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标题: 法律宣传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09-2-20 01:33
标题: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作者: 多管闲事    时间: 2009-2-20 09:1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从去年维权开始到现在可以看出,不要违反法律是警察的底线,我们真的要明白!
作者: 闲言碎语    时间: 2009-2-20 10:15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公民有言论自由
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所有其他法律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
作者: 妮妮    时间: 2009-2-20 10:2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多管闲事 于 2009-2-20发表的原文
从去年维权开始到现在可以看出,不要违反法律是警察的底线,我们真的要明白!


从06年维权开始到现在可以看出,警察不要随意践踏老百姓的基本权利,这是老百姓保持理性的前提,警察小动作多了,不愿看到的冲突就容易发生。
作者: 闲言碎语    时间: 2009-2-20 10:28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公民有言论自由
有结社集会遊行**自由
——所有其他法律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


连**这两个字都没有自由。唉!
作者: 一路尾随    时间: 2009-2-20 10:38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已阅,遵照执行。
小区内散步继续。
作者: 多管闲事    时间: 2009-2-20 12:2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有自由并不是就可以想干吗就干吗,建议大家再认真看看法律条文。
作者: 酱油    时间: 2009-2-20 14:00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无法可依
有法不依
违法不究
执法不严
作者: JJ1230    时间: 2009-2-20 14:14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全民普法,光针对平民百姓是不够的。
作者: 新手    时间: 2009-2-20 15:04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多管闲事 于 2009-2-20发表的原文
有自由并不是就可以想干吗就干吗,建议大家再认真看看法律条文。




法律只不过是个幌子而已,否则怎么解释大使馆被炸后的you xing ?又怎么解释广州数年前的抗日游x行?

这还不说you xing本身的含义,如果都要批准了才能you xing,那游x行还有什么意义?
作者: 妮妮    时间: 2009-2-20 15:09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多管闲事 于 2009-2-20发表的原文
有自由并不是就可以想干吗就干吗,建议大家再认真看看法律条文。


直接来个法律知识比赛得了,骏景居民 VS 天园街道边,结果马上会告诉你,谁在有法不依
作者: 新手    时间: 2009-2-20 15:1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集会自由 形同虚设

改革开放三十年,形成了既得利益阶层与弱势阶层的对立,既得利益阶层侵蚀弱势群体的利益,guan方的野蛮行政罔顾民众的基本权利,诸如拆迁、征地、环保、基层选举等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由于既得利益阶层和官方处在强势的地位,可以借助国家机器封堵弱势群体的诉求,使他们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

其实,按照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x行、示x威的自由。但是,民众要行使这些权利,却不是那么容易。按照内地《集会游x行示x威法》规定,举行集x会、游x行、示x威,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这就意味着不经许可进行集x会、游x行、示x威就是违法了。该法出台后,能够得到许可的集会、游x行和示x威活动,寥寥无几。如此一来,市民既要表达意见,又不能违法,那就只好采取「集体散步」方式了。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内x地当x局过往将维权运动视作洪水猛兽,或者是颜色革命的翻版,这无疑是短视的做法。参与维x权运动的民众,其诉求很多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他们走上维x权这一步,完全是因为正当的渠道已经无法解决问题,当x局的打压,实际上是将他们推向对立面,丧失了执政的根基。而一个个被打压的维权团体,犹如一座座火山,愈积愈多,总有一天会大爆发。与其如此,当x局倒不如在民主与法制的框架内,还民众更多的「集体散步」权利,纾缓紧绷的社会矛盾。
作者: 二胖子    时间: 2009-2-20 16:2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妮妮 于 2009-2-20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多管闲事 于 2009-2-20发表的原文
有自由并不是就可以想干吗就干吗,建议大家再认真看看法律条文。


直接来个法律知识比赛得了,骏景居民 VS 天园街道边,结果马上会告诉你,谁在有法不依[/quote]


这个还是要看是谁做裁判滴...... [M14]
作者: jennyliu    时间: 2009-2-20 19:1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宪法是根本大法。应该是最大,我拥护宪法以及复合宪法精神的所有中国法律。
作者: 洁己以进    时间: 2009-2-20 20:4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希望楼主把jc和居委、zf需要遵守的法律也列出来。
作者: cblearn2009    时间: 2009-2-20 22:0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法律? 中国有法律吗?

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传唤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拘传和传唤虽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拘传是直接强制犯罪嫌疑人到达特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则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其强制性没有拘传直接,因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口头向被拘传人说明拘传的理由,并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拘传的理由、押送处所、签发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遇有抗拒拘传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规定的械具,如手铐等,强迫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应当再对其使用械具。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刑诉法关于拘传地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建议警察也学下法律吧
作者: cblearn2009    时间: 2009-2-20 22:1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  口头传唤又称无证传唤,一般是指公安执法人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现场对行为人或嫌疑人所进行的传唤。依据《条例》的规定,口头传唤的条件是行为人或嫌疑人尚未离开行为现场。
  (二)传唤证传唤的适用条件
  传唤证传唤又称有证传唤(或书面传唤),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嫌疑人事后所进行的传唤。其适用的条件应当是:公安执法人员接到报警到达现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已经离开现场。
  (三)强制传唤适用的条件
  关于强制传唤适用的条件《条例》的规定不够明确,认识上的分歧也较大。一般来说,认为强制传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安机关及公安执法人员对被传唤人已经进行了一次传唤,并且必须是合法传唤。
  2、被传唤人接到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
也就是说“正当理由”应当主要指以下情形:
  (1) 被传唤人患有重病、传染病或受伤需要及时治疗或正在治疗;
  (2) 被传唤人本人需要参加招工、升学考试;
  (3) 被传唤人遇有本人结婚、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
  (4) 被传唤人因重大活动需要立即到外地且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
  (5)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6)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并且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正当的理由。如被传唤人因在前往公安机关的路上抢救他人生命、国家、单位及个人财产等原因,未能按时到达接受讯问,则应当视为有正当理由

大家注意了,大家都学下吧。警察也不要违法执法的
作者: 股有淡茶香    时间: 2009-2-21 11:0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感觉现在骏景事件已经引起了国外敌对势力的关注,暗中有人在煽风点火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1 13:46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呵呵 建议维权要带业主证和身份证备查
防止有人混入业主中作乱
作者: acan    时间: 2009-2-21 18:55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再散步, 估计都要把散步的人集中起来玩"躲猫猫"游戏了.
作者: 自由的鹰    时间: 2009-2-21 19:49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以上法律看了三片也没有看到能叫燕子拘留三十天的条款.
作者: 毒树之果    时间: 2009-2-21 20:29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拘留三十天?这是谁的说法。如果真的有此一说,可以理解为有关部门并不想追究燕子的刑事责任,只是拖延一段时间。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1 21:00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警察完全可以把燕子送进去关几年的
但是不想这么做 警察也不想激化矛盾

冷静处理
作者: 骏霖番薯    时间: 2009-2-21 21:1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我怀疑现在的变电站维权已经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所利用,我今晚从西门回来,看到有一个人很像奥巴马,在食街那里鬼鬼祟祟的,一看就不是什么好人。在里边吃饭的有好几桌样子和日本人一样,隔太远了,我没听到他们是不是说日语,但是一定是日本人。大家不要上这些人的当啊,要好好听党的话。田园街派出所教育我们,要听话,大人要听话,小孩子也要听话。
作者: 燕子认识我    时间: 2009-2-21 22:0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请不要断章取义,戏弄我们。
作者: 燕子认识我    时间: 2009-2-21 22:1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支持16楼,学习一下法律。
作者: 11个马甲的老爸    时间: 2009-2-21 22:22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警察完全可以把燕子送进去关几年的
但是不想这么做 警察也不想激化矛盾

冷静处理

你的意思是警察想关几年就关几年?!!
黑暗!
作者: 春分    时间: 2009-2-21 22:30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警察完全可以把燕子送进去关几年的
但是不想这么做 警察也不想激化矛盾

冷静处理

哇,咱们小屁民们要感恩戴德啊~~

多么仁慈~~

多么爱民啊~~

千万不要随便惹恼大人们啊!!

阿弥陀佛

阿门

真主啊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1 22:38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唉,,为了一点点利益 你们太夸张勒
作者: jennyliu    时间: 2009-2-21 22:45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转引:

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才知道人可以有多无耻!人之初,性本善吗?我现在越来越觉得人之初,性本恶。但如果有一个好的监督机制,人的那部分“恶”就不能也不敢表现出来,但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这份恶就显露得琳漓尽至。


我哭豺狼笑!
作者: 春分    时间: 2009-2-21 22:46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唉,,为了一点点利益 你们太夸张勒


俺们的那一点利益算个P呀,当然不能挡着您的利益哇,生死都在您手上哇,俺们怕怕呀~~~~

[本帖由春分修改于2009-02-21 22:47:40]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1 22:50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为了亚运 为了地铁
政府不打算拖下去了
作者: 燕子认识我    时间: 2009-2-21 22:58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有没有罪、什么罪是要法院判的,骏景这么多律师也没人提示一下的。
作者: jennyliu    时间: 2009-2-21 23:00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为了亚运 为了地铁
政府不打算拖下去了


不如直说,你就是Z F吧,决定和谐我们吧。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1 23:12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我怎么可以代表政府
哈哈
我又不是人大代表
作者: FKSB    时间: 2009-2-21 23:4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我怎么可以代表政府
哈哈
我又不是人大代表


走狗不能代表其主子,走狗连ZF和RD也分不清。
作者: 小小蜜蜂    时间: 2009-2-21 23:49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1发表的原文
我怎么可以代表政府
哈哈
我又不是人大代表

感觉这个人想激怒和挑拨警民关系,激化矛盾,版主,可不可以报警告他啊。

如果是电网或者规划的人,貌似公务员三次有效投诉就可以下岗了啊。 [M11]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2 09:35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是有效投诉。。。。。
作者: yezlyx    时间: 2009-2-23 11:1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什么叫法律?不懂 知法犯法的 基本 都是有权利 滥用权利的人. 为什么大部分是当官职的??// [M09]
作者: 风轻云淡    时间: 2009-2-23 14:49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支持一切按法行事.......
作者: jerrypan    时间: 2009-2-24 17:38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中国有游行的自由吗?没有!
因为宪法上写得很清楚,游行,集会不得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如果完全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的游行,还叫游行吗,还不如在家里喊几声。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4 19:35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在家里喊太大声 也会引起邻居抗议的
作者: mdjhxmsb    时间: 2009-2-24 22:16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照妖驱鬼
[M31]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4 22:3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呵呵
作者: mdjhxmsb    时间: 2009-2-25 16:16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照妖驱鬼
[M31]

作者: 山之巅    时间: 2009-2-26 01:20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看来,有部分野猪也很懂法,但是,在野猪们纵火和打砸的那两天,为什么这些懂法的人不出来劝阻一下呢?
作者: 我是广州人    时间: 2009-2-26 09:3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1976年4月5日那天,北京天安门也发生了所谓的“违法”的“打砸抢”,如果以上这位同志早点生出来的话,恐怕也会出现在镇压之列……只是那一次,最后评反了,从反革命暴乱变成了正义的革命行动。最后谁违法了?
这样的例子多去了。看问题要看本质,看实质,谁在违法?违的是什么法?不要说什么民心之类,连根本大法都不要了,还好意思在这里丢人……
作者: 山之巅    时间: 2009-2-27 04:5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我是广州人 于 2009-2-26发表的原文
1976年4月5日那天,北京天安门也发生了所谓的“违法”的“打砸抢”,如果以上这位同志早点生出来的话,恐怕也会出现在镇压之列……只是那一次,最后评反了,从反革命暴乱变成了正义的革命行动。最后谁违法了?
这样的例子多去了。看问题要看本质,看实质,谁在违法?违的是什么法?不要说什么民心之类,连根本大法都不要了,还好意思在这里丢人……

居然把人民自发纪念周总理的活动,与部分jj业主为了个人蝇头小利而进行的打砸、纵火等违法活动相提并论,极度不要脸。
作者: gzhyn    时间: 2009-2-27 14:05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山之巅 于 2009-2-27发表的原文
[quote]引用作者 我是广州人 于 2009-2-26发表的原文
1976年4月5日那天,北京天安门也发生了所谓的“违法”的“打砸抢”,如果以上这位同志早点生出来的话,恐怕也会出现在镇压之列……只是那一次,最后评反了,从反革命暴乱变成了正义的革命行动。最后谁违法了?
这样的例子多去了。看问题要看本质,看实质,谁在违法?违的是什么法?不要说什么民心之类,连根本大法都不要了,还好意思在这里丢人……

居然把人民自发纪念周总理的活动,与部分jj业主为了个人蝇头小利而进行的打砸、纵火等违法活动相提并论,极度不要脸。[/quote]
人至贱则无敌。鉴定完毕! [M04]
作者: 山之巅    时间: 2009-2-27 22:02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熊了。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7 22:15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有开发商的人混在业主中
引导业主与zf 警察对抗
作者: qtsw    时间: 2009-2-28 00:16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山之巅 于 2009-2-26发表的原文
看来,有部分野猪也很懂法,但是,在野猪们纵火和打砸的那两天,为什么这些懂法的人不出来劝阻一下呢?


你们工人持铁棍冲出来打人,你怎么不制止他们啊?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2-28 10:1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你们工人持铁棍冲出来打人,你怎么不制止他们啊?
==================================
如果有人堵在你家门口 不让你家人出入

你会有好心情吗
作者: gzhyn    时间: 2009-2-28 11:4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人至贱则无敌。 [M01]
作者: 闲言碎语    时间: 2009-2-28 17:26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不愧为“山之癫” [M35]
作者: 闲言碎语    时间: 2009-2-28 17:3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小小蜜蜂”:
山之巅先知,请进来。(如果建楼前先规划先公示,那建100个变电站在小区周围,俺都没意见。但是。。。)
请山之颠查看一下规划局现在关于南景园、晓燕湾的广州规划局的规划控制图再说这个话。去看看所谓的规划在线上面有没有标出变电站来?
要是你知道哪里查,我把连接转给你看看啊。官网的图纸哦,不是小民俺们编的哦。
http://www.upopph.cn/pph/fqgh.2007/AH0505.html
不是南景听说不是02年规划好的吗?请查啊?变电站在哪里啊?您不是说:“2005年才买的楼,当时的规划在线早就可以查到任何一个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了”吗?
请山之颠先知解惑,请不要选择性无视。


对这些不要脸的阴阳人“山之癫”、其实他不明白之类鸟人,不用讲什么文明,对于他们最多只用一个字就可以了:操!!!
作者: 其实我明白    时间: 2009-3-1 19:00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看来,有部分野猪也很懂法,但是,在野猪们纵火和打砸的那两天,为什么这些懂法的人不出来劝阻一下呢?
====================================
暴民啊 警察都怕

哪个人敢出来劝阻 肯定被打成内奸 右派 整死
作者: gzhyn    时间: 2009-3-1 21:3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其实我明白 于 2009-2-27发表的原文
有开发商的人混在业主中
引导业主与zf 警察对抗

人至贱则无敌。 [M35]
作者: powerquicc    时间: 2009-3-1 21:4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5毛, 全家S绝...
作者: 我是广州人    时间: 2009-3-2 09:52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山之巅”
居然把人民自发纪念周总理的活动,与部分jj业主为了个人蝇头小利而进行的打
砸、纵火等违法活动相提并论,极度不要脸。
熊了。

》》你是真的癫了,还是咋滴?你在骏景的论坛里无耻那么久了“极度”要过脸吗?把两件事相提并论有什么大不了?要抓去枪毙?你太弱智了,两件事相提并论只是说明很多事情违法与否不是你这种人一时说了算的!好在你晚生出来了,不然像你这种无脑之人,真的会出现在1976年4月5日的镇压者之列。
》》你还好意思拿周总理来吓人?周总理是人民的总理,即使周总理在世,也不
容你这么无耻的。
作者: 小龙哥    时间: 2009-3-2 09:55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无耻的人还真是多啊
作者: 我是广州人    时间: 2009-3-2 10:0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山之巅”
居然把人民自发纪念周总理的活动,与部分jj业主为了个人蝇头小利而进行的打
砸、纵火等违法活动相提并论,极度不要脸。
熊了。

》》你是真的癫了,还是咋滴?你在骏景的论坛里无耻那么久了“极度”要过脸吗?把两件事相提并论有什么大不了?要抓去枪毙?你太弱智了,两件事相提并论只是说明很多事情违法与否不是你这种人一时说了算的!好在你晚生出来了,不然像你这种无脑之人,真的会出现在1976年4月5日的镇压者之列。
》》你还好意思拿周总理来吓人?周总理是人民的总理,即使周总理在世,也不
容你这么无耻的。
作者: 徒步上访    时间: 2009-3-6 16:36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为了亚运会就可以不顾民生了,对吧?问问老百姓,开那这老么子亚运会,老百姓有啥益处否?
作者: zora    时间: 2009-5-15 15:2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支持! [M04] [M04] [M04]
作者: 晓雨27    时间: 2009-5-20 11:08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学习,学习 [M02]
作者: 陈二雷    时间: 2009-7-9 08:38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已看。 [M05]
作者: 陈二雷    时间: 2009-7-11 19:40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全民普法,光针对平民百姓是不够的。
作者: 高参    时间: 2009-7-14 18:2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维护对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它保护了谁的利益以及谁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大家应该看到的很清楚!!!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你们是替GCD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活??”
作者: HP    时间: 2009-7-20 18:52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引用作者 高参 于 2009-7-14发表的原文
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维护对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它保护了谁的利益以及谁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大家应该看到的很清楚!!!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你们是替GCD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活??”

[M02] [M02]
作者: yinsoso    时间: 2009-7-24 12:42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M18]
作者: HP    时间: 2009-7-25 10:2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再次学习法律知识
作者: 海贝贝    时间: 2009-7-30 17:0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学习法律,随时准备着维权革命。
作者: HP    时间: 2009-8-16 11:29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再次学习
作者: 我是HP    时间: 2009-9-16 23:46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学习法律知识
作者: goodsky    时间: 2009-10-3 12:19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学习
作者: xiaoxxx    时间: 2009-10-10 17:30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看完了。
作者: 陇上之人    时间: 2009-12-11 12:58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有那么多部法律法规,为什么单单宣传这一部?
作者: 开心豆豆    时间: 2009-12-29 19:2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还学习学习 [M01]
作者: 不能吃亏上当    时间: 2010-1-4 13:24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居然有1970年注册的ID? [M21]
作者: VOLARE    时间: 2010-1-4 16:5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骏景论坛2009-12-30周年祭后做了手脚,要发两次才能写出,岂有此理! [M30]
作者: 齊家网    时间: 2010-1-5 10:09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顶起来~
作者: VOLARE    时间: 2010-1-8 12:3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骏景花园论坛总是要发两次才能写出。
作者: VOLARE    时间: 2010-1-13 07:2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骏景论坛你怎么搞的,短短的一段话要分开才能贴出,而且要不断地发N次,岂有此理!!! [M09]
作者: MindyXue    时间: 2010-1-14 11:01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过了
作者: VOLARE    时间: 2010-1-19 18:23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ID为VOLARE今日写贴开始不用发多次了。

受限制从2009.12.31到2010.1.19,也就是骏景事件周年祭期间的二十天。

作者: VOLARE    时间: 2010-1-19 18:34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ID为VOLARE今日写贴开始不用发多次了。

受限制从2009.12.30到2010.1.18,也就是骏景事件周年祭期间的二十天。


本贴修改受限制,不得不重写。
作者: VOLARE    时间: 2010-1-21 18:07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VOLARE的ID又恢复受限制。

时间2010.1.21——18.00

作者: VOLARE    时间: 2010-2-6 20:46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VOLARE已被列入了骏景论坛黑名单,受到诸多限制,以前的精华帖子全被取消了资格。
作者: VOLARE    时间: 2010-2-17 08:58
标题: Re: [color=red][b]法律宣传[/b][/color]
几年的交往,与某些人将我写入黑名单相反,这是一位知音长者对本人的说法。

http://hhr8.com/jy/Skill/Info.asp?infoid=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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