。
2、在新地址未确定之前,立即停止骏景花园西门变电站的一切运作,尤其是电力部门,切勿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手法,不得继续报批或施工!
我们是平民百姓,我们热爱我们的家园,热爱骏景花园,珍惜我们来之不易的和谐社区。我们热爱我们的zf,相信我们的zf,同时,我们也希望我们的zf真真正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的民本思想,真真正正落实张德江書記关于建设和谐广东的指示,坚决抵制和反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害民工程!还我们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还我们骏景四万居民一个公道!
备注:各位业主,请认真浏览,如无意见,我们将上门收集您宝贵的反对建变电站签名。作为跟相关单位一个重要的依据。

骏景全体居民、业主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八日

看的我心惊肉跳,更让我寒心
作者: Ahong    时间: 2009-3-22 20:59
标题: Re: 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
[M29] 相当的专业TZ是不是也给HX了?
作者: 不说话只顶帖    时间: 2009-3-24 18:09
标题: Re: 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
[M29]
作者: 不说话只顶帖    时间: 2009-3-26 09:28
标题: Re: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
[M29]
作者: 闲言碎语    时间: 2009-3-31 10:49
标题: Re: 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
不久前,骏景业主论坛上出现一个帖子: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帖主:那是相当的专业),这个帖子提出了变电站工程存在的七个问题。但是,相关部门对这个帖子不知是没看到,或是不敢作答、不予作答,至今没有看到回应的文章。
这个帖子,很有针对性,也有相当的专业性,但没有提供相关的法规依据,本帖则按图索骥,依照“那是相当的专业”所指出的七个漏洞,查找了部分相关法规,找到一些可供支持的资料,请教方家。

第1个漏洞的相关资料:

必须找出变电站规划确定的日期,可查找相关法规,根据规划法,估计是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发的时候,建设用地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确定规划,而不
是所谓的一个简单的回函就确立了法律意义上的变电站规划。当然,也可以查问
其他小区的开发程序,也就是通行的行业做法。另请注意,变电站的建设用地许
可证也和用地批准书一样,在申请延期获批准前失效了一段时间。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年10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年10月)第三十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2个漏洞的相关资料:

变电站规划的确定时间如果不是他们公称的1998年,那么,它的建设就失去
了理据,因为它必须尊重先在的骏景小区的规划,至少必须尊重已住进小区的业
主的权益,进行告知、协商。

1、《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996)第三章第十七条“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2、穗国土建用字[2001]第53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3、穗国土建用字[2006]第15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4、穗规地证[2004]4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穗国地划决[2006]62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3个漏洞的相关资料:

1、《国家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
2、《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2005年12月1日)

第4个漏洞的相关资料:

此漏洞涉嫌暗箱操作侵害早期购房的骏景业主利益。

1、穗规地证[2004]4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穗国土建用字[2001]第53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3、穗国土建用字[2006]第15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5个漏洞的相关资料:

1、《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2005年12月1日)第15页、第31页、第32页、第51页

第6个漏洞的相关资料:

1、穗国土建用字[2006]第15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2、穗国土建用函[2008]第188号文件

第7个漏洞的相关资料:

供电局在网页公布的材料上称,“并于2004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了明确
的公示”。2004年广州市的公示办法仍未出台,此时公示岂不多此一举?如果真
有公示,它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示?有何证据和证人?(广州规划局的网站直
到2005年才正式向公众开放,显然,网上公示不可能)

1、穗国土建用字[2006]第15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2、穗国土建用函[2008]第188号文件
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2007年7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作者: 挪威森林    时间: 2009-4-6 16:17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说一千道一万,某些人怎么也无法把国土局的两份批准书解释清楚吧?

在2001年的第53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上,253965.0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包括用地图号:28-46-16、28-50-13、28-46-20、28-50-17;到了2006年第15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上,那块28-46-16用地被肢解成28-46-16(14)、28-46-16(15)两块,建设项目也从“居住用地”变成“变电站用地”了。这不是改变土地用途是什么?这不是也恰恰证明了变电站最早也只能是在2006年才被正式规划在原来早已规划的“居住用地”上的吗?
而且,159号批准书的备注还清清楚楚写明,“随文注销穗国土建用字[2001]第53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与本批准书重叠面积2254平方米用地”,这更加有力地说明了,至少在第53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被批准的2001年9月19日的时候,在经过zf批准的骏景花园的全部规划用地上,是完全不存在什么变电站的规划的;后来的2254.00 平方米“变电站用地”完全是从原来的25396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挖出去的。那么,何来1998年就已有变电站规划一说?
太有力了,这两分批准书!


如果按照相关部门的说法,市规划局1998年批复广州合生时,就已明确了需要配套建设变电站,那么,怎么会有以上两份批准书那么大的破绽?
如果1998年就已“明确规划骏景变电站”,那么,为什么在2001年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上总面积为253965.00平方米(其中包含了后来的2254.00平方米骏景变电站用地)的用地规划里还没有变电站的影子?为什么变电站的规划要到2006年才出现在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上?

总而言之,统而言之,1998年就有了骏景变电站规划一说是站得住脚的真话吗?
作者: 挪威森林    时间: 2009-4-17 11:16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M22]
作者: 布老虎    时间: 2009-4-17 22:3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看了这个新闻,才知道在广州“规划”是个啥东东

广州官洲村130多户民宅被定为违建后遭强拆,七户村民告城管一审被驳回昨日二审
城管认定这些房屋违建所依据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是一份广东省
  1.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的文件
复制代码
。对该文件,城管对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公示过不能进行举证,而且该文件是1979年所制定的,城管对以“革命委员会”这一“文革”组织所发布的文件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不能作出说明。

“规划”就是另外一种合法QJ
作者: jinpin    时间: 2009-4-18 09:3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规划是什么 他说合法就合法 反正可以就纳税人的钱 无所谓谁怕谁 [M09]
作者: 我是广州人    时间: 2009-4-27 17:42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请市建委的简文豪同志回答
作者: 谢谢你的爱    时间: 2009-4-27 19:05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唉。
作者: 挪威森林    时间: 2009-7-14 10:20
标题: Re: [color=red]骏景变电站的七个漏洞[/color]
收藏太久,晒晒旧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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