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作者 erdo 于 2008-12-24发表的原文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警察部门为了一个电网公司的变电站,动用那么多人力物力,装那么多摄像头,是否涉嫌①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②浪费国家资财,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本帖由erdo修改于2008-12-24 09: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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